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

5 寿夭年馁 第二十八回

公司(五) 大韓航空公司,(六)馬來西亞星加坡航空公司,(七) 泰國國際航空公 司。(注意:衹有有權在台灣接載乘客之上述航空公司,方獲准代旅客呈遞入境申請

(乙)申請人須將與安之申請表格,連同護照相片三張一併交回該航空公司之台 灣辦事處。凡年齡灕十六歲或十六歲以上之旅客,必須填具個別之申請書。至於未滿 十六歲之兒童,則可包括在其家長或監護人之申請書內並與其一同拍攝照片,以便一 拼申請。

(丙) 該航空公司須負責將申請書送達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總辦事處。

(丁)申請書一經批准,人民入境事務處卽發給入境證一張,證費港幣三千元。 航空公司則負責代領該入境證,代繳證費及將該證送交台灣之申請人。至於如何向申 請人收回代繳之證費,則由航空公司自行安排。

(三)凡由英國駐台灣領事館於撤銷前發出之簽證,如何未满期者,則仍屬有效 (注意:許多國家之公民亦可前來香港作短期旅遊而毋須領取簽證——至於有關 詳情可逕向各上述航空公司查詢。)

(四)在台灣居住之外僑及英聯邦公民,以及目前在台灣而非屬台灣居民之無國 籍人士,如欲進入香港者,可直接來函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總辦事處外僑事務科或聯 邦事務科申請,惟申請書必須載明下開資料:(甲)姓名、國籍、出生地點及日期、 職業;(乙 ) 護照號碼、簽發地點及日期、期滿日期;(丙)台灣地址;(丁)擬在 香港居留之理由及期間;及(戊) 在香港之保證人之姓名及地址。

(五)如簽證獲得批准,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將直接發出函件予台灣之申請人以 作爲憑證。申請人於抵達香港時,必須將該函連同其本人之護照一併呈驗,在繳付規 定之簽證費後,即獲發給簽證。

(六)台灣居民申請入英國所須依循之手續,與本佈告第二段所述著相同,惟申 請人必須呈遞一式三份之申請書。該申請書將經由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辦理。如申請 人擬同時前來香港及前赴英國者,則須分別進行申請。

(七)關於上述各項詳情,如有疑問,可逕向人民入境事務處辦事處之詢問處查 詢(地址:香港德輔道中一四一號國際大廈十五樓;電話:五——四五六〇六五内錢 二六二三七號)。

台灣入出境手續再簡化

台北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爲便利港澳僑胞返國,對入出境手續作再進一步簡化, 凡旅居港澳僑胞,在當地居留五年以上,及原在台有戶籍而居住港澳满三年,並有

商旅指導

香港出入境手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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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一八 港澳身份證,須經常來台的,可申請一一年期逐次加簽使用入出境證」。 該證內附有入出境查驗單十張,持用該證僑胞在一年以内,可隨時辦理入出境加 簽,申請加簽時只要填寫加簽申請書一份,檢附該證,直接向台灣地區旅客入出境聯 合服務中心辦理。

港澳僑胞領用一年效期入出境證及申請加簽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旅居港澳僑胞,在當地居留五年以上,及在台原有戶籍而居住港澳三年 並領有港澳身份證,須經常來台者,得申請一年期逐次加簽使用入出境證」,僑 生及初次申請入出境者,不得比照辦理,

(二)本證效期爲一年,在一年效期以内得隨時申請入出境加簽,經加簽後,亦 可持憑入出境。

(三)本證之申請及換發,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申請加簽,應填具加簽申請 一份(附照片乙張),並檢附原證,逕向台灣地區旅客入出境聯合服務中心或經由香 港華僑旅運社面轉入出境管理局辦理。

(四)採用本證僑胞,如有同行十三歲以下子女,應依規定另行申請入出境證。

(五)本證之申請換發及每次申請加簽,均應繳交工本費新台幣四十元。

(六)持用本證僑胞,請在台北國際機場入出境。

(七)使用本證入出境查驗,離境申報、辦理過境等仍照現行規定辦理。 進出中國大陸所携行李新規定

上述規定,顧限華僑、中國血統的外籍人、定居中國的外國僑民、出國 探親的中國公民。港澳同胞不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九龍海關對進出國境的華僑、中國血統的外國籍人、定居中國 的外國僑民、出國探親的中國公民携帶的行李物品」驗放規定其附表「海關准許免稅 出口行李物品限量表」。

通告及其附表之規定適用於上述四種旅客,不過用於港澳同胞。

通告及其附表之規定一九七四年八月一日實行,原文如下:

爲了保證對外貿易統制政策的有效實施,適當照顧在國内外有親屬旅客的需要,

海關對進出國境的華僑、中國血統的外國籍人,定居中國的外國僑民、出國探親的中 國公民攜帶的行李物品,除按「海關對進出國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監管外,應 當按照本通告的規定辦理。

(一)上述進出國境的旅客携帶的行李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爲限。在附表 進口限量的物品(不包括表列重點物品),如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以內,且總值不 超過人民幣二百元的,准予徵稅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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