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
§看近年輕 第十九团
寂
註册結婚規則摘要
凡欲在香港結婚者,其合法方式有二:(一)依照香港婚姻法例辦理; (二)依照中國大清律例三大體儀式舉行(是項僅指 華籍人士而言)。前者必須向婚姻註册處或其分處登記註册;後者則毋須登記注册,亦屬合法。
注册手續:(一)在注册時,要携男女雙方身份証,或出生証明;或護照,抖需繳納登記費二元。 (二)需據實填報 男女雙方狀况,如已離婚者,應掛備離婚與及有關証件,如屬鰥夫或寡婦,應繳具前夫戰前妻之死亡証。(三)凡年齡在一歲以 下者,應由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簽署同意該項婚禮之證明書。(四)凡年在十六歲以下者(以實足年齡計算)登記結婚,將手 拒絕。 (五) 舉行婚禮日期2須於登記注册之日起,經過十七日公告而無人提出反對,須於三個月內舉行婚繞,靈期該項註册即予 撤銷。 (六 ) 任何人等如對登記結婚者,有所反對時,可在公告期内辭列反對理由,以書面通知婚姻注册署,注册官認爲反對現 由-
分,自當及時制止舉行婚證,否則,將依照原定日期舉行,如不服該項判決者,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以作最後之裁定。
結婚手續:(一)舉行婚禮日期,當事人雙方事前須與婚姻註冊處辦事人員約定時間,準時到達,不能有誤。時間之約定 當可配合當事人之要求,但亦須適應注册處工作之安排。至於費用方面,幷須繳結婚証書費一元,舉行婚禮手續費十元(如在教
·堂舉行,則不用繳交),婚禮舉行時,雙方須同家長或成年親友人到場簽署作證;(二)男女雙方,必須穿著整齊服裝,以 示莊重,男的不能僅穿恤衫西補而不加上衣或不結領帶,但穿夏威夷恤西褲則可。(三)婚姻注册署舉行婚體場所,除當事人外, 在塲人士以証人二名及少數親友爲限。(四)舉行婚禮時,得用一枚段一枚以上之指,互相交換,但此能節省去亦可。(五)新 郎新娘及證人,須簽要結婚証書二份,正本交由新郎新娘收執,副本則由婚姻註册要保存,手續即告完成。
教堂行禮:(一)香港有許多教堂,夔准爲舉行婚禮場所。(二)凡欲在特准堂舉行婚體者,須依照普通手續向婚姻註 册處登記,經該處張貼結婚公告十七天期滿後,即以証書正副本發給當事人,由當事人轉交與法教堂神父或牧師,憑此証她得主持 婚體,如無此証者,不得舉行婚體(三)在敎堂舉行婚禮者,毋須向婚姻註册處繳交婚姻手續費,但教黨方面之費用,可自行商定 。 (四)舉行婚體日期,亦不能超過婚姻注册處結婚公告後之三個月內,期內可與教堂商定任何一日舉行,結婚儀式除可依照教會 成規辦理外,神父我牧師即爲當然合法証婚人,其效力與在婚姻注册處舉行者相同。(五)舉行婚禮後,神父或牧師即以結婚証書 一份交新郎新娘收執,並將其副本送回婚姻注册官存案。
應知事項:(一)男女雙方,及準備登记注册結婚,如欲明瞭對方之過去會否在本港結婚者,可申請查閱卷宗,惟每次 須繳納小額費用。(二)在結婚前之當事人,必須在婚姻註册官面前,保証履行婚姻法例之規定,及保証是項婚姻並無不合法之 障碍存在。(三)如男女雙方之任何一方年齡,不滿十六歲,而故以偽證其已滿或超過十六歲,或爲重婚者,被查出後,將受法律 處分 (四)結婚後,隨時可向婚姻註册處申領結婚証抄錄本,惟須繳交小額領証費。(五)凡會離婚者,如欲遵照香港法例結 婚,於未舉行婚禮,必須以証明其身份之適當文件呈交婚姻注册官。(六)如急於完成婚禮離港,而未及等特訂婚通告,張貼 十七日後始予舉行者,必須向注册官申述理由向港督作例外批准舉行婚體。
日用參攷 注册結婚規則摘要
(第九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