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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年轻 第三十四

法規新編

一九七六年賭博法案(摘要)

本法案旨在重訂加强睹博法例,並建議下開之主要更改 (甲)除博彩稅條例所認可之外圍博彩外,本法案禁止外圍博彩。查現行法 例主要爲針對將樓宇用作外圍博彩,惟由於外圍博彩之經營方式,既 可毋須使用樓宇,而欲博彩之人士,亦可毋須流連於樓宇內,故該等 法例,現已不敷應用。本法案又禁止向經營外圍博彩者下注。

(乙)本法案對現時之禁止街頭賭博,將予繼續;又禁止在其他公衆地方( 包括建築物之公共部份)開賭。

( 丙 ) 根據本法案之規定,雖非慣常用作賭博之樓宇,亦可能係賭博場所。 (丁)本法案將禁止向他人提供欸項以進行賭博之範圍擴大,使包括在任何 地方進行之任何形式之賭博。按現行法例,僅係禁止貸與他人在賭 館進行賭博。

(戊)對於用作賭博場所或與賭博場所有關、或用於非法外圍博彩、或舉辦 非法彩票或與非法彩票有關之樓宇,法庭有權對其業主或住客送達通 知書。本法案並對送達通知書後終止租約,有所規定。倘於送達通知 書後之十二個月內,該樓宇復被用作賭博場所、或用於非法外圍博彩 或舉辦非法彩票,則在再作此等用途時之業主或住客、或上述通知書 所送達之人士,即屬違法;惟若該人能證明其本人對該樓宇之再作此 等用途,既不知情,亦無合理辦法獲悉時,則屬例外。

(己)凡以任何歎詐或哄騙等手段促使引誘他人賭博者,即屬違法。 (庚)本法案規定:任何警務人員,如對任何行爲或在犯罪時所用或爲犯罪 目的而置有之工具之性能、作用或效果有恰當經驗者,其所作之證供 ,得接納爲根據本法案所進行之訴訟案之證據。

(辛)法庭有權制訂一項十二個月內有效之命令,着令將用於或用於有關法 案第五、第七或第八條所指違例情事之樓宇之電話服務截斷。此外, 法庭復可飭令將被判犯有任何該等罪名之被告人之任何其他電話服務 截斷,並規定在該命令之有效期間內,禁止爲其提供進一步之電話服

(壬) 有關沒收之規定,其範圍業經擴大,以便包括用於或用作或用於有關 非法賭博或非法彩票之任何財產(不動產除外)。

(第三篇)

二、本法案建議將可判處之最高罰則作顯著之提高,尤以對於爲圖利而從事供應 非法賭博設備之人士爲甚。

三、有限之合法賭博及合法彩票之形式,分別見載於法案第三條第(二)欸及第 四條第(二)内。

四、本法案復對賭博法例作多項輕微之改進。

一九七六年起訴期限(修訂)法案(摘要)

本法案旨在修訂關於個人損害訴請賠償之期限之法例。該項修訂係跟隨英國一九 七五年起訴期限(修訂)法之規定,而該法令係將法律修訂委員會報告書之建議付諸 實施者。

二、現時受害人須在得悉關於其訴訟原因之有關事實之日期起三年內提出個人攢 害賠償聲請。但直至受害人不僅知道(或應該知道)引致其受損害之事實,而且知道 該等事實在法律上可使其有合理機會獲得賠償之前,時間之渡過是否對受害人不利, 則未能確定。

三、本法案修訂起訴期限條例,以便將關於個人損害賠償案件起訴期限之第二七 至三三條撤銷,而代之以新訂條文。新訂第二七條規定:個人損害案件之起訴期限爲 三年,由訴訟原因產生之日期起計,或由原告人知悉其所受損害係屬重大且係由於答 辯人之行爲或疏忽所引致之日期(如上述日期爲後者)起計。新訂第二八條及二九 對意外死亡案件亦作類似規定。新訂第三〇條授權處理個人損害案件及意外死亡案 件之法庭,如認爲對原告人及答辯人兩者之間係公平者,可駁同以超逾起訴期限爲理 由之辯護。據現行規定,如原告人意欲在訴訟原因產生之日期起三年之通常期限屆滿 後起訴者,須向法庭請求批准。上述新規定,可免去原告人此項手續。

四、法案第四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二二條,以便某人在個人損害訴訟原因產生時, 如其係在喪失能力之情形下,則有權在能力恢復後之三年內提出訴訟,而不論其根據 新訂第二七至三〇條可獲得任何期間之延長。

五、法案第六條規定本法案適用於法案開始實施前已產生訴訟原因之案件,包括 某等已列入訴訟程序中但未有裁决而押後處理之案件。

六、法案第二條在原有條例第二條第(一)欸加入「個人損害」一詞之新定義。 法案第三條規定:有條例第四條之施行須受新訂第二七條之限制。法案第七、第八 、第九及第一〇係作相應之修訂及將若干規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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