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
§ 香港年馁 第二十三回
法規新編 (丁)本項(I)及(J)廢除,易爲下文及入(JJ)歇:(I)指定 規則規定發給或換領許可證處長應收費用事宜;(J)規定批發市場代售蔬來應徵費 用,或按照售價百分率收取佣金或就榮蔬重量收取費用,暨授權處長於徵詢諮詢委員 會意見之後——(一)宣佈某種榮蔬與某一批發市場攤收佣金之百分率或應收之費用 ,(二)指定佣金百分率及所定費用各事宜;(JJ)訂定各種應用表格事宜;
(戊)本項(K)欺之後加入下文(KK)疑——(KK)處長對所設市場之管 理與控制及場內人員行爲之管制事宜。
第四條。原例第十二條第三項之後增入下文第四項——(四)爲實施本條第二項 之規定,所稱「價所得」指榮蔬批發市場依規則規定扣除費用或佣金後所剩餘之價
XXXXXXXXXXXXXXX
鑛業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鑛業(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XXXX
灭火
一九六九年第三號修訂第二八五章鏞業條例,是年二月六日通過候期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九年鐄業(修正)條例,另由總怪指定日期公佈付諸實 施。
第二條。原例第二條詮釋「物」一定義删除,易爲下文:
「鏕物」包括——(甲)金屬鐵石及袛在採鐵時或採鐵工作進行中所獲得之其他 天然物質;(乙)金屬鑽石及在開鏡時或在探礦工作進行中所獲得之其他天然物質 (丙)未經製煉鐵石或其他質素而具有貴重價值之部份物質;(丁)處理或製煉鐵石 或其他物質用以販售或輸運出口者;(戊)陶土,此外,爲實現第三條規定目的超見 ,並包括(一)陶土以外黏土;(二)花崗岩,班岩,石灰岩及砂,(三)總督在政 府公報宣佈除第三條所規定者外,不屬於本例規定之一般鋼產物質,但並不包括鑛油
XXXXXX)
在內。
(第三)
五O
附註:本惓正案目的在修訂鐇物之定義,使陶土以外之黏土,花崗岩,班岩,石 灰岩及砂不括入鏡物定義之内,免受原例第三條規定管制,而此類花岡岩,岩與石 灰岩在開採石礦時常有發見者。在本港開採石磯,必須有特別安定度,其與一般鋼 務,從事地下工作者不同。因此,石碑之安全措施,嗣後須併入工廠手工業條例施行 規則管制。至於陶土以外之黏土與砂,環不屬於礦業範圍,而白堊土本港亦無出產, 故均不列入鋼物之内。
一九六九年石礦塲(安全)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本)
一九六九年二月十日勞工處長佈告,執行第五十九章工廠手工業條例第七條授 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篇 緖則
第一條。(1)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九年石礦場(安全)規則。 (二)本規則第 、四、五、六篇定由一九六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條二條。本規則除内文另有表示外,所稱「認可管理員」指依第六條第一 項規定認可之石礦塲副管理員;「認可管理員指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認可之石塲管 理員;「警戒員」指爲防止機械設備飛越塲地,傾斜度基與邊緣之外而從事指導此 等設備操作人員之警戒員;「生危險事件」指發生工廠手工業規則附表所指定之危 險事件;「設備登册」指石礦場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甲)歎規定必要設備之登記册 ,「機械設備」指石礦塲用以處理任何物質之機車,坭車,挖掘機,計斜器,貨車 坭車或流動機器;「重壓」指重壓力石礦場提取之花岡巖,巖,石灰巖之其他物 質;「受急救訓練者』 (甲)持有聖約翰救傷會所發現行有效急救合格證書 之人,或(乙)符合第一六四章護士注册條例意義規定之册護士,要指持有聖約翰 救傷 一九五九年十月一日以後所發急救合格證書之人,此等】九五九年十月一日 以後所發合格證書,决定至一九七零年七月一日止終止生效;「石礦場視察登記册 指依第十四條第一項(乙)款規定必要設備之登記册;「當值管理員」指依第二十五 第一或二項規定當時在場監工之認可管理員或副管理員;「工作時間登記册」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