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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註冊規則摘要
依照法例規定,凡嬰兒出生後生存者,其父或母即須於嬰兒出生後十四日內, 理註冊手續,並不需繳納費用。如十四日期滿後(出生之日不計算),在出世後十二 個月內辦理注册者,則收費一元。茲將有關生死注册登記種種,分述如後。
普通登記領証
香港生死注册登記處,部門分爲(一)申請出生證書處及嬰孩加名或改名處;< 二)收銀處;(三)頒證書,詢問處:申請查册,補辦出生登記及出生登記死亡登 記等。通常一般在各政府醫院或各私家醫院,甚至私家接生等,當嬰兒出生後,可憑 種痘症到該處辦理登記,並繳交出生證書費一元,取回收據及出生紙副張,辦理上項 兩種手續後,可隔十餘天後,將日前交費時取得之出世紙副張,對照換取正張出世紙 以上爲一般普通登記領證之手續過程,但該項手續如遇嬰孩父母不暇前往,可托別 人辦理。
補辦登記查冊
如遇一般繁什之事,仍未徹底明白,辦理登記時,可直到詢間處查間一切,假 孩出世時在一年內未到該處申請出世紙者,可由嬰兒父母親自到該處辦理,惟事前必 須查清楚該嬰兒出生日期(公元年爲標準),在何院出世,或私家接生證明書等-
份 證明,方能辦理。此項手續亦繁雜,必須嬰兒父母或親屬到該處簽誓盡方可。此項手 續先交申請查册手續費一元,繼查得再繳證書(出世紙)費一元,惟如遇有家庭出世 而未經合法西醫或接生證明者,必須在嬰兒出世後,兩星期內到醫務處各區登記出生 站登記種痘,由該處將嬰兒編定號碼,然後到總署領回正式出世紙。此問題至須謹慎 注意,否則確實在本港出世而不能正式享受權利。但此項登記手續,如過一年外,則 更需嚴格辦理,如持有-
份證明文件,仍待當局調查清楚7更須在每星期二上午十時 由嬰兒之親父母到塲,當香港一席太平紳士面前發誓,舉行宣誓手續,然後方能補
遺失補領手續
世紙所登記之本人及父母姓名、出生日期、地點、在某院或某接生者簽名,待當局調 查正確後,並須簽宣誓書。在申請時,先到詢問處述明一切,然後繳費一元,作申請
查册之用,如所報屬實,兩星期後再繳正式出世紙證書費一元。補領者須備-
份証 件,及要有保証人,保証人亦須與補領人在監官宣,並須備相片四張,至於宣 暫紙照証人之交涉,規定繳納鱉印稅,將來領取出世紙時,還須繳交費用十一元
加名改名手續
當嬰兒出世初期,在產房登記時,除照父母姓名地點時日等外,對於嬰孩所改之 名字,在事前稱定更好,如遇嬰兒在初步登記時未有定名,而事後方决定其名字者 携帶一切証件及嬰兒出世紙到該處(甲)部登記,並清楚繕寫嬰兒之名字,是項手 續費一元,嬰兒長大後,取得正確名字時而辦理更改者,手續費亦收一元,惟加名及 改名之手續較繁複,必須具有-
份之証明書及其父母親到登記處簽宣誓書,保証申請 確無虛爲方可,若托他人辦理則無效。
更改父母姓名
此項問題甚爲繁複,如非必要時,最好不要更改,若必須更改時,由嬰兒父母携 其本港所持身份証及有關証明文件,待當局徹底調查後,在每星期二日上午十時1 在太平紳士面前舉行宣誓?方能更改。
登記地點時間
爲便利各區居民,特分在港、九、新界各區遍設生死註册分處,凡遇有出生或死 亡事件,均可就近往各分處辦理註册事宜,茲將所設地點及辦公時間列下: 生死注册處總署及中區出生註冊處,干諾道中九二至九七號李寳椿大樓 香 港
三樓(電話:四四〇二八四,註册官電話:四四〇一八三)- 辦公時間
·週日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星期六上午十時至正午十二時。 西區出生註册處,贊育醫院,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五時。星期 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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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出生注册處,東區公立醫局,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以前曾領出世紙,而當局有存底者,可以申請補發;但必須事前填寫一張舊日出 香港年鑑 第十三间
日用參攷
筲箕灣出生注册處,筲箕灣公立醫局,星期二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生死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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