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三间

副本由婚姻註册處保存。(七)婚禮完成後乃在婚姻註册署辦事處辦理婚姻註册 心在教堂行婚禮V (一)香港有許多教堂,准爲舉行婚禮場所。(二)凡 欲在特准敎堂舉行婚禮者,乃須依照普通手續呈報婚姻註册處,婚姻注册官在法定期 間十七天期滿後,即以證發給當事人,此項證書,必須交與該教堂神父或牧師,憑 此證始得主持婚禮,如無此證者,不得舉行婚禮。(三)在教堂舉行婚禮所有其他手 續,當事人必須預先與該堂神父或牧師商定,與婚姻注册官無涉。(四)舉行婚禮後

·神父或牧師即以結婚證一份交結婚人,並將其副本轉呈婚姻注册官存貯備案。

為一般應知事項> (一)男女雙方,及準備登記注册結婚前,如欲明瞭對方 之過去曾否在本港結婚者,可申請查閱卷宗,惟每次須繳納小額費用。 (二)結 隨時可向婚姻註册處申領結婚證書抄錄本,惟須繳交小額領證費。(三)凡會離婚 者,如欲遵照香港法例結婚,於未舉行婚禮前,必須以證明其身份之適當文件呈交婚 姻注册官。

改訂結婚費用V 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 務會執行第一八一章婚姻條例第三十七條所授權頒發命令,將婚姻條例第二條徵費表 修正,其繳費如下:(一)結婚通知書一元,(二)核准結婚證書一元,(三) 第 二十七條規定檢查册籍費二元,(四) 條例規定必要文件謄本簽證費二元,由港外地 方郵寄申請書另加額外費一元,補發紀錄證———(甲)不逾十年期間者五元,(乙) 十年以上期間者十元,(六)依第十條規定訓令登記官簽發證書執照費三十元, (七 ) 依第十二條規定特別執照費一百五十元,(八)在登記處舉行結婚費十元。

補領結婚證書手續

關於補領婚書之手續,甚爲簡單,只要以前確曾在本港婚姻註册署註册登記者, 瑴好能記憶登記結婚之日期,以便利署方人 翻查紀錄。辦理補領手續,須往高等法 院婚姻註册署,每份證書費用兩元,份數並無限制,約一週後,即可領取,無須夫婦 同去,甚至委托他人代領亦可。

住在九龍區之居民,可往九龍婚姻注册分署辦理手續,不過該分署辦理代向香港 婚姻注册箸領取,時間當較直接往港署爲久。如在戰前結婚者,該署之紀錄可能因戰 時而失去部份,或將無法翻查

日用參攷

公衆假期表

(第九篇)

1960

公衆假期表

陽曆元且 農曆元且 農曆年初二 耶穌受難日

聖靈降臨節· 公衆假期·

公衆假期.

公衆假期 中秋節: 公衆假期·

和平紀念日

聖誕節假期 聖誕節假期

ㄒ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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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受難日翌日 女皇壽辰·

四 月廿一日(星期四)

代替耶穌復活節

六 月 四 日 (星期六)

六月六日(星期一) 七 月 一 日(星期五) 八月一日(星期一) 八 月三十日(星期二) 十月五日(星期三) 十 月十七日(星期一)

·十一月十四日(星期一) 十一月廿六日(星期一) :十二月廿七日(星期二)

學校假期 7

帝國國慶日

五 月廿四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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