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樓宇時機已到

出售公共樓宇辦法即使實行,還有許多細節問題尙待 商榷,諸如是否出售原有已建成及入住的公共樓宇,抑或 出售新建成的公共樓宇?如果屬於前者,則受歡迎者大大 減少,如果是後者,則這些數以萬計的公共樓宇入住申請 者,又如何交待?樓價之評定,購買後之出讓及轉手問題 等,還待有關方面作更詳細的考慮。

黎保德對於出售公共樓宇,以分期付欺之辦法,也表 示歡迎,而且從社會學觀點看,亦十分合理,他指出,屋

公營房屋邨新租例

宇會曾於一年前考慮該問題,而當時除認爲售出單位會導 致管理及控制上之困難外,同時更由於在短期內將提供有 限的居住單位而感到該項計劃並不適用。至於兩位非官守 議員將提及到實行售屋計劃會替屋宇會帶來財政上的利 之問題,黎氏指出,當局是爲月入低於一千四百元的家庭 (校大家庭每月收入二千元)提供住屋,而大部份收入雙 低的人士對支付購屋欸項,會感到困難。黎保德表示,無 論如何,現在可能是屋宇會重新考慮該建議的適當時候, 機會成熟,將會作出安排。

舖位轉讓要獲批准

公營房屋邨(卽徙置區商店,所應遵守之新規條,早已發出,房屋署亦已去謝各邨的十萬餘商店租客,通知彼等 有關租約的規條事宜。港九新界廿三區新區商戶代表,反對簽新租約,並到房屋署進行交涉。

爲新租客將不再規定必須爲公營房屋邨的居民。

舖位轉讓要批准

租客在生或去世後,其租權得轉讓與其家屬或其合法 承繼人,但必須獲得房屋委員會之書面許可。

房屋委員會宣佈有關B種公營房屋邨(朗徙置區 店 舖租客應象守的租約規條。

有關該租務法例,房屋邨也會去函各邨的十萬商店租 客 ,通知彼等有關租約規條事宜。

此等租約規條係與現有租約咭内開列的規條相似,但 校爲簡化,並將用淺顯文字,以便店舖租客容易了解

房屋委員會會審慎考慮此等租約的規條,務使租客對 租權保障之恐懼心,一掃而空。而該規約唯一重要修正點 ,爲與租權轉讓與非親屬及非合法承繼人的問題有關。

租客如欲將租權轉讓與非親屬及非合法承繼人,必須 將舖位交還房屋委員會,由該會登廣告招人競投該舖位的 租權,所得之標金,將全部撥給遷出的租客。

房屋委員會發言人表示,新措施將完全消除任何導致 弊端的可能性,且可能替遷出的租客取得較高的標金,因

5 看近年馁 第二十八回

房屋署長廖本懷也强調稱,該租約規條之實施,純以 改善公營房屋邸之管理爲目的。而房屋委員會,也無意剝 奪各租客向來享受的任何權利。

新租約的規條

一、租權須受一九七三年房屋條例及根據該條例所制 訂之一切規例及附例之限制。

二、租客如擬終止租權時,最少須於一個月前用書面 通知房屋委員會。

居住須知

三、租客於租權終結而撤出舖位時,必須保持舖位狀 况良好及可供使用,並將鑰匙交回授權人員。

四、租金得由房屋委員會予以調整,但最少須於一個 月前用書面通知。

五、租客在生時或去世後,租權之全部或部份得轉讓 與其家屬、合法承繼人或合夥人,但須獲房屋委員會書面 批准。

六、租客可更改所營行業,新行業必須符合邨內需 要,及不損壞邨内環境,此外,並須事先獲得房屋委員會 書面批准。

七、租客機擬轉讓其舖位租賃權予上文第五款所指者 以外之人士時,得以書面通知房屋委員會,將舖位交還。 該會隨即登報招人競投該舖位租權,所得之標金,當全部 撥給遷出之租客,租客依照本欸規定發出之通知,於房屋 委員會接受標投後,即不得撤回。

八、凡租客之通知書,銜用普通郵件寄往其舖位,或 由專人交到刻址,即作爲已送達租客論。

新租約的規定

一、在每月之第一日繳交上期租金。

二、差餉日後如有增加,而超過背頁所示之數額時, 則增加之數,亦須繳交。

三、保持舖位清潔整齊,符合衛生,並依受權人員之 指示進行潔凈工作。

四、准許受權人員在合理時間內進入舖位觀察。 五、向有關當局或政府部門領取該店舖營業所需之牌 照或辦理登記手續。

六、進行營業,安裝設備及擺設傢俬貨物,均應局限 於舖位範圍內。

七、貝可使用房屋委員會認可之燃料以作烹飪或燒水

又租客不得進行下列事項: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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