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第九致規定,如該團隊之軍官或隊員係在正規軍官下服役或受訓者,則該 正規軍官有權對彼等執行紀律處分,而其權力則與該團隊軍官所擁有者無愧。然而該 團隊之軍官對正規軍人則無是項執行紀律處分之權力,蓋後者仍受英國上法之管制

七、根據第十及第十一兩歎之規定,義勇軍得於給予二十八日之預先通知及交還 所配給之一切裝備及衣物後獲准退伍,惟在動員團隊時,除已獲得總督之同意者, 一律不准退伍。如指揮官拒絕將任何人從入伍名冊中除名者,則該人有權向總督提出 上訴。第十歎復規定義勇軍如在服役期滿前退伍者,須繳付罰;

八、根據第十二款之規定,總督得將團隊本身或其任何部份解散或免除任何隊員 服役。

九、第三款規定總督在動員該團隊時所應循之程序,此等規定乃係以皇家香港 防衛軍條例之規定爲藍本。在動員該團隊時,各軍官及隊員均須依照指揮官之指示報 到,凡無適當理由而不過照指示報到者,即犯逃兵罪。指揮官得飭令任何本召動員之 隊員暫免動員,並依期回隊報到。

十、第十四敗授權司令官,即香港陸軍司令於獲得總批准後,得局部動員該團 像或其任何部份人員。

十一、第十五欸係與皇家香港防衛軍條例之現行規定相似。該款規定,凡因服役 而致受傷或染病之團隊人員均可獲發給恩。至於該員之損傷或疾病是否因服役而致 ,則由恩俸評議局决定。該款第(二)段規定,凡因出動服役或受訓而殉職之隊員, 其所供養之人士得獲發給恩俸。該筆恩俸與諭旨所規定發給英軍人員及其所供養人士 之恩俸數額相等:H.總督得制訂規例以便設置恩作上訴法庭以執行本潁之規定。

十二、凡因公受傷之團隊人員,在喪失工作能力之期間內,得免費接受醫藥治療 及留醫,並可支顉全薪。

十三、根據第十七歎規定,除本法案另有規定外,英國一九五五年陸軍法女皇 御示規例均適用於該團隊。由於該陸軍法暨御示規例對有關事宜,尤其是紀律方面, 已有所規定,故該歎條文之制訂可避免另行在香港制訂大量之同樣法例。

十四、第十八款規定,如有需要時,得依照該歎設立軍事法庭。第十九歎規定, 邀隊人員如不服軍事法庭之裁决時,得向合議庭提出上訴,此卽與不服地方法院之裁 决而提出上訴無異。

十五、第二十款規定,指揮官有權以行爲不檢或其他理由將任何非出動服役之. 負革職,惟該員有權向總督提出上訴。該歎並規定將違犯本條例之人員拘捕及扣押。

十六、第二十三歎准許隊員向司令官提出任何投訴,如該對該投訴之處理方式

102 看透年 第二十五回

法規新編

有所不滿時,得向總督投訴。

十七、第二十四致規定,凡溎團隊人員執職務者,對兩違法,隨之第(二 )段規定,如該有執行其身為團隊人員之職責問,其中不得以減或革職方式予 以處分。

十八、第二十六、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各致之規定係關於該隊之財產者。任何人 氣如願用或不能公善保管該所交託保管之財產者,均屬違法,並須補償有關之損 尖。第二十六欸係補-

英國一九五五年陸軍法第四十四歟之規定者,查該第四十四歎 規定,凡經軍事法庭裁定犯有與該隊之財產有關之罪名者,均須遭受譴責或革職等處

十九、第二十九散在釋義方面將英國、九五五年陸軍法女皇御示例修改,以 便施行於該團隊。

二十、第三十二致對於總可制訂規例以便管制之各種事實加以規定,第三十 歐則授權司令官鰲訂有關例行公事之常規。

程序

地方法院(民事裁判權及訴訟 (修訂)法案(摘要)

本法案第二、第三、第六、第八及第九各歎將原有條例内凡有提及,民事訴訟法 』之處測去,而代之以「高等法院規則」之字樣。

查原有條例第十五欸係有關於將案件由高等法院移送地方法院時所應循之程序 ,法案第四歎現規定:嗣後如將案件由地方法院移送高等法院時,該第十五欸所載之 規定亦可適用。

法案第五款將原有餘例第二十七至第三十三各款撤銷,藎該等條歎之原有主要內 容將載於地方法院民事訴訟程序(普通)規則之内。

法案第七欸將新訂第三十八甲欸加在原有條例内,以便地方法院有權將訴訟 銷,惟此撤銷之舉並不妨碍原告隨後根據同一事實提出另一訴訟。該項撤銷訴訟之權 力,在遇有任何一方之訴訟當事人親自出庭推不諳訴訟程序規則或關於訴訟證據之法 律時,尤爲合用。

法案第十歎將原有條例第四十五歟修訂,以便規定,在終止租約訴訟案中,如因 被告不答辯而判决原告勝訴時,地方法 經歷司有權銣令被告將土地交還。 法案第十一歎將新訂第四十九歡加插在原有條例內。該新訂欸係以高等法院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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