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之讓识內拘工涉到提出之·

《1》摶擊在政務會對於一切異,必須群加考慮。在考核時額一方 其反對事由又一方則須顧及公衆之利簽。

當時,得宣佈此項官契應予發給之。

(三)在審核依第二項規定提出每一異議之後,總督在政務會認爲適

第三條因。凡未有根據第三條乙第一項規定向工務司提出異議者,總督認爲便利 時,得宜佈應予發給此項官契。

第三條丁。(一)無論何人對於發給此項官契,認定其物業通海權遭受妨碍贊因 此要求補償者,須在第三條甲第二項(乙)款所列限期內書面呈達工務司,說明其受 妨及要求補償群細情形,總督視爲適宜時,得與之訂立協定,藉資調解。

(二)總督在兩個月內未有提出可供接納之調解辦法時,該求人得 於送發上述要求書後三個月內通告工務司擬請法官予以裁定之意願,總督應即將此事 送由正按察司指派之按察司裁决之。

(三)承審按察司對於工務司或要求人所欲提出之証供,及必要時代 表雙方狀師或律師之陳述7裁定應給予之補償費,决定應負或獲償之之訟費,雙 方對於訟費有晃時,由高等法院登記官處决之。

(四)按察司審理案,對於下列事項,賦有高等法院所具有同樣 機力——(甲)强制傳訊証人及聆取其人經過或不需經過宣誓手續之証供;(乙)强 制繳驗文據;(丙)處罰藐視法庭之人;(丁)下令視察任何房屋場所;(戊)進入 及檢查任何房屋塲所

(五)按察司依本條規定所爲裁定或判斷,不得上訴。

第四條。原例第四條爲如下修正——(甲)木條(甲)項「總督代表以手令核准 」句,易爲「總督或總督以書面授權代表之人員以手令核准」字樣;(乙)本條(N ▲項删除,易爲下文:(乙)其所載條件及但書如係關於在該地構築及應用之工事理 開始興工與完成時間之久暫而應加以核定者(一)如由總在政務會根據第三條 乙(三)項規定宣佈發給官契管業者,均應由總督在政務會核定之;(二)如由總督 根據第三條天規定宣佈發給官契管業者,應由總督核定之。

§看夭年领 第二十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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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旅遊協會(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五二號修正一九五七年二九號香港旅遊協會條例,是年十一月廿六日 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五年香港旅遊協會(修正)條例。

第二條。一九五七年二九號香港旅遊協會條例(下稱原例)第二十四條(五九年 二五號條例增訂)茲宣告廢除,易爲下文———————

第二十四條。(一)無論何人除經協會准許之外,不得使用,保有或持有——( 甲)附表所載協會徽章或冒做之徽章;(乙) 载有一香港旅遊協會」字樣之徽章,標 艷或其他記號;(丙)酷肯協會徽章,標誌或其他記號,足以使人誤會爲該會之徽章 標誌或記號。(二)凡違反本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一千元 金處分。 第三條。例附表撤銷,另易附表,即會徽與會員徽章(畧)。

保護野鳥野獣(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五一號修正一九五四年第八號保護野鳥野獸條例,是年十一月廿六日 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五年保野鳥獸(正)條例。

第二條。一九五四年第八號保護野鳥野獸條例第二十條「總督在政務會」,易爲 「總督」字樣

(第三篇)

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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