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〇名。惟小學擴-
之成就,使小學教育與 中學教育失其均衡,故切實增加官立中學 學位及政府補助中學學位之具體計劃,現 正付諸實施。此項計劃將推行至一九六八 年,而其實施情形,當以備有必需之經費 而定。惟政府現在不擬實施普及中學教育 蓋鑒於教育及一切其他任務所要求於政 府者,實屬繁重,且繼續增加·····⋯」這段 話,便足表明政府發展中學教育所採的態 度了。
同年七月十八日,開教育司唐露曉於 寶血女中畢業禮席上致詞時,他曾說:「 政府正計劃大事擴-
文法中學和工業中學 的學額。」他繼續透露:「政府訂有計劃 在九月間開辦兩所實用中學,及在李鄭 屋村、巴富街、啓德、筲箕灣及粉嶺等地 興建文法中學,並在深水埗福華街興建 一間工業中學。政府同時又有計劃改革金 文泰中學及庇理羅士女子中學,擴-
何東 女子職業學校,英皇喬治紀念學校、元朗 公立中學和皇仁中學。此等新校及擴-
工 作,可使學額增加九千九百六十個。 對於增加數逾五千之補助及津貼中學學額 暨增加私立學校學額四千多個等工作, 其計劃亦已擬就。此等新增學額連政府所 供應者一同計算,則中學學額之增加,幾 達一萬九千個。」這番話,對於發展中學 教育的工作,已作了具體的說明了。
工務局財務小組委員會在同年十月間 檢討一九五九至六〇年財政年度工作狀况
第十四間 &向政府提供一九六〇至六一年計劃的報 告中,對於過去一年的建校工作及未來一 年的建校計劃,曾切實地說明:委員會會 考慮教育司之請求,進行建七間新中學 另在英皇喬治五校增加課室十二間。此 等中學之名稱爲:英皇喬治五校、巴富衖 中學、荔枝角男中學、啓德男中學、筲箕 灣男女中學、荃灣小學(改建中學)、上 水中學。該報告復指出:福華街初級中學 由於獲得難民年基金的補助,工程經已開 始。這項報告,又說明了新建中學已在進 行當中。
關於加緊培養中學師資問題,政府已 經從羅富國師範學院及在職中學師資訓練 班卿港大教育文憑班各方面加緊求其解决 了。據悉:政府年內正考慮改革本港現行 師範教育的學制,預備將羅師改爲三年制 葛師改爲二年制,而新辦的柏立基師範 專校則採一年制。這麼一來,則從羅師的 訓練中,便可多培養一些中學的師資了
至於討論多年的中學學制問題,由於 當局正考慮上述三類形式中學的增建,似 乎已經獲得部份的解决,所以教育界人士 已漸少加以討論。
三、推進專上教育
說到推進專上教育方面,那是在設 中文大學的計劃之下所表現的事實。
籌設中文大學的計劃,在一九六○年 内,進行下列兩個先决步驟:(一)選 擇適當的大專性質的書院,給予經濟上的
香港全貌
一年來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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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使辦理更加完善,以便參加未來中 文大學的組織。(二)制訂法例,管理專 上性質的醫院,使逐漸具備參加中文大學 組織的水準,以便作爲中文大學的成員1 域由政府承認其大學的地位。此外,幫助 香港大學擴展、擴建香港工業專門學校和 推進師範專門教育,都是配合推進專上教 育的工作,
關於經濟援助現有適當專上性質的書 院一點,已經決定援助新、崇基和聯合 等三個學院。其中聯合書院一家,在一九 五九年冬曾因更換校長事,引起一塲不大 不小的風波,致令當局對她的援助問題。 會擱置考慮,當時各方面人士都曾爲她的 前途担心,幸虧學校當事人應付得當,很 快就堅定了人們對她的信心,因此政府當 局也很快决定給予適當的資助。
據政府預算表示,一九六〇年度核撥 發展專上學校的經常和非經常費用,共計 五百五十萬元。這項預算,在一九五八至 五九年度是沒有的,可見經緩專上院校1 已於一九六〇年開始。
各受援助的院校,也都能體會政府撥 助的主旨,所以各院都力謀辦理完善和提 高學生程度,因此,三家受援助的書院便 决定聯合統一舉行新生入學試,和聯合統 "一舉行畢業文憑試,藉以劃一提高學生的 程度,以符大學應有的水準。這種統一考 試,是由各院聯合組織一個委員會制定章 則,專賣主持的。
(第二篇) 四二
們
關於制訂法例以管理上學校一點 一九六〇年內,這項法例已擬訂完成了。 溫法例命名爲一九六〇年中上學校法案。 它的要點如下:(一)教育司署得依下列 條件核准中上學校注册申請:( 1 ) 董事 會、院務委員會及教師,在學術及一般水
· 準與行政方面,確能令人滿意者。(2) 管理中上學校組織及地位之規則,須包含 法案條文。(3)課程須適合社會各方面 之需要 且大部課程至少須爲期四年。 (4) 一切設備,須足供所設課程之用. (5)職員之數目、資歷、薪金及服務 件須合標準。(6)校舍須安全而適合設 辦目的。(7)學生入學年齡及學識,教 學及終期考試,須合水準。(8)收容學 生之數目須配合學院之地位、水準、設備 及社會需要。( 9 ) 招收學生應不分種族 、國籍及宗教。(1)學校不能有影响本 身利益之政治活動,亦不能受外國政府控 制。 ( 11 ) 財政適當。( 12 ) 學校組織! 須爲一有限公司,合理履行學校之任務及 保障其權利。(二)學校依本法例註册, 得豁免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例之條文。(三 ) 凡學院有下列情形者,教育司得絕 取消其註册:(1)不合上述註册條件者 ( 2 )董事會或院務委員會之董事委員 教師,倘不履行法例條文或無資格任此 等工作者。(3)有下列情形,教育司將 取消其注册:(A)學校有停止工作迹象
或董事會主席承事驗,請求停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