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一般物業,除當局規定,除
凡童獄之佔貴,非在毎年例行估價期路而在踏年窖 當中進行者,則稱爲臨時估價,例如新建築物之初次估價 ~通常即爲臨時估價。
物業稅百份之十 外,至於差餉方面,原則上係由生客繳納者,但如經業主 與住客訂明所繳納差餉係包括租金之內者,則業主應負其 貴,茲爲使關心此問題人士瞭解什麼是差餉,差餉是怎樣 產生的?應繳納若干?其手續又如何?特地將差餉物業估 其手續又如何?特地將差餉物業估 | 審與產業之住客。在舉行每年估價時,如現行估價 價署署長成嘉之有關闡釋附錄如下,以供參放。
估價通知書(表格第四欸),此乃一極端重要之通 郑盡,此通知書乃發出與業主,如業主之地址不詳,則
差餉一詞,有時稱爲「估價稅」,乃起源於一八四五 年,而爲香港各項稅收中歷史最悠久者之一,其英文原名
·歷史最悠久者之一,其英文原名 爲一「率』字,蓋其徵收方法係按照估價額用百份率計算 方法係按照估價額用百份率計算 之故。
估價額或差餉估價額,乃爲物業(或產業) 每年預算 可收租值之估計,差餉之估計,並非必須於產業租出時方 粗爲之,蓋其差餉估價額,祗係估計其租出時可能得之 合理租值而已。
所變更者,則用本通知書發出通知,惟縱使並無變更時亦 間有發出者,對於一切臨時估價均有表格第四欸發出,此 種表格内,有一欄指出開始徽差餉之日期,對於發出表格 第四款之財政年度 第四款之財政年度以前期間之差餉,如須加以迫收者,則 在此欄內將戲有兩個日期,較早之日期係指在一財政年 開始黴繳差餉之日期,而較遲者則表示在本財政年度内 由四月一日起差餉須依照同一差餉估價額完繳。
十一天其之一若不 差前
知馨錢二十一天內爲之
(乙)關於每年估價額或將現行估價額在下一年度採 用者,則應於通知發出後二十一天內爲之,此二十一天 之期限,通常約爲每年三月份之最後三星期。
凡南地方法院提出申訴者,必須將申請書副本一份 於申訴期限內送達本署
。
各物業業主及與物業有關之人等,對於根據條例之規 定而發出之一切申報表格,均應據實報,並從速寄回本 爲要。否則可 安爲要。否則可能妨礙其申訴之,甚或有被控訴之處。
誰應負費繳納差餉?此一問題?有時須視業主與住客 】 方所訂之合約而定。差餉乃住客應繳之稅餉,如無另行 訂明者,則繳納之責任應屬於住客。惟業主與住客均有向 政府繳納差餉之責任,此點最宜留意。若住客租賃產業時
表格第四款之收件人,應詳閱該表格所事項,若發 訂明差餉係包括於租金内者,則其業主應繳納差餉,如訂 覺其中有錯誤者,例如收件人並非業主或其代理人,所】明由住客自行繳納者,則業主應留意該差餉是否實際繳安 姓名地址不符等,均應立即通知本署爲要。本署並收受 | 一切關於估價額之非正式陳述,惟上述各項均應從速辦理 爲。
,否則其本人將被控訴欠繳差餉,實則本條例所指「業主 一之定義,甚爲闔泛,是以若對繳納差餉之責任有所懷疑 時,應即向本署查清楚,愼勿拖延。
香港本島,九龍及新九龍之差餉,其徵收率爲按照 餉估價額每年黴收百份之十七,並分四季上期繳納,即每 季之差餉爲差餉估價額百份之四又四份一(如政府所供食 水爲未經清濾者,則該百份十七之徵收率減爲百份之十六 凡對估價額有不滿者,均有權向地方法院提出申訴。 凡在一個估價額下之產業,如全部空置不少過一月份 如無政府供水者,則減爲百份之十五)
此等向地方法院提出之申訴,若關於臨時估價額者,應於「者,則空置期間内之若干整個月份之已繳差餉,可以申請 在新九龍以外之新界地區,其黴收率爲百份之十一而 表格第四款送達後二十一天内爲之;如關於每年估價者, 非百份之十七。
財應於發出通告後二十一天内爲之。是項通知通常係於每 根據差餉條例之規定,每年須將產業估價一次,即每 年三月份之上旬内發出,並在政府報及中英文報紙上公 年將差餉估價額從新檢討,惟實際上此種步驟,每年甚少」 栋。至若將現行估價額在下一年度再予採用時,如有對其 全部施行,通常祗係每年檢討某些區域而已。例如某年則 不滿者,亦同樣有權提出申訴,並應於政府憲報刊登關於 檢討香港本島地區,而翌年則檢討九龍及新九龍地區等是 | 該項再度採納之通告後二十一天內提出申訴。簡而言之,
·當估價清册或其一部份下一財政年度不予從新檢討, 是項申訴之期限如下:
該淸册或其未檢討之一部份,將由政府再度採納轉撥作下
輕 第二十
居住須知
(甲)關於臨時估價額者,應於表格第四欸送達後二」數額。
發還。關於該項問題,已另有說明書印備,以供索關。凡 有產業遭受毀壞,拆卸或改建,則其業主或住客應從速通 知本署,以免發出不必要之繳納差餉通知單。
查繳納差餉通知單係分季發出,並須於每季之第一個 月內繳納,過期繳納之差餉,則須照額另收附加費百份之 五。對於臨時估價其首次所發之繳納差餉通知單,可能包 括多於一季之差餉,惟過期未繳差餉部份絕不超出一年之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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