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担該項費用;(丙) 除根據調查結果由總檢察官提出控訴者外——(一)如非 由於財政司自動委派撦核員所造報告而受處理之公司,應由各該公司負此項費用, 但經財政司別有指示不在此例;(二)如第一三四條規定根據申請而進行調查者 ,應由各該聲請人按照財政司所指定負担此項費用。凡根據本項(乙)歇規定由公司 負責之費用,其數額若干,應儘先在所追金額或財產項下撥付之。(二)凡非由財政 司動蹤委派之陰核員,其所造報告,如認爲適當或遵照財政司所爲指示,得併包括就 其調查所得對本條(一)項(丙)獄規定所作出之適當建在內。(三)爲實施本 之規定,財政司根據第一三五乙(四)項規定進行調查所應支銷之訟費或費用,包括 該條(五)項規定應付費用在内,均作調查費論。 (四)凡依本條(一)項(甲)及 (乙)款規定負責償還費用與政府者,應兼負補償(丙)欸規定所有負責此項費用之 人,其依(甲)款規定負擔償還責任者應兼負補償(乙)款規定所有負實此項費用之 人,又凡(甲)或(乙)(丙)款規定負囊償還費用者,得就其他各個負責人 按照個別所負寳任分配追償之。
第一三六條甲(稽核員報告採作証據)。第一三四條】三四條甲規定所委稽 核員之報告書,由該稽核員簽署,衆有財政司連署者,對於任何法坐訴訟事件,應採 納該稽核員在報告書內對任何事所列舉之意見作爲証據。
第一三六條乙 (律師與銀行之保障)。律師或銀行對於第一三四至一三六條甲之 規定,並無向財政司或財政司所委稽核員透露下列情事之必要—————(甲) 律師在職務 上具有獨特權利所獲得之消息,但對於事主之姓名與地址除外;(乙)銀行對於除有 交易來往公司之外關於其他顧客事務之任何消息。
第一三七條(通告公司登記官)。凡依第一三四一三四條規定委派稽核員 ,該稽核員在受任及造具最後報告時,須用面,親筆簽署,呈報公司登記官。
第一三七條甲(公司自行委派稽核之權力)。(一)公司得以特別決議案委派 人稽核公司事務。(二)公司所有職員及代理人在職責上,須將歸其所保管或權力 所及之一切簿册文據向該稽核員繳驗之。(三)稽核員對於該公司之業務,得着令各 該職員及代理人舉行宣誓然後訊問其口供,並得執行監。(四)公司職員或代理人 對於在職責上須依本條規定繳呈稽核員之薄册交據,有意逃避或阻止將之繳驗或拒絕 向稽核員繳驗者,或對於稽核員因公司事務加以詢問而拒絕作答者,檸檬員得簽証此 項遭受損絕事由,呈報法庭,法庭得即行研訊,於聽取指攻犯罪或代表犯罪人方面任 何人供詞及訊問辯訴方面之口供後,得照藐視法庭之同樣方法予以治罪處分。(五) 稽核員在調查竣事後,須依照該公司舉行大會時所指定之方法與人員提出意見報告書 (六)依本條規定所委稽核員之報告書,經由該簽署及蓋戮公司印鑑者,對於任 何法律訴訟事件,應採納該稽核員在報告内對任何情事所列舉之意見作爲証據。 第九條(過渡辦法之規定)。無論本例第三條已對原例第八條廢除,但該第八條 之規定,對於在本例施行前更改該公司組織大機主旨所通過之決議案,應繼續發生效 力。(已完)
§ 香港年馁 第十七周
法規新編
者,非
第一〇條 第一壹條 第一二條 第一三條 第一四條 第一五條 第一六條 第一 第一八條 第一九條 第二〇 第二一條 第二二條 第二三條 第二四條 第二五條 第二六條
條條條條條條條條 條條條條條條條條條條條 條條條條條條條
育 類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注册法人 組合 高級人員
校務會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命名與實施
基本學院章程繼續有效
第二七條 第二條 第二九條
第一任副校長
暫行規章
校董會校務會等之組織 與職實 校董會
集會
大學會員
校長
副校長
代副校長
財務主任
注册主任與圖書館主任
校賣會 財政制度
校務會
大會會議
大學大會會議 ,校董會之組織 不能-
任校黨會董事 校董會主席
校董會董事任期 校贑會牒力 校務委員會之組織 一般小組委員會 委任敎師大學研究院長 與認可講師
規章十三 草十四
科學研究組
規章十五 規章十六
教職員
諮詢委員會
規章十七
名譽及退職教授
高級人員及教職員退休
大學規則 命令與規則 學位及其他獎狀 名譽學位委員會 訂立合約
規章十八 規章十九 規章二十 規章廿一 規章廿二
一生與學生
學位及其他獎狀
若干缺點不生妨礙
校址地租
規章廿四
活動中心
(第三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