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
香港稅務稅項概畧
此項稅務資料係提供讀者參攷之用,對稅例衹作廣泛 之叙述,如欲知更多有關稅例之資料可向稅務局查詢, 所徵各類課稅如有改變,也以稅務局之公佈爲準,本文並 無法律効力,也不負任何責任。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本港徵收四種直接稅。課稅年度是 四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在稅務條例內所徵收之稅項爲:
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利息稅。
利得稅
課稅範圍
凡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之人士,包括公司、 合股商號或團體,其來自或獲自本港之溢利,必須依照標 準稅率納稅。一九七四——七五年度之標準稅率爲百分之 十五,但自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起,公司利得稅率擬定爲 百分之十六又二分一。故對居住本港或非居住在本港之人 士均一視同仁。實際上,一名居住在本港之人士可從海外 地方賺取溢利而毋須在本港納稅,反過來說,一名非在本
·港居住之人士如在本港賺取溢利,則必須在本港納稅。至 於營業是否在本港經營及溢利是否獲自本港之問題,主要 是根據事實而决定。
以下之欸項被視爲來自或獲自本港經營之行業、專業 或商業所得:
( 甲 ) 在本港放映或使用電影或電視、影片或唱帶、 或任何與此等影片或音帶有關之錄音或廣告材料而獲得之 欸項
香港年馑 第二十九回
商旅指導
(乙)在本港使用專利權、設計、商標、版權、秘密 香港稅務稅項槪署
。
製法或配方或其他類似性質之權利而收入之歎項。
(丙)因准許在香港使用動產或由在香港使用動產之 權利而收取之款項, 不論是租賃費用、租金或類似之歎 項。
香港與英國或任何其他地方雖無稅務上之協定,但已 在其他英聯邦地區繳稅之溢利而亦須在本港課稅者,則稅 務條例內是有條文予以減稅(惟在此項規定內,「英聯邦 地區」並不包括英國本土〕。本港稅例對海外投資者並無 特別優待。
在利得稅項下,妻室與丈夫被視爲同屬一人論。
課稅基期
稅額係以一課稅年度之應評稅溢利爲根據。自一九七 五年——七六年度起,列入全年帳項內之營業,其應評稅 溢利乃按照在課稅年度内結束之會計年度所賺溢利計算。 新開業而其帳項决算每年皆截至同一日爲止者,評稅總額 與開業以來所賺溢利全相等,但該溢利額已依課稅目的加 以調整。課稅年度内,必須根據上一年度評估溢利繳納一 項暫繳稅。暫繳稅款首先將用以抵銷該課稅年度內溢利應 課之利得稅,惟課稅額須由雙方在下一年度同意。若有剩 ,餘,則用以抵銷下一年度之暫繳稅致。
一九七四年四月一日前已存在之營業,在一九七五1 ———七六課稅年度以前各年内,一般均以上一課稅年度內結 東之會計年度爲評稅基期。由於新訂立的當年度評稅規則 基期須有所改變;開始營業之數年內以及一九七四 七五過渡性年度將有特定之基期。
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以後停業者,應評稅溢利,乃根 據上一課稅年度基期結束以後至停業日期爲止所賺溢利計 算。惟下列情形則屬例外:一、於一九七五——七六年度 內某類停業而適用評稅基期改變有關之過渡性規定者;二 創辦人停止營業,而該業務爲該創辦人於一九七四年四 月一日前所開辦者。若屬後者,而全部或部份業務均無人 I
(第九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