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類

1 九七五年工業訓練(建造業)法案(摘要)

本法案規定成立建造業訓練局,負責爲建造業所僱用之人士提供訓練設施,包括 設立訓練中心在内。本法案並規定按在本港進行之建造工程之價值微收稅項,由承造 商繳交,以便爲該訓練局提供設立,維持及進行上述設施所需之資金。

法案第一條規定本法案之簡稱及實施日期。本法案將於總督所指定之日期起實施

法案第二條乃釋義及適用範圍之條歎。第(二)欸解釋「建造工程」一詞。第( 三)款規定:除受第(四)歎限制外,若干工程不屬建造工程之範圍。第(四)授 權總督宣佈任何工程爲建造工程成非建造工程。

法案第三條規定本條例對政府有轉束力。

建造業訓練局

法案第四條成立建造業訓練局,該局爲一具永久承繼性質之法團。

財政規定

法案第一四條規定:訓練局之資金來源包括根據本法案所徵收之稅項及附加費, 以及該局由補助金、借效及其他途經所收取之歎項。

法案第一五條規定訓練局須向總督呈嘅每一財政年度之收支預算案。

法案第一六條規定訓練局須在庫務署署長所核准之銀行開立及維持戶口,並將所 收取之一切款項存入該戶口。

法案第一七條授權訓練局將盈餘以定期存欺方式存入財政司所提名之任何銀行或 儲蓄銀行,或在獲得財政司之准許後,將盈餘投資於該局認爲適當之投資。 法案第一八條規定訓練局須維持一切收支之正確帳目及紀錄。

法案第一九條規定訓練局須委任查帳員。該條並列明其權力及職責。

法案第二〇條規定:訓練局在每一財政年度終結時,須向總督孚选年度內該局 之活動報告書及各項帳目之查帳報告書。上述報告書及收支表,均由總督提交立法局 省寬。

徵收稅項

法案第二一條規定按在本港進行之建造工程之價值徼收建造業訓練稅,由承造商 繳交。

法案第二二條授權立法局訂定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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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第五條列明訓練局之工作。其主要工作係爲建造業提供訓練課程,並爲此目 的而設立及維持工業訓練中心。

法案第二三條列明確定建造工程之價值時須予考慮之因素。

法案第二四條規定承造商及獲授權人士須向訓練局發出建造工程開始施工通知書

法案第二五條規定承造商須向訓練局發出有關建造工程業已付款之通知書,及規 定承造商及獲授權人士向該局發出完成全部或任何一期建造工程之通知書。

法案第二六條乃關於應徵稅之估計辦法,並規定在適當情形下估計臨時稅額與最 額,以及額外稅額。第(七)欸授權訓練局在遇有承造商不發出業已付欸之通知 書或完成建造工程之通知書時,得向其微收附加費。

法案第二七條乃關於繳交稅項之規定。

法案第二八條規定遇有不繳交稅項之情形時,得予以追收。

反對及上訴

法案第二九條規定可反對所估計之稅欸或所徴收之附加費。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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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第六條列明訓練局之一般權力。

法案第七條規定由總督委任訓練局之委員及規定其任期。

法案第八條規定由總督委任訓練局之主席。

法案第九條規定訓練局之開會事宜及有關程序。

法案第一〇餘授權訓練局以傳閱文件方式處理事務。

法案第一一條授權訓練局成立委員會。

法案第一二條授權訓練局按其所定條件僱用人員。

法案第一三條授權訓練局爲其僱員提供長俸及其他利益。

-馁 第二十九回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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