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了。

件,出現了新高峯。單是業主申請拆樓事件,就達二百多

自上一次本港爆發了『銀行擠提風潮」之後,本港建 築業由畸形的「旺」而跌了下來,不少建築人破產被迫 逃往外地,從此建築業一落千丈,近兩三年來,政府又出 盡千方百計擔起建築業的表面興旺,於是業主申請拆樓重 建大厦有所增加,被政府宣佈爲危樓的舊樓也急劇增加, 凡是熱鬧地區,或地價高的地區的舊樓就有被拆卸的危險 時代-已過去了。

新界舊契新批地段

各區出現拆樓之風,去年全年,業主向租務法庭申請 拆樓重建案達二百多宗,每一宗拆樓事件最少有兩個單位 ,有的大塊模的拆樓事件關係到大半條於或十多個單位。 拆樓事件增加,又似乎是建築業的旺盛了。但一九七一年 七月開始,建築業已開始走下坡了,政府出發的「地王」 身酒大跌,敏感的建築商人,已注意到建築業的「黃金

繳交地稅仍舊不變

港督會同行政局慎重考慮,並獲聯邦關係部批准,應新界父老之請求,維持新界地稅不變,但官契在維 多利亞田土廳登記者則例外,如需重新發展該地區,就須補地價,可分期付欸,也可一次過清付。

舊契地段與新批地段

新界方面有關官契期滿續期,重估地稅問題,港九人 士紛紛提出研討,政府將於適當時間內訂立法例使全部在 各理民府署上註冊處登記之舊契地段及新批地段均作爲 已於一九七三年續期,而地稅照舊不變。

一八九八英國政府租借新界及新九龍時,新界之私有 土地乃記載於新界各理民府署所保管之集體宮契地籍冊内 其中羅列個別官契所包括之地段,並及個別地段之面積 、用途、地稅及業主。是項物業稱爲「契地段」。集體 官契所賦予各該地契之業權爲七十五年,但得續期二十四 年而減去最後三日,上述官契所由一九七三年六月三十日 爲止。

1972

在包括新九龍在內之新界地區,尚有另一種稱爲新批 地段之業權,各該地段乃經由公開拍賣而售與個別私人之 土地,或在集體官契地藉册完成及簽妥之後,經由換地手

第二十五回

續而批出之土地,凡在一九五九年十月以前出售或批出之 新批地段,其批期均由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起,爲期七 五年,並得續期二十四年而減去最後三人,其原有宮契均 將於一九七三年六月三十日期滿,所有此項「新批地段」, ,均受香港法例第九十七章,新界法例第二部所,一般 爲農業用地及典型之鄉村屋地,與「官契地段」頗爲相同 ,但其中亦有若干工業用地段及住宅樓宇用地段,此外又 有其他地段,業經出售作爲花園屋地及住宅與商業混合地 酱,凡此均列爲「新批地段」,一般慣例認爲凡官契持有 人,有地段在各理民府署之田土能世處登記在案者,即「 舊契地段」或「新契地段」之官契持有人。

舊契新批皆可續期

凡可續期官契之「舊契地段」及「新批地段」均於一 九七三年六月三十日到期,並須辦理續期事項。根據官契 居住須知

條欣,各該地段之業楠可以續期,但其地稅則將由有關政 府人員按照續期之日公平合理之土地祖惠,重新估訂之. 政府嚴格執行此項條款,則每年之地稅必人爲增加。 關於根據官契鞣欸而修訂各該官契地稅之問題,港督 會同行政局會作非常與載之考慮,雖然政府有權於一九七 三年修訂各該地段之地稅,實際上師們政府有權大量地增 加其地稅,惟在獲得聯邦關係部長之批准後,現經决定不 應行使此項權利。卣大多數受影响之地段,即「舊契地段 」,早於英政府租借新界之初,已隔私人所有,而至今各 該地段仍有大部份屬同一性質之業權,政府作出上述决定 時,即會顧慮及此,且上次政府根據集體官契之規定可以 重新檢討地稅時,曾應新界父老之請求,而不把該次時機 ,作有利之運用,是以政府於適當時間內訂立法例,使全 部在各理民署註冊登記之「舊契地段」及「新批地段 」,均作爲已於一九七三年續期,而地稅照舊不變,除非 在宮契到期之日,有關官契持有人已通知政府,謂不願續 期,爲確保此項通融不致作爲政府對於在官契續期之日前 可能發生之違反官契合約事項,不予追究之規定起見, 此項立法將規定政府因任何違約事項而將地-

公之權利, 將不致因官契之續期,而受損害。

續期補價辦 法有二

此外在新界尚有一種地段,其批期爲七十五年,但期 滿可以再續,此等地段共有八十二個,乃新界法例第二部 所豁免者。各該地段之官契條欸與政府出售或批出之市區 地段者相同,並均在香港木島之維多利亞田土廳登記在案 者,政府業經決定,凡各該地段及類似地段之坐落新九龍 而在維多利亞田土廳登記者,一俟其爲期七十五年之宮契 期滿後,則根據官契條之規定,其最後二十四年減去最 後三天之地稅,將由政府重新估謂,惟政府業經以兩項通 融辦法給予各該官契持有人,與港島及九龍兩地爲期占 五年,但可續期之官契持有人,第一項通融爲:在官契滿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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