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更改。

(乙)本條(六)項()獄末尾「及J字删除;

(丙) 本條(六) 項(乙) 欸刪除,易爲下文並加入(丙)(乙)申請人 在頒令水個月以上曾遽照第十一條規定到立之規程所定表格,以書面通告局長,報 明其申請對該嬰頒發收圖令之意圖者;(丙)申請人依上文(乙)欸規定提出上述通 告後四個月內曾向法庭申請對該變頒發收養合者。

第五條。原例第六條(11)項「太平紳士」字樣之後加入下交「或監誓專員」字

第六條。原例第十三條、十九條及二十一條遇有「社會驗利局長一字樣,删去一 社會福利」字樣。

第七條。原例第十五條之後,埋入下文第十五條甲

第十五條甲。(一)凡於本條文實施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地方鎭照當地法律收 獅子女而此等情事係應適用本條之規定者,爲實施本例及其他香港法規之規定,應視 之爲有同樣效力,一若係依本例規定頒發收令辦理者,此外不發生其他效用。

(二)本條(一)項之規定,對於在香港以外地方收養兒女而屬於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適用之————(甲)其收兒女,依照當地法律係有其法律效力者;(乙 ) 由於 收養子女,其收養父母或義父或養母在事成之後,對於管理被收養人,依據當地法律 7比其生身父母具有較高權力者,或被收養者爲嬰孩,亦將會具有此種較高權力者 (丙) 無論→(一)其收養分是由英聯邦或美合衆國或美國任何領土法庭所頒發 者;(二)由於收養子女,其收獷父母或義父母在事成之後,對於被收養人之任何 財產,如該被收養人遽爾亡故,並無書立遺囑處理財產,又無其他近親應予繼承,而 其人係在該地永久居住及爲當地有管治權國家之公民,則此部財產應遺給其收養父母 ,按照當地法律,其收養父母對此財產,即比其生身父母具有較高或有其相同權力者 但本條(一)項之適用,只對上述各情形爲限,並不生其他效用。

(三)本條之規定,對於香港以外地方其他收養子女之效用,不得有若何限制

第八條。原例第二十條堠人下文第(三)項 (三)本條之規定,對於向局長 繳納第十一條規定立之規程所定費用,不適用之。

一九六〇年看更人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

一九六〇年六月七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六年五八號

鍊條例第十二條所投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〇年发更入規則。

第二條。(一)警務處長對於所有依一九五六年五八號練條例第四條規定注册 之看更人,得依附表所列表格發給許可証一件。

(二)爲實本條規則之規定,警務處長得着令看更人捺印指模

第三條。(一)所有人須————(甲)在當值時隨時備許可証,遇警官要求 時繳驗之;(乙)遇有下列情事時將許可証送警務處長(一)中止受僱爲看更 人;(二)登記册内除名;(三)離港他去,但暫時離港及離港而奉行業軍人職務者 不在此例;(丙) 變更服務條例時,須將許可証繳喦警務處長並報明變更事項。 (11)所有人不得(甲)穿着警務處長核准以外之制服,許可證業有此 等情節詳加註明;(乙)將許可證移交他人。

第四條。(一) 僱主須(甲) 向警務處長提出申請書,代所僱看更人註册, 並按照處長需要提供各該看更人各詳細事項;(乙)看人解僱離職時,以燼面呈報 處長; ( 丙 ) 保証所僱有人携帶之槍彈狀况良好。

(11)僱主不得容許所僱看更人穿着警務處長核准以外之制服,或容許各該 人携帶有效槍照原定以外之槍彈,槍照上業有此等情節群加註明。

第五條。無論何人如非依一九五六年更條例第四條規定註冊者,不得持有附表 所列表格之許可證或仿許可證。

第六條。凡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應受二百五十元金及一個月徒刑之處分。 附表:看更人許可證表式(畧)。

一九六〇年人事登記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〇年五月二十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六〇年一六八號 人事登記條例第八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是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條(定名與實施)。本規則定名一九六〇年人事登記規則,並與一九六〇年 一八號人事登記條例同時實施之。

第一條(詮釋)。

(1)本規則除内交另有表示者外,所稱

第十四間

法規新橋5

(第三篇)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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