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1966
90年馁 第十九
日用參攷
注册結婚規則摘要 (第九篇)
聲明。
改訂費用:一九六三年婚姻條例(修訂附表第二)的命令,目的是取消原來 條例內的第一八一章附表第二,並予重新擬訂,將若干項收費增加,及澄清表内某 些含糊之點。
新訂收費表如下:日申請結婚填表及張貼通告收費二元(原來收費一元) 。除根據條例第九項之簽發通知證書外:(甲)三月一日以前發出結婚通告,收費 一元。(乙) 三月一日以後發出結婚通告,不收費用。根據條例第九項(在張貼 告十五天之前結婚),發出通知證書,收費一百元(原來收費六十元)。根據條例 第廿七項要求:(甲)無指定目的探查,不超過連續六小時,收費廿五元。(乙)無 論其調查由申請入或由册官代進行指定之調查,收費二元。根據條例第廿七項之 申請結婚證明副本,三元·如申請者在海外以郵寄者,加收二元,郵費另計。根據 條例廿七項,無任何錄之證,收費元;由海外申請者,加收二元,郵費另計。 根據條例第十二項發出之特別結婚證書,收費四百元(原來爲一百五十元)。在 注册官辦事處舉行婚禮,收費十元。過在註册署以外的地方,由註册官主持憑特別證 書結婚,或雅緻男女之結婚者,收費元。根據條例第廿二項(A),由注册 官主持結婚者,每對收費十元,或由參加結婚作比例付費,每對收費十五元,超過一 對以上,每對收費二元。
結婚登記填報須知
凡申請結婚登記應特別注意所填報之事項,因結婚証書照例須將該事項轉錄冫結 婚証書一經簽發,通常即不能有所更改,其次不眞實之填報乃齬違法之舉,如明知而 故犯可招致嚴重之處罰。
下列是結婚申請人的應知各點,如有不明白之處,即應向本署職員或婚姻注册 官詢問詳細。
(一)男女雙方姓名:雙方申請人,務須將姓名全部填報,如女方曾經離婚或已 屬寡婦,則除却其本人姓名外,仍須與入其夫家之姓氏,如有其他名號,需要填在結 婚証書上,亦應在申請登記時一起塤報清楚中文名字之英文拼法,應依身份証或護照 所载而撰寫,倘使採用不同之英文拼法而應將身份証或護照上原有之姓名一併填入。 (二) 男女身份:男女雙方必須依照其確實身份分別撰寫,如新郎方面可填寫未 婚男子或離婚人成鰥夫?新娘方面與寫未婚女子或離婚人或寡婦,雙方曾照中國 法律與習俗,結過婚其堈寫方法便可不依照上述規定,但此因驚例外之事,必須加以
(注意):假如男女任何一方經已結婚而辦妥離婚手續,則應填寫離婚人而絕不 能填寫未婚男子或未婚女子。
(三)職業與階級:應據實填報,如未有職業可一(無)字。
(四)年齡:登記時應填寫其本人之正確年齡(英國計算)如任何一方未足廿一 歲(英國計算),即當面向副婚姻注册官繳依婚姻法則第十五條所規定之書面同 意。
(五)住宅:申請登記時應填寫最近之住宅,假如男女任何一方是在來港途中 其所趁之船名亦應入。
(六)^意書:同意書之需要是限於未超過廿一歲(英國計算) 之男女,凡屬此 項男女應即請婚姻注册官指示辦手續。
(注意):與報時如有懷疑之點,隨時可向本署職員或副婚姻注册官請求詳細指 導,切記切記。
補領結婚證書手續
關於補領婚書之手續,甚爲簡單,只要以前確曾在本港婚姻注册署登記者,最好 能記憶登記結婚之日期,以便利署方人員翻查記錄,辦理補領手續,須往香港大會堂 婚姻注册署,每份証書費用二元,分數並無限制,約一週後,即可領取,無須夫婦同 去,甚至委托他人代領亦可。
住在九龍區之居民,可往九龍婚姻注册分署辦理手續,不過該分署辦理代向香港 婚姻注册暑領取,時間當較直接往港署爲久。如在戰前結婚者。該暑之紀錄可能因戰 時而失去部份,或將無法翻查。
婚姻(修正 ) 法例摘要
「一九六〇年婚姻(修正)法例 」,於一九六〇年一月廿日在立法局二、三讀通 過開始實施,在婚姻注册要結婚的各界人士,均可採用新例辦法進行。
新例辦法,包括有婚禮儀式進行可全部用華(或其他語),祗要注册官認定 其本人,一對新人及兩名証人均能聽懂華語(或其他言語)便可。
新例中又指出各界人士可舉行集團結婚,同時婚姻註册官,可以出外主持證婚1 例如,可以前往醫院去證婚。在結婚旺季裏,新例對注册官每天主持婚禮的時間延長 平時是上午十時至下午四時,旺季是由上午九時至下午七時;至於在教堂結婚時 間,以前是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新例改爲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
各區註冊結婚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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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總署———香港大會堂高座二樓婚姻册處(電話:二三〇七二五)。備註: 本署屬下各注册處之婚姻申報書均在此陣列,
銅鑼!-銅鑼灣裁判司署大厦六樓婚姻註册處銅灣分處(電話:七〇四五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