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 第十三回
交通要覽 部、曆書、圖片、樂譜、書報、刊物、廣告等)、手稿、謄寫本、鉛版冫紙版、底片 、照片、留聲機唱片、電影片、已錄音的錄音帶等。 (六) 使人能成癮癖的麻醉藥品 :鴉片、嗎啡、海洛因、可卡因(高)等毒品和吸食毒品的用具,烈性毒藥7(七 中彩票,(八)巴攝影未經冲洗的底片和膠卷,(九)活鴿子。
附件二,前往港澳旅客不准携帶下列物品i(一) 各種武器、彈藥和爆炸物品, (二)無線電器材管理條例規定應當受管制的器材,(三)中共貨幣7(四)中共貨 幣票據和有價証券(五)外國貨幣、外國貨幣票據和有價証券1(六) 黃金、白銀 白金和上項貴重金屬製成品(附件(三)規定的除外),(七) 有關中共革命的、 醛史的、文化的、藝術的珍貴文物圖書,(八)内容涉及國家機密的和不准出口的印 刷品、手稿、謄寫本、鉛、紙版、底片、照片、已錄音的錄音帶等,(九)已攝影 未經冲洗的底片和膠卷,(十)珍貴禽獸,(十一)活鴿子。
附件三,來往香港或澳門旅客携帶金、銀、外幣和珠寳飾物限量表。 金、銀及其製品:來自港澳:數量不限制,但應在入境地海關辦理登記手續。 前往港澳:限金飾三市錢,銀飾一市,銀製器皿四市両(前往港澳居住不滿三 個月的旅客應保証回程時帶回,違者以走私論處。來自港澳的回程旅客,以在入境時 向有關登記的數爲限)。
外幣:來自港澳;將由銀行兌換人民幣或作原幣存款,或由銀行暫特保管,在國 家銀行規定時期內,可以在離境時發還或支取原幣,逾期兌換人民幣。 前往港澳憑銀行撈帶証放行。
珠寳飾物:來自港澳:總值在人民幣三百元以内的免稅,超過部份繳稅放行 前往港澳:總值限五十元以內,超過的不准携帶。前往港澳居住不滿三個月的旅 客必須保証復帶回,違者以走私論處,來自港澳的回程旅客以在入境時由海關登記的 物品數量爲限
旅居港澳僑胞必要時寄遞物品與大陸區親友者,不明共區手續,常遭受若干麻煩 去年(一九五九年') 六月一日,共區對外貿易部特實施修正「中國海關對進出口郵 遞物品監管辦法」,錄其全文於後,以供港澳僑胞必要時參攷:
第一條:爲加强進出口郵遞物品的管理,以保証對外貿易管制制度的有效實施, 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郵遞物品,是指包裹、小包郵件、貨樣和印刷品。 第三條:進出口的郵遞物品,必須經過海關查驗放行,郵局才可以投寄。 第四條:郵遞進出口的貨物,應當由收、發貨單位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設有梅
關的郵局向海關申報,並且按照海關的規定辦理進出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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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郵遞進出口的貨樣、廣告品,除按照本辦法監管外,按照「海關對進出 口貨樣、廣告品監管辦法」辦理。
第六條:郵遞進出口個人郵遞物品,應當由設有海關的郵局負責交海關查驗。但 是寄自設有海關地方的個人郵遞物品,可以由寄件人向駐郵局的海關機構申報交稔 並且辦理出口手續。
第七條:進出口個人郵遞物品應征的關稅、工商統一稅、由郵局憑海關制發的稅 款繳納証代征。
第八條:進出口的個人郵遞物品,在自用、合理數緻範圍以内;並且每次價值不 超過人民幣五十元,全年不超過三百元,免複進出口許可証,按章完納關稅、工商統 一稅放行。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物品,除經海關特准的以外,出口的不准寄出;進口的 應當由收件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郵局保管期間內退寄國外,過期不退,由郵局送交 海關變賣,所得價款歸入國庫。
第九條:寄自或者寄往香港或者澳門的個人郵遞物品,按照「海關對寄自或者寄 往香港、澳門的個人郵遞物品監管辦法」辦理。
第十條:外國駐我國的使領館郵遞進口的公用物品,各國派駐我國的外交官 事官、應邀來我國的專家郵遞進出口的自用物品,以及我國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國 營企業等與國外相互贈送的郵遞進出口的禮品,按照有關的優待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進出口郵遞物品中,如果有按照國家規定須經審查、檢疫商品檢驗的 物品或者郵票,由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進出口郵遞物品中,如果有禁止進口或者禁止出口的物品,應當由海 關扣留。在海關規定期限内,由收件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將被扣留的進口物品退寮國 外,由寄件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領回被扣留的出口物品。過期不退或者不頜,海關即 予没收;但是由於對政治、文化、道德、衛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都不發還。禁止進 口的物品,不准過境;裝有禁止進口物品的過境郵遞物品,由郵局退回國外。
第十三條:進口郵遞物品,如果收件人聲請退回原地威者改寄其他外國地方的時 候,須經海關查驗、放行。如果內中裝有禁止進口物品,由海關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 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放棄的進口郵遞物品,由郵局送交海關變賣,所得價款,歸入國庫 第十五條:進口郵遞物品,如果超過郵局規定的保管期限還未經收件人完納關稅
領取,由郵局退回寄件人;無法退回的,由郵局送交海關變賣,所得價款,歸入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