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 看夭年馁 第二十 年輕

於以前遵令執行任何情事之效用或另行頒發新命令之權不生妨害。 第十七條。爲執行本例規定而至影响舊例或修正環例規定之印証者,應以編本 或小册子之引証爲準。

第十八條。總督得令行主計官支付編本小册子之盤,刊印及發行等費用。 第十九條。對於第十三條規定授予律政司之權力,其在一九六五年一月一日以後 者,該條第十一項內文「每年一月一日以後」字樣,應予删除,而該條第一項(甲) 數所稱「上年十二月卅一日」易爲「一九六五年一月一日以後任何一年份之十二月卅 二日」字樣。

第十二條。一九四八年第二〇號法律彙編條例,茲由生效日期起宣告廢除。

法律編纂(各項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一三號修訂各項法以編纂法律修編本條例,是年五月六日公佈施

案查一九六五年六三號法律編條例第六條規定,總督依該第三條規定所委處長 對於編纂法律修編本,認爲適宜將例准予删改以外之例加以删改時,得將之輯 入一款多欸法例之内;又規定各該法例如在生效日期之前所制立,處長仍得以同樣 方法予以删除或修正之。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六年法律編篡(各項修正)條例。

第二條。本例·····『生效日期』及『 條例』具有一九六五年五三號法律修編 例第二條規定所賦有之相同意義。

第三條。附表所列各法例,應照各個指定之修正案在生效日期發生效力,而對於 [述法律修編條例第六鎭之規定即宣告爲有效。(附表所列法例,請參攷香港法律棄 鋼)

附表:(一)一九〇九年三八號基督教墳塋條例————全例竅除。(二)一九二七 年第七號日僑居民會條例——全例廢除。(三)一九三三年一五號收工務公債條例 ————2例廢除。(四)一九三五年四二號一圓流通庫券條例——「庫務司』易爲『財 政司 字樣。(五)一九三七年二四號金錢折合銀圓支薪條例——全例廢除。(六) 1 一九四六年第陸號市政局(過渡規定條例——·全例廢除。(七)一九四七年二八號

法規新編

達斯爾離婚 (有效)

(第三篇)

二八

第四章高等法院條例爲如下修 —全例廢除。(八)

第十二條第一項,易爲「高等法院以正按察司,高級副按察司及其他按察司一人或多 人組織之』。又第三十七第一項(乙)「由高等法庭轉移另一法庭審理」易爲『由 高等法院移轉地方法院及由地院移轉高院J字樣。 (九) 第六章破產條例爲如下修正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依照命令如易爲『按照破產』字樣,又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一 乙)及(丙)『四個月J易爲『以後四個月』字樣,又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法定聲 明書』易爲『醤畫』字樣。(一〇)第七章扣押欠租條例——第二例廢除,易爲第二 條。本例除內文另有表示外,所稱「法院」指地方法院,又「經歷司指地院經歷司 *([])第三十章華商合夥營業條例—————第十條『作爲負欠政府債務,由主計引 用高等法院(簡易訴訟管轄權)條例關於負欠租稅之規定向各該登記合夥股東訴追之 如旬,湯爲『作爲負欠政府債務追償之」字樣。(二)第十七章外國銅幣條例 全例廢除。(一三) 第十九章外國銀鎳幣—全例除〔。一四)第七十八章戲 邋神經衰弱人來港條例————全例廢除。(一五)第八十九章退養金條例爲如下正· 第二條第一項『公務員』一定(F)獄之後加入下文(G)款,即(G)西印度 時委員會委員,又第十八條「津貼』易爲「退養金與津貼」字樣。(一六)第一二五 章政府地稅分配條例爲如下正————第十二條第一項『(一)字樣删除,又「此項 費用應用印花繳納,由土地局長劃館之一句删除,艾第二項全交删除。(一七)第一 四六章金米條例——全例廢除。(一八)第一陸五章療養院及留產院登記條例第 三條第二項登記費五元,易爲「五元』字樣。(一九) 第一陸陸章當押業條例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個月』易爲「六個通歷月』字機。(二)第一七二章公共遊 樂塲條例——第七條改編爲第七條第一項,(K)燉删除,(L)所編爲(K ,又加入下文第二項,(二)依本例規定制訂之規則,得規定違反此等規 罪論,應受一千元罰金及個月徒刑之處分。(二)第一九一章外國政府代表(徵 制)條例......全例廢除。(二二)第二二五章工藝感化院案例——第十五條第二項 『 高等法院』之後加入『或地方法院 』字。(二三)第二二七章裁判司條例第 二條第一項『公訴 』一定盡之後入下文一定義,即『法政官』具有第八十七章法 官條例規定之相同意義,又第十條【官員」易爲「法官」,又『行使政府狀師職權 -』字樣刪除。(二四)第二三〇章更練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由政司第 五章高等法院(簡易訴訟管轄榧條例或」字樣刪除,易「得」二字。(二五)第二 三一章海軍機關警察條例 ————全例廢除。(二六)第二五三章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整 紀錄册蝂例——全例廢除。(二七)第二大四章戰時發條例————全例廢除。(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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