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增加收費立法會決議案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四年八月五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本日立法委員會執行一九五一年十八 號電話條例(該例見法律 卷四第一六七至一七二頁並經一九六四年第二號電話修 正條例修正在案)第二十九條二項之規定以決議案通過將該例附表第一篇電話收費表 爲如下修正,由即日起執行——-(甲) 第一鐺一項商業電話收費「三百元」易爲「三 百五十元」字樣;(乙)第一篇二項住宅電話收費「二百二十五元」易爲二百三十 五元∫字糠。

附註:例附表第一篇電話收費修正帶交如次:

(一)維多利亞,九龍山頂區或可能設在各該區域範圍外電話駁綫站半徑一里 內地區供商業用途之電話,每具——第一年上期繳費三百五十元,嗣後每年收費三百 五十元,分季上期清繳。(二)維多利亞,九龍山頂區或可能設在各該區域範圍外 電話駁線站半徑一里內地區正式住宅裝置電話,每具————第壹年上期繳費二百七十伍 元,嗣後每年收費弍百叁十伍元,分季上期清繳。(三)在距離項目一或弍區域外每 二百弐十碼或不滿...每年加收十元。(四)兩對縷———照原區域收費額百分之 七十五收費。(五)須注桿或掘地藏之特別工程——————由公司與用戶按照工程大小 商定之。

新訂香港機塲收費表

(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四年四月二日民航處長佈告香港機場收費表。

降落費(甲)除受下列(乙)及(丙)項規定限制之外,飛機在機場降落收 費如次:(一)重九萬磅以下之飛機——每一千磅或其幂數五元。(二)九至二十 萬磅之飛機——四百五十元,另自九萬磅起計,每一千磅或其零數加收七元。(三) 重二十萬磅以上之飛機——一千二百二十元,另由二十萬磅起計,每一千磅或其零數 加收九元。(乙>飛機降落機場,如經事先與民航處長洽商,純爲訓練或考驗飛行人 員飛行術者,其降落費,照上述(甲)項所定收費三分之一。(丙)在下列情形之下 降落機場之飛機免收降落費(一)經處長依下文第六條規定給予特別降落許可証 而該機係作証內所列用途並遵照指示辦理者;(二)事先由處長核准試飛後降落者

1965 所

香港年怪 年邻 第十八回

法規新編

;(三)處長公認飛行會所擁有與運用之飛機在降落前並非作商業用途有忠利性質 者;(四》經處長指定之其他或某種飛機。(丁)爲核算降落費起見,應以該機適合 航行翻書所列批准最高載重額計算之。

二、停泊費(甲) 所有在機場停泊或寄泊停泊處每次逾六小時之飛機,除受下文 (乙),(丙)及(丁)項規定限之外,應就該機所佔若千平方尺之面積,按照下 表所列按月收費率上期收費,如非上期繳費,則就停泊廿四小時或其數照按日收 費率收費。所佔面積——三百尺(平方尺,下仝)以下,每月六十元,每日三元。五 百尺以下,每月一百元。每日五元。七百五十尺以下,每月一百四拾元,每日七元 一千尺以下,每月二百元,每日拾元。一千五百尺以下,每月三百元,每日拾五元 二千尺以下,每月四百元,每日元。三千尺以下,每月六百元;每日三拾元,四千 尺以下,每月七百元,每日三拾六元。五千尺以下,每月入百四拾元,每百四拾二 元。六千尺以下,每月九百六拾元,每日四拾八元。七千尺以下,每月一千零八拾元 毎日五拾四元。八千尺以下,每月一千二百元,每日六拾元。九千尺以下,每月一 千三百廿元,每日六拾六元。一萬尺以下,每月一千四百肆拾元,每日七十二元。一 萬尺以外,每多一千尺或其數,每月加收一百二拾元,每日加收六元。(乙)凡因 不能服役在機場進行修理或檢查而停留或停泊七日以上之飛機,除受下文(丙)項規 定限制外,處長認爲適當時,得照本條(甲)項所定收費額折半黴收。(丙)凡停留 或停泊於向政府批租或持有許可証土地之飛機,不徵收任何停泊費,但以該機停在上 述土地二拾四小時內之一個時間超過在該土地以外地方停泊者爲限→(丁)下列飛機 不收停消費—上(一)經處長公認飛行會所擁有與經營者,(二)出處長指定之其他 或某種飛機。(戊) 爲核算停留或停消費起見,應以飛機之翼幅乘該機全長度計算 機之面積。但飛機有摺獨而於摺翼後停泊者,應照摺翼與機身長度量度之。

三、飛機在溶機場外圍停泊逾一小時半者,除照第二條收費外,每小時或其數 加收費用五十元。

四、乘客收費(甲)凡在機場乘機離港每一旅客,應微旅客事務費五元。但下開 人員免費 (一)乘政府公用飛機之旅客;(二)乘政府作典禮用途之飛機之旅客 ,(三)過港旅客而並不離開機場或出於談客本人控制以外理由而離開機場者;{四 ) 乘搭處長公認飛行會所擁有與經營飛機之旅客而其飛行並非作商業用途或牟利者; (五)處長指定之其他旅客或某種旅客。

五、追收費用(甲) 飛機應付一切降落費,停泊費及旅客事務費,除經與處長另 訂交收辦法之外,須由該機管理員於飛離機塲前負責或代表繳交,在未清付前,處長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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