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
依各該法規所制立説明定之文據,在新法規有效期內,以前之法規及各該法規所創立 或明定之文據在新法有效期内,如與新法規不相牴觸,應繼續生效,並視爲係依據新 法規所制立或明定者。
第五條:原例第十八條廢除,易爲下文————第十八條。法規於通過或創立後並不 立即付之實施而賦予下列權力之一,如......(A)制立發佈任何法規;(B)委任 職位 (C)舉行選舉;(D)定表格;〔E)頒發命令;(F)發給指示;(G )發佈公告;(H)發佈計劃;(I)發出通告:(J)做作其他一切情事等,爲使 此項法規於實施時生效起見,上述權力,得在通過或制立各該法規後執行之。但除爲 上述目的所必要或便利之外,執行此項權所制立之法規,應於實施之後方爲有效。 第六條:原例第十九條(一九五五年六一號訂在案)爲如下修正————(甲) 「立法委員會規定設立某一職位」句,易爲『立法委員會規定某一職位應領薪俸字 樸;(乙)「如在假離港」句,易爲「如在休假期內」字樣。
地方法院(修正)法案
一九五九年一號修正一九五三年第一 號地方法院條例,是年七月十日公佈施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五九年地方法院(修正)條例。 第二條:一九五三年第一號地方法院條例第十四條爲如下 ——————(甲)第十四 條改編第(一)項;(乙)增入下文第(1)及(三)項-(二)地方法院對於本 條(一)項規定當時有管轄權之任何民事訴訟事件,應與高等法院對同樣事件所賦有 之全部及-
分權力,辦理下列事項 (甲)無條件或附帶條件給予救濟或補救;( 乙)准予提出在平衡法或法律上之辯護或反要求理由(但受第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三)爲適應本條(二)項之規定起見,對於一切事件,在其平衡法與普通法之間原 來或現在發生任何牴觸或衝突時,應引用年衡法處理之。
雜 類 (本類各例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淫褻展覽(修正)條例法案
一九五九年二七號修正第一五〇章至展覽物條例,是年八月廿一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五九年瀅餐展賢物(修正)條例
第二條:第一五〇章淫褻展覽物條例(下稱原例)第一條之後增入下文第一條甲 第一條甲:本例除内文另有不同表示者外,所稱「映片」(菲林片),包括電影
香港年鑑 第十三间
法規新輯
鐵片,映畫玻璃片及透明片在内。
第三條:原例第二條爲如下修正---(甲)「在公衆或其隣近地方一字樣删除; (乙)「圖畫」字樣之後,加入『映片」字樣。
第四條:原例第六條(一)項爲如下修正 (甲)第一及第三行「圖畫」字樣 之後加入「映片」字樣;(乙)蟻句點易爲逗點,並增入下文一段————連同用以放 射或放影此項圖畫、映片或其他事物之儀器一併查抄之。
第五條:原例第七條爲如下——(甲)本縣(一)項「圖畫」之後加入「映 片」字樣;又「物品」之後加入「或任何儀器」字樣;(乙)本條(二)項「圖畫 之後加入「映片」字樣;又末端句點易爲逗點,並增人下文一段———同用以放射 放影此項圖書、陕片或其他物品之儀器一併下令沒收之;不論此項書寫或印刷事物、 圖、映片、像刻、儀器或其他物品是否係奉行第六條規定所發抄票予以抄沒者。
香港旅遊協會(修正)條例法案
九五九年二五號修正一九五七年二九號香港於遊協會條例,是年八月廿一日公 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五九年香港旅遊協會(修正)條例。
第二條:一九五七年二九號香港旅遊協會條例增入下文第二十四條及附錄標誌 —第二十四條(一)無論何人除經協會准許者外 (甲)不得持有附表所描繪之
協會徽章;(乙) 不得使用下列事物達成任何作用——(一)備戱「香港旅遊協會」 字樣之徽章或其他記號;(二)酷協會徽章或標誌之記號而使人誤認爲談會之徽章 或標誌。(二)凡違反本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一千元罰金之處分。 附表——香港旅遊協會標誌圖樣(從畧) 。
香港紋章
三月七日署輔政司奉總督令利佈英女王本年一月廿一日頒賜香港紋章詔書,並附 該紋章彩色複製圖樣。
奉天承運大不列顛、北愛爾蘭及其他土地女王,英聯邦元首,誠信護衛者伊 麗莎伯二世一九五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新頒香港徽章。此一新徽章,包括四部份。第一 部份爲「飾章」,上有一御獅,頭戴皇冠,並握一珠,該珠象徵本港者。第二部份, 紋章之下爲「盾章」,上有一冠,象徵本港與海軍及商船之聯繫,及表示本港一 第三篇)四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