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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十五 法規新編 第十條。原規則第二十二條(一)項第二行「二元」字樣,爲下文一段———— 元或處長認定牌上號碼字體不顯明,並非由於注册車主之過失者則繳費二元 第十一條。原規則第二十七條「一百八十元」,易爲「二百五十元」字樣(按
·商業牌照加費)。
第十二條。原規則第十九條(三)項(一九五七年甲第一四號公佈修正案)「 一元」易爲「二元」字樣(按—人力車、轎、三輪車、拖車申領車牌副本,改收二 元)
第十三條。原規則第四十三條藝宣告廢除
第十四條。原規則第三號附表牌照繳費表爲如下修
(甲)第二項『五元」易爲「十元」字樣。
(乙)第四項「五元」易爲「十元」字樣
(丙) 第七項删除:易爲下文:七、自用車,其汽缸容-(甲)一千立 方公分以下者一百元;(乙)一千至一千五百立方公分者一百六十元;(丙)一千五 百至二千五百立方公分者二百二十元;(丁)二千五百至三千五百立方公分者二百八 十元;(戊)三千五百至四千五百立方公分者三百四十元;(己)四千五百立方公分 以上者四百元。
(丁)第八項(甲)款「五十元」易爲「六十元」,(乙)欸「七十五元」 易爲「八十元」字樣
(戊)第九項(甲】欸五十元」易爲「八十元一字機
(已)第十一項(甲)款(子)「三六元」易爲「五十元」字樣
(庚)第十一項(乙)獄「二十元一易爲「四十元]字樣
(辛)第十三項「六元」易爲「二十五元」字樣
凸
舀
(壬)第十五項删除,易爲下女:十五、租賃車,其汽缸容——(甲) 1 千立方公分以下者一百元;(乙)一千至一千五百立公分者一百六十元;(丙)一于 五百至二千五百立方公分者二百二十元;(丁)二千五百至三千五百立方公分者二百 八十元;(戊)三千五百至四千五百立方公分以下者三百四十元;(已)四千五百就 方公分以上者四百元,車上每一客位加收費用十元。
一九六一年道路交通(駕駛
執照)第二號修正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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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遵照一字樣。
(第三篇) 四二
一九六一年六月六日政務會書記官佈,總督在政務與執行一九五七年三九號道路 交通條例第五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一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第二號修正規則,並由一 九六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規則見政府公報一九五六年第四十四期)
第二條。一九五六年甲第八八號公佈之一九五六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則( 下稱原規則 ) 第九條(二)項『二十元」易爲「四十元」字樣。按————學執照改收 四十元 )
第三條。原規則第十三條(一)項「五十元」易爲「二百元」字樣。按教車師 傅執照改收二百元)
第四條。原規則第三篇及第二十六條茲告廢除
第五條。原規則第十八條(一)項「其爲汽車駕駛執照,繳費五元,如係其他駕 駛執照,繳費五角」訇,易爲「繳費十元」字樣。(按————發給執照副本改收十元) 第六條。原規則第五號附表宣告删除。
一九六一年道路交通(車輛
構造及使用)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一年六月六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七年三九號道 路交通條例第三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一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使用)正規則,並由 九六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規則見政府公報一九五六年第六十九期)。
第二條。一九五六年甲第一〇六號公佈之一九五六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使用 規則(下稱原規則)第六、七十九、一三五、一三七及一六六條與第一〇六條(三) 項,茲宣告廢除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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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規則第九十七條()嚼末端」並遵照」,易爲一並遵繳費用五元及
第四條。原規則第一三四條(四)項爲如下修正。 (甲)本項(甲)款末端句 點易爲半支點愈加人字:(本及欲除,易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