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款大約若干?

(十四)買方應查明大是否供應水電及衛生防火等 服務;又支付安裝費和經常費所訂規章内容如何?例如 稊、滅火器具、自來水、冲測用水、調節空氣所屬的冷却 水緻、清理溝渠及垃圾、幼體、粗電等。

(十五)買方應查明有無井水供應整座樓宇各個單位 冲剛之用,镧是海水的話,並須有關水管是否適宜於輸送 海水。

(十六) 大廈居住單位衆多,應設有管理的組織,以 處理有關公用事宜,如果沒有管理組織的話,則買主應查 明究竟作何安排?

(十七)買主應查核發展計劃,大厦有無供給停車及 裝貨的便利。這種便利,祗有在物業過戶的文件中,訂定 買方有權單獨使用某一種地方,才能獲得保證。

(十八)由於你所買樓宇,祂是佔有一座大厦中之 一居住單位,因此,必須查明是否享有下開的權利。 A、執行官批買樓合約中所訂的用途協約。 B、在樓梯或大厦的公用地方受到阻碍時,提出控告

使用天合

、管理及禁止廣告,以及管理大廈外面的墻壁 上述疑慮,是有鑒於品流複雜的多層大廈,常會發生 無可容忍的騷擾,因爲有些單位,可能作爲被禁止經營的 用途,也有可能嘈吵不堪或使他人討厭難耐的,此外,樓 梯間與公用地方也會給堆置雜物或貨物,以致上落不便, 影響安全;會有人安置廣告牌或電光管招牌,使你受到 光線其他的困擾等。

又廣告招牌在大環裝置所造成的麻煩,可能影響到大 裏的結構遭受損壞。故在買樓合約中,如果沒有訂明有關 大頂外面墻壁使用的條款時,特別容易發生因爲沒有賦予

100 看夭年馁 第二十二回

權力管理及反對之故。因此,如欲避免這種麻煩,大樓各 單位業主,最好能够全體簽訂合約或其他類似的文件,大 家負責處理大厦可能發生的問題;並且授權給任何一個業 主,遇有其他業主不遵守合約的行爲時,提出控告。

置業移民作久居

港外華僑,擁有大量資金者,久慕香港繁榮,莫不思 歸來作安居樂業之計,徒以現行入境法例所限,未能作 居之計,如入境法例酌放寬,當有不少挾游資而來者 放寬移民法例及東南亞各地投資者,得在港安居樂業,實 有研究之必要。有以爲本港人口將有更擠迫爲患,其實目 前空置樓宇日有遞增,足以容納數量不少,而挾資而來者 ,購物業以作人居,因可重振建築市道,而大量游資 導致投作工業發展,金融當趨活躍,放寬移民法例,原則 如能確立,則技術上如規定投資數以作個人或家庭申請 來港居留條件,加以詳細檢討,當可付諸實現。

與我們所希望的一種移民法例之本義相符,因爲移民及居 留權,應被決定於任何地方繁榮有幫助者。外地華僑如來 港買樓而獲得久居,正好符合了對地方繁榮有助的原則。 廉租屋宇擴宏圖

本港廉租屋宇之建設,多年來已有長足的進展,這種 大規模的建設,是解决屋荒的主力,與徙置大厦有共同的 關係,同樣的適應中下階層經濟力量使獲得合理的住所。 其中最大之不同點,前者任何家庭祺要符合申請條件,便 有申請入住的機會,而後者係基於福利性質而獲得機置, | 木屋、石屋、危樓或遭遇災害的家庭,而被認爲符合衖愛 資格者,便可獲得徒置樓宇居住。

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香港房屋協會、香港平民屋宇 公司、香港模範屋宇會及香港經濟房屋協會等,都是建設 廉租屋最大的機構,除前者是由政府直接委辦的官方機構 外,後四者則屬於民辦機構。

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所有建設資金,均由政府撥交 -5 所屬的廉租屋宇,現已建成者有:北角邨、蘇屋邨、西 環邨、馬頭圍邨、彩

放寬移民法例,凡在港置業者准許其長期居留,這個 辦法,已獲得各界人士支持,本港有關當局應立即施行。 香港現有空樓一萬四千多層,若每一層樓宇,特許居住入 一層樓宇,特許居住八 環邨、馬頭圍邨、彩虹邨、荃灣來邨、觀塘和樂奶等, 人,那麼一萬四千多層樓宇,合計不過十二萬多人,在香 | 還有特別爲低薪階層人士每月收入四百元以下而安排之特

港來說,增加十二萬人並非有人滿之患,而此十二萬多人 | 別廉租屋宇有:長沙灣、黃大仙、山谷道、石硤尾及最近 全都是富庶之人,來港居住,將會帶來更多之資金,而建成的華富邨、和闢建中的清水灣道之坪石邨、慈雲山之 促進香港之發展,即可解救新樓之過剩,和恢復香港社會沙田坳邨、牛頭角邨及何文田愛民邨等。 之繁榮。

關於放寬移民,靈活經濟的建議,港九街坊研究會, 香港地產商會,曾爲此事提出書面意見,批當局改 民法例,以容許外地來港投資置業者有永久居留權。市政 局議員也發表過聲明,促請政府注意移民政策,挽救地產 危機。對於在港買樓而准作人居的打算,我們的意思是, 這不僅可令本港最大的物業市場獲得最新的刺激,同時又

居住須知

廉租屋宇的發展計劃是大規模、長期性的建設,前途 頗爲樂觀,加上資金之雄厚,今後二年後之發展計劃: 一九六八至六九年 ——三、九五一層,可容二五、六一六 ——————七、六六二層,可容五〇、 人;一九六九至七〇年 〇八人,即共建一二、五一一層,可容八二、八四八人居 佳。

談會所屬廉租屋宇之申請人入息,原規定每月入息由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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