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出入境手續摘要

爲便利一般商旅參考起見,茲將有關香港最新入境手續領取回港證辦法,及其他 各地頒證入境及簽證手續,摘要分錄如下:

根據一九五七年八月十五日本港旅行入境法例規定:凡持有香港或澳門身份證者

·假該身份證由發證之日期起計不足六個月者,香港移民局將不承認其爲港、澳兩地 的實實居民,不得進入本港,凡本港居民欲往中國大陸而欲重返本港者,必須事前領 得香港移民局人民入境事務處發出之同港證,否則將不能再返港。又由一九五八年四 月廿五日起,本港居民往澳門而重返本港者 亦需持有回港證,否則亦不得進入本

領取身份証明書及同港証手續

由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五日起,由人民入境事務處發出之本港居民旅行証件,其形 式將有改變。此兩項旅行証件,即身份証明書及回港証,乃發給予無蹺照之本港居民 者。此種証件形式爲一本小册子,首次有效期間爲三年,可作多次旅行之用。有之 兩種旅行證件均爲單頁表格,其效力爲一程。身份証明繼可在中環德輔道中三十一 至三十七號六樓人民入境事務總辦事處華人事務科,或九體金巴利道六十七號人民人 境事務分處申領,而回港許可証則可向香港林士街新填地發處〔電話:四三九五七 四)及北角糖水道二〇號地下(電話:七〇八九四二)或九龍金巴利道大十七號二樓 (電話:六三四一二一)辦事處申領。

此項証明書,旨在使持有人獲得証明身份之文件,以代替護照之用,若持証人其 後領護照時,該身份証明即不生效,并須繳同發証機關。

至於前發之証件,今後顧限作一次旅行之用,有效期係由簽發日起計十二個月, 期滿後,不得換領,除非該証明書經該管當局批註准予回港,否則,不能作爲一項 返同香港之有效証件。此項批注收費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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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証書內第一至第四頁訂有有關持証人之詳細說明及相片。簽証機關人員之簽署 持証人可前往之國家之名稱,以及証明書之期滿日期等,隨後之三頁則備作轉換時 及附註之用,其餘各頁7則作簽証及批註用。新型身份証明書每份收費三十五元,轉 換時每次收費二十元,同港批收費仍爲十八元。

至於單頁藍色之許可証,現仍有發出,收費爲每張一,但由簽發日計起,三個 月内虧限作返回香港一次之用。除此項証件外,另一種小册子形狀之新型回港許可証 1 (外表與身份証明相同,但爲紅色)在簽發日起計三年之有效期内,持証人由中國 或澳門返回香港不限次數,此種新型血港許可証於發出時,每份收費九元,並可於額 滿時轉換。一年期者收費四元,三年期者收費人元。

凡前往申領回港証者用兩張正面半身相片,規定要二吋乘时半,但請勿戴帽攝 影,如欲携同子女往旅行者(即未領有身份証之兒童),可與領証人合攝一張,在5 証時一齊携同前往對照,有一點要注意者,蹶爲申領証件人士之相片,以最近攝影者 爲佳,尤其是個詞兒女合攝之照片,蓋以攝備多年之照片,當然與現時之面目或有改 變及模糊而会攝者其子女等長大與照片上有所不符,爲安全起見,申領人最好以從 新攝影爲佳。

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於一九六五年八月十二日宣佈:有關本港居民持有身份証明 畫前往外地旅行之移民手續予以簡化。凡持有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五日後簽發,其有效 期限爲一年或三年之身份証明書之居民,於作單或多程旅行時,將毋須申請回港簽 一,於旅程完畢後返回本港。上項決定使持有骸種証件之旅客節省時間及金錢。因其 每赴港外地區旅行一次,即須花十八元申請回港簽証。

根據一九六五年移民一管制及犯罪)(正)法例規定,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五日 後簽發之兩種香港身份証明書之費用,將予以增加。一年期單程身份証明,由六元 增至十二元;三年期多程身份証明書則由廿五元增至卅五元。三年期多程身份証明書 之轉換費,亦將由十六元至廿元。

凡已持有上述身份証明書,但未領同港簽証之人士,如於短期內離港者,可於離 港前前往人民入境事務處(華人事務科)任何分處將其証件背簽,俾將來回港時不 致發生困難,背發將不收取費用。凡有回港簽証而未經使用者,則毋須辦理背簽手 續。惟多程身份証之持有人,則在下一次旅行前,宜將其証件先行背簽。

新身份証明爲一本六英时乘四英时之色硬皮小册,小册計有三十二頁,百 次有效期讎三年,期滿後可換領,每次以三年爲期 冫 但換領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十二

90后语年馁 第十九回

至於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五日前發出之舊式身份証明書(淺藍色雙頁洋紙式),如 (第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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