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保公倉主持人對於寄泊域多利租在港船隻船長或啓德飛機場飛機主 管人,或上述船機所有人、租賃人或代理人之要求,須立即對其人開列之徵稅貨物由 船或飛機移運人會,但該會牌照規定不得存貯此種貨物或該會已無餘位者,則不在此
第九十一條。(一)徵稅貨物躉存保稅公倉或領照貨倉三年後貨主尚未將貨去 或未再向處長申請在該會把錄册內重行登記者,處長得按照所知倉主之地址送發通 告,倉主地址不期時,則在政府公報刊發通告,列明各該貨物種類與標誌,連同所知 倉主之姓名,及貨物入倉之時日,並在通告書内指定在三個月以後之某一日期將貨拍 賣,貨主逾期如不遵照本規則規定出倉,即將各該貨物實行拍賣。
(二)拍饗貨物所得價獄,於扣除拍賣費用,稅費或應付政府之其他費用與倉租 雜費後,如有剩餘,應移交庫務署存放,以後十二個月內無人認領時,即予沒收-
(三)上述貨物在無可能售出,我就貨物情狀或售價所得,經處長認爲不敷支付 此項拍賣費用者,得將貨物毀棄,無論何人不得因貨物毀棄而向任何官員或政府追償 損失。
第九十二條。貨倉主持人由處長核定,按照香港火險公會對遵行有關危險物品 法律規定立之規程辦理,得將所有徵稅貨物分爲若干類,分別儲存之。 第九十三條。除須遵照規則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外,所有空載器於空戰後,須 與徵稅貨物隔別另行貯放,在外加鎖或依處長特別指示辦理。
第九十四條。黴稅貨物之包裝,除由緝私人員在場監髖外,不得啓,但經處長 特別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五條。(一】除須遵照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辦理及送發通知之後,得在貨 倉内提取微稅貨物之樣本,並將此種戩稅貨物重行包裝、裝樟、滲雜、改造或依處長 許可之方法處理之。
(1)上述通知得於開始工作前在辦公時刻內送達處長,並列明下列事項, 甲)工作性質;(乙)貨倉名稱及該倉號碼;(丙)開始工作時日。
(三)無論何人如非有緝人員在場監視,不得開始執行上述工作或其一部份, 但經處長特別許可不在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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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徵稅貨物重行包裝,不得少過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之數量。
(五)包裝内載物品有缺少時,應以同一人所有之物品填補滿額
(六) 除處長別有指示外,貨物而未完稅者,不得移出貨倉之外。
年任 第十八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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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編
者。
第九十六條。貨物除頜有許可證之外,不得江出貨倉,
第九十七條。每一批稅貨物,除屬棣本(貨辦)或經感長特別許可者外,其每 一種、每一牌子、每一喪品或每一混合物毎次由貨倉運出之最少數量如次····...(甲) 酒二加侖;(乙) 菸草 (一)捲菸二千枝;(二)雪茄二百枝;(三)其他烟 三磅;(四)米製烟三十磅。(丙)碳氫化合物油類入加侖。
第九十八條。凡遇貨物運出或運入貨倉或依規則第九十五條規定以任何方法在倉 内處理貨物時,貨倉主持人須徇據長指示,在倉内設備之簿册内,迅速記錄之。簿册 方式由處長指定之
第九十九條。凡遇倉內微稅貨物,不論以任何原因發生或發覺短少時,該貨倉主 持人須在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之薄册内註明之,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將短少事實呈報 處長。
或 第一〇〇條。保稅公倉主持人須按日一次,而領照貨倉主持人則按每週一次 依處長指定之其他正常期間或時日,遵照處長核定方式造具報告,呈報處長,以得處 長滿意爲準,開列所有運入或運出該倉之應稅貨物,依規則第九十五條規定所執行之 ,煙處長必要具報之其他有關詳細事項,上述報告,須依期於該日正午前送遞之 ,如該日爲公案休假日,則於翌日行之。
第一〇一條。貨倉主持人徵收稅貨物儲倉費或搬運費
不得超過處長所定
第一〇二條。處長得隨時指派緝私人員,酌定所需人數,常川倉以保護稅收。 第一〇三條。貨倉主持人對於駐倉之緝私人員,須依章繳納該員在倉當值費用, 但處長對於依規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在辦公時間內或由處長另行安排時間內駐會當值之 費用,得准予豁免之。
第十篇 刑罰處分
第一〇四條。(一)除條例另有明示規定者外,凡違反規則第四、五、十、二十 、三十一、十二、十五、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 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二、五十四、五十八、六十一、六十三、六十 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七十一、七十、七十四、七十五、七十七、八十四、 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九十七、九十八、九拾九各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除依 本規則規定沒收貨物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下列冊處分——(甲)初犯科五萬元 金及處十二個月徒刑;(乙)再犯科十萬元金及處二年徒刑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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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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