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

香港稅務稅項概畧

此項稅務資料係提供讀者參攷之用,對稅例衹作廣泛 之叙述,如欲知更多有關稅例之資料可向稅務局查詢, 所徵各類課稅如有改變,也以稅務局之公佈爲準,本文並 無法律効力,也不負任何責任。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本港徵收四種直接稅。課稅年度是 四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在稅務條例內所徵收之稅項爲:

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利息稅。

利得稅

課稅範圍

凡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之人士,包括公司、 合股商號或團體,其來自或獲自本港之溢利,必須依照標 準稅率納稅。一九七四——七五年度之標準稅率爲百分之 十五,但自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起,公司利得稅率擬定爲 百分之十六又二分一。故對居住本港或非居住在本港之人 士均一視同仁。實際上,一名居住在本港之人士可從海外 地方賺取溢利而毋須在本港納稅,反過來說,一名非在本

·港居住之人士如在本港賺取溢利,則必須在本港納稅。至 於營業是否在本港經營及溢利是否獲自本港之問題,主要 是根據事實而决定。

以下之欸項被視爲來自或獲自本港經營之行業、專業 或商業所得:

( 甲 ) 在本港放映或使用電影或電視、影片或唱帶、 或任何與此等影片或音帶有關之錄音或廣告材料而獲得之 欸項

香港年馑 第二十九回

商旅指導

(乙)在本港使用專利權、設計、商標、版權、秘密 香港稅務稅項槪署

製法或配方或其他類似性質之權利而收入之歎項。

(丙)因准許在香港使用動產或由在香港使用動產之 權利而收取之款項, 不論是租賃費用、租金或類似之歎 項。

香港與英國或任何其他地方雖無稅務上之協定,但已 在其他英聯邦地區繳稅之溢利而亦須在本港課稅者,則稅 務條例內是有條文予以減稅(惟在此項規定內,「英聯邦 地區」並不包括英國本土〕。本港稅例對海外投資者並無 特別優待。

在利得稅項下,妻室與丈夫被視爲同屬一人論。

課稅基期

稅額係以一課稅年度之應評稅溢利爲根據。自一九七 五年——七六年度起,列入全年帳項內之營業,其應評稅 溢利乃按照在課稅年度内結束之會計年度所賺溢利計算。 新開業而其帳項决算每年皆截至同一日爲止者,評稅總額 與開業以來所賺溢利全相等,但該溢利額已依課稅目的加 以調整。課稅年度内,必須根據上一年度評估溢利繳納一 項暫繳稅。暫繳稅款首先將用以抵銷該課稅年度內溢利應 課之利得稅,惟課稅額須由雙方在下一年度同意。若有剩 ,餘,則用以抵銷下一年度之暫繳稅致。

一九七四年四月一日前已存在之營業,在一九七五1 ———七六課稅年度以前各年内,一般均以上一課稅年度內結 東之會計年度爲評稅基期。由於新訂立的當年度評稅規則 基期須有所改變;開始營業之數年內以及一九七四 七五過渡性年度將有特定之基期。

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以後停業者,應評稅溢利,乃根 據上一課稅年度基期結束以後至停業日期爲止所賺溢利計 算。惟下列情形則屬例外:一、於一九七五——七六年度 內某類停業而適用評稅基期改變有關之過渡性規定者;二 創辦人停止營業,而該業務爲該創辦人於一九七四年四 月一日前所開辦者。若屬後者,而全部或部份業務均無人 I

(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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