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原規程第二十九節第十二條第三項之後入下文第四項—→(四)在不 妨害合 依規程第三十一節第十三條規定賦有權力之下,其根據本條第一項規定送 上訴通知之期間,得由下級法庭在限期相 按據申請而延展之。
(修正)規程
一九六五年高等法院徵費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四月九日署輔政司佈告,總督依第四章高等法院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 項(丁)款之規定接納正按察司本年二月廿二日會同規程委員會執行高等法院條例第 三十七條授權所制立之下開規程(原規程見本報一九五六年第二期)。
一、本規程定名一九六五年高等法院費(修正)規程。
二、一九六五年甲第一二五號公佈之一九五五年高等法院徽費規程第一號附表第 四十九項删除,易爲下文:四九、(一)登記處發出所造文件謄本並加簽証,每帙( 七十二年)——七角五分。 (二)此外本並加簽証,每軼·四角。
一九六五年外地司法判决
互惠執行(聯邦)令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一月十二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爲執行一九六〇年外地 司法判(互惠執行)條例第九條所授權經根據一九六五年法会第八號外地司法判决互 惠執行(聯邦適用)令規定,指令該例對於聯邦各地及各該地方高級法院所爲判決應 適用之。爱特執行該例第三條第一項所授權頒發下開命令。(該例詳見本報一九六 年第廿五期)
一、本令定名一九六五年外地司法判決互惠執行(聯邦)令,並與一九六四年一 三號外地司法判决(互惠執行)修正條例施行之日起實施。
二、一九六〇年外地司法判决(互惠執行)條例對於附表所列聯邦均適用之。 三、爲實施該例之規定,聯邦各該地方賦有民刑事無限制管轄權之法院,即作該 地高級法院論
四、一九六一年甲第七號公佈之一九六一年外地司法判决(互惠執行)令,
§ 看港年任 第十九回
法規新編
。
行
宣告取消。
附表:(一)澳洲首都,新南威爾斯7北部地區,城多利亞。(二)百慕達。 三)婆羅乃。(四)錫關。(五)馬來亞聯邦。(六)新西蘭。(七)北般島薩巴。 (八)沙捞越。(九)新架披。
英廷一九六五年香港適應
外國仲裁判决令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英廷一九六五年三月廿四日在白金漢宮頒佈下開詔命,定由同年五月十日起施行 案查女王陛下認定香港業經制訂互惠執行外國仲裁判决之規定,並經徵詢樞密院意 特根據一九五〇年(甲)仲裁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授權及所有其他權力頒佈 詔令宣告如后。
一、香港現爲適應執行外國仲裁判决法協定地域。(該協定詳載仲裁法第二號附
二、本令定名一九六五年香港適應仲裁(外國判决)会,並由是年五月十日起施
英廷一九六五年殖民地遺
囑檢證法適用令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八月三日英廷立殖民地遺囑檢証法適用令,是月九日咨請議會通過 十日頒佈施行。案查英廷認定附表一號所列英聯邦國家已制定法律承認聯合王國各 地法院所批准之遺囑檢証與遺產管理証,根據及執行一八九二年殖民地遺囑檢法 一九二七年殖民地遺囑檢(保護國與代治領土) 法及一八九〇與一九一三年外地
司法管轄權法所授權暨賦有之其他權力,於諮詢樞密院意見後,特頒發下開命令。 一、本令定名一九六五年殖民地遺囑檢法適用,是年八月十日施行。
二、一八九二年殖民地遺囑檢証法,對於附表一號所列聯邦國家應適用之。 三、附表二號所列以前各英廷令,茲宣告廢除 。
附表一號——英屬各地名稱(畧)。附表二號——以有關命令(碧)。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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