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册内除名。
除名。
§ 希诺年俓 第二十回
法規新編
(第三篇)
八
(三)遵照本條規定在所設紀錄册登錄海員姓名,須依監督定方
册領牌公司之人概不作違反第卅四條第一或第二項之規定論 第五十七條。(一)由注册領牌公司辦理之船員部須依照監餐檢定之表格及方式 般置名册一本,備載當時在登記冊第四部列名一切海員之姓名
式行之”
(四)紀錄册登錄每一海員姓名,須徇據監督之要求,記載一切必
(二)由注册領牌公司辦理之船員部,對於並未在登記册第四部列 名之海員,不得將其姓名登錄在該船員部所名册内。
(三)任何海員得隨時通知册領牌公司,請求在該公司船員部所 (四)注册領牌公司得隨時將該公司船員部所設名册内列名之海員
(五)注册領牌公司對於依第三或四項規定將船員部名世列名之海 黃除名,必須立即通知監督,並說明其除名理由。
(六) 監醫依第十七條第四項或第卅一條第三項規定對該有關註册 領牌公司書面通知,說明在登記冊第四部列名之某一海員業已在册內除名時,該公司 須立即在船員部所設名册内將該員除名
(七)監督依第卅一條第二項或第卅三條規定對該有關註册領牌公 公書面通知,說明在登記册第四部列名之某一海員業已在該登記册第四部恢復登記時 該公司須立即將依第六項規定在船員部名册内除名之海員恢復其登記
第五十八條。(一)監督於進行適當調查後,如認定某一海員依第五十七條第四 項規定由船員部名册内除名係無-
分理由者,該註册領牌公司徇據監督要求時,須恢 復該海員在名册内之登記。(三)監督對於某一海員由船員部名册内除名,究詰原因 ,一經監督判定後,即爲最後裁定。
第五十九條。(一)注册領牌船員部須依照監督核定之表格與方式設置下列紀錄 册 (甲)備載在船員部名册内列名每一诲員姓名之紀錄册,而各該海員當時準備 受僱,供應該注册頜牌公司自置,租用或管理之遠洋船服務者;(乙)除第二項規定 者外 ·注册領牌公司對於實施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批准之人,須個別分證紀錄 册一本,備載在船員部名册内列名每一海莨姓名而各該海員當時準備受,供應各該 人等自置,租用或管理之遠洋船服務者。
(二)注册領牌公司依第一項(乙)獄規定對上述批准之入個別分 設之紀錄册,如獲得主管官許可,得依照監督核定表式在船員部另設紀錄册一本,以 代替個別分之紀錄册,備戰當時準備受僱,供應各該批准之人或主管官特許其中一 部份人自置,租用或管理之遠洋船服務一切酶與之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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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事項。
第六十條。(一)在不妨害本例其他規定之下,必須經常在船員部海員可以自由 來往之地方當眼處標示下列通告,即——-(甲)備戰在船員部名册内列名每一海員之 名單一份或多份,而各該海員當時準備受僱7供應該注册領牌公司自愛,租用或管理 之遠洋船服務者;(乙)除第二項所規定者外,注册領牌公司對於實施第五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予以批准之人,須分別標示此種通告一份多份,備載在船員部名册内列名 每一海員姓名而各該海員當時準備受僱?供應各該人等自覺,租用或管理之遠洋船服 務者;(丙)列明册領牌公司供給海員在每艘遠洋船服役,其船東或租船人給予各 等級海員薪酬之通告一份或多份;(丁)由註册領牌公司供給海員在每艘遠洋船服役 各該遠洋船需要訂立合約或其他僱約之中英文抄本一份;(戊) 列載本例第七十三 條條文之中英文通告一份;(己)監督認爲必要之其他通告或文件。
(二)注册領牌公司依第一項(乙)款規定對上述批准之人個別標 示之通告,如獲得主管官許可,得依照監督核定表式在船員部標示此項通告一份或多 份,以代替分別標示之通告,備戰當時準備受僱,供應各該批准之入或主管官特許其 中一部份人自置,租用或管理之遠洋船服務一切酶員之姓名。
(三)依第一項(甲)或(乙)第二項規定在船員部標示之通
告,須就監警所定表格爲之,並須兼用中英文字。
用英文,監督認爲必要時,則並兼用中文。
(四)依第一項(己)獄規定在船員部標示之通告或其他文件。
(五)依第一項(甲)或(乙)歎或第二項規定在船員部標示之通
告,對於海員名字之記載,應就監督所定方式行之
(六)依第一項(甲)或(乙)或第二項規定在船員部標示之通 告,在有下列情形時,即作業已列戰當時準備受,分別供應上述條所指遠洋船服 務之一切海員姓名論——(甲)在標示此項通告之第一日而不超過十四日者;(乙) 此項通告在上述十四日內有更改時,則在更改通告之日。
(七)依第一項(甲)或(乙)款或第二項規定在船員部標示之通
告,須註明——(甲)標示該通告第一日之日期;(乙)通告有更改時,則其更改或 最後更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