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提毎四分一二角五分,以的士計程餞之準階記錄爲一字(

(丙) 第二街(一)項「五分一哩」,易爲「四分一哩」字樣;

(丁) 第二條 (二)項」五分一曬三角」,易爲「四分一哩二角」字樣; (戊)第四條除,易爲下文:四。停候時刻——的士受僱在停候時期每二分半 鏟或不滿二分半鐘二角,的士受僱在停候時期每三分鐘或不滿三分鐘角五分,以的 士計程競之準確紀錄爲準:

機構

(己)末端增入下文一段——本附表稱「噓」包括未滿一哩任何部份在内。

一九六零年專上學校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目表甲

組織委員名額 十人至四十人

校會 校務委員會 教務委員會

十八至廿五人

學系委員會

各系院長爲該委員會主席

一九六〇年年月11十五日政務

官佈告,餐在政務會執行一九六〇年一五

號專上學校條例第十二條所授到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〇年專上學校規則 第二條。所有專上學校之組織章程,應包括下列各規定1

(甲)組設下開機(一)校董會,爲學校最高管理機構;(二)校務委盈 會,爲學校執行機構,受校董會指示管理該校財產及主理一切事務;(三)教務委員 會,主持該校教學事務,財政受校務委員會節制;(四)學系委員會,每一學科分別 設立,對教務委員會負責,主持教學及所定學科編造課程,並隨時向教務委員提出 報告;

(乙)本條(甲)項所列機構,須受自表甲關於組織與定則規定之限制。

召開會議

法定會期 每學年一次

每年四次 每學期一次 每學期一次

隨時由主席或董事五人面請求 隨時由主席或委員五人書面請求 隨時由主席召開之

半數委員

半數委員

法定出席人數

半數董事

}

(丙)學校機構之行爲或決議,不得僅以各該機構人員不足名額或次缺資格或無 選任效力爲理由而襯無效。

(丁)(一)本條(甲)項所列機構,得酌量設立小組委員會;(二)上文規 定所設小組委員會,得由該機構以外之人參加組成之。

(戊)學校職員應有下列職(一)任教務長兼行政員之校長一人,由校黨 會就教務委員會建議,由教育司批准任免之;(二)副校長一人;(三)校董會主 席及副主席各一人;(四)校務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各一人;(五)教務委員會主席 及副主席各一人;(六)毎系院長一人;(七)教務註册主任一人;( 貰 ) 司庫一人 ; (九 ) 圖書室主任一人;(十) 教務長一人;(十一)注册員一人;(十二) 圖 書室主任一人;(十三)主計員一人;(十四)學號一人;

(已)本條(戊)項(六)至(十四)所列人員,應由教務委員會由校董會 撒准任免之i

(庚)(一)敎師分爲高級講師、講師、助理講師、助教與科學教員,由校務委 員會就教務委員會之建議,由校董會核定聘任之;(二)教師除見習期滿之外,校

第十四间

香港年鑑

法規新編

務委員會只能以良好理由予以解僱,並須由校務委員會考慮教務委員會對各該每一 件之建議;(三)教師資格最低限度,以有大學學位者爲準;(四)凡受全親之學校 敎師,如未得校務委員會許可及遵照其所定件辦理者, 不得受校外另有報酬之

(辛)(一)任何人申請註冊爲校董會董事或校務委員會委員者,應由校靈會主 席奉該會大多數黨事所命依照法定表格向教育司提出之;(二)任何人申請註册爲 師者,須由校長呈由校務委員會核准依照法定表格向教育司提出之;

(壬 ) 校務委員會頒聘任第三十二章公司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所設檢定審計師第 一部名表列名之審計師一人,審核每年學校帳目,任期一年,但再聘得連任。

第三條。(一)校舍須常有下列設備情形,以得教育司或其書面授權代表人之滿 意 (甲)地方完好、清潔及安全;(乙)空氣流通、光線-

足、供足用水及有洗 滌及水廁設備;(丙)-

分防火及消防用具之設備。 (二)學生宿舍,張飛般病房, 寄宿生入校前須授注册醫師檢查,以後每六個月至少檢驗一次。

第四條。(一)教育司或其書面代表人得要求在專上學校受僱之人或任何教師 (第三篇)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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