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本類各
車輛道路交通(停泊停候)規則生效條例
一九五九年一二號立關於一九五八年車輛道路交通(停泊及停膑)規則生效日 期釋疑條例,是年五月八日公佈施行。
案蒼一九五八年車輛道路交通(停泊及停嫻)規則,內文顯示係執行一九五七年 三九號道路交通條例第五條授權所制立者,其實應係執行該例第三條所授權,茲爲釋 疑起見,特訂立本例,予以澄淸。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五九年車輛道路交通(停車停候)(一九五八)規則生效 條例。
第二條:茲爲澄清一般疑惑起見,特予實告一九五八年甲第七七號公佈之一九五 八年車輛道路交通(停泊及停姹) 規則,應自制立之日起生效,一若該規則係爲執行 一九五七年三九號道路交遇條例第三條授權所制立者。
一九五九年道路交通(過路線)修正規則
七月二十八日政務會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七年三九號道路交通 條例第三條,第五條甲及三十一條所授權立下開規則案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五九年道路交通(過路線)修正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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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一九五七年甲第七七號公佈之一九五七年車輛道路交通(過路線)規則 (下稱原規則)第一條「車輛」宇棣删除。
第三條:原規則第三條但書撤銷7易爲下文—————但 (甲)在本規則實施之日 巴依其他法例規定劃有之過路線,應視爲係遵照本條規定加以劃定者;(乙)凡因横 過道路被控違反本規則規定之訴訟事件,此項劃定之過路線,應視爲係依本條規定所 設置及劃定者。惟有相反證明者不在此例。
第四條:原規則第十四條之後增入下文第十五條——第十五條:本規則之規定, 對於政府機關之車輛及人員,應適用之,一如一九五七年三九號道路條例第三十一條 (一)項規定適用該例第三、四、五及六篇之同樣方法辦理。
香港年鑑 第十三间 法規新輯
七月二十八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七年三九號道路交通 條例第三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案。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車輛道路交通(修正)規則,並由一九五九年八月一日起付 之實施。
第二條:香港規則(一九三七年版)第二卷第七二三至八一六頁內戰車國道路交 通規則(下稱原規則)第一一八條「人力車」項下收費部份,應予删除,易爲下文: 人力——每五分鐘五角。
第三條:原規則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十、七十、八十、八十一、八十三、八十四、九十、10、一〇六、 101四〇、一七三、一七四、一八五、及附表丙戊項,豈告廢除。
立法會對犯車輛道路交通規則罪行 决讅案
八月十九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本日立法委員會依第111七章裁判司條例第十 八條(五)項之規定通過下開決議案,即——(一)裁判司條例第十八條(五) 項明定之訴訟程序,對於附表所列犯罪行爲應適用之;(二)一九五一年十月廿四日 甲第九〇號公佈之立法委員會决議案,茲宣告撤銷。
附表:(一)犯香港規則(一九三七年版)第二卷第七二三至八一六頁內戰車輛 交通規則規定各項罪行者,但犯規則第四十七條、一一二條、四〇條(三)項四十 六條(五)項各罪行除外。 (二)犯一九五四年甲第一九號公佈之一九五四年車輛道 交通(寂靜地帶) 規則規定罪行者。(三)犯一九五六年甲第八八號公佈之一九五 六年車輛道路交通(駕車執照)規則規定罪行者。(四)犯一九五六年甲第八九號公 佈之一九五六年車輛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則規定罪行者。(五)犯一九五 七年甲第七七號公佈之一九五七年道路交通(橫過道路)規則規定罪行者。(六)犯 一九五八年甲第七七號公佈之一九五八年車輛道路交通(停泊及停)規則第三條( 一)及(二)項,第六條(一)及(二)項7第十條(一)項各規定罪行者。 附註:凡犯附表車輛道路交通規則若干罪行者,如認罪,得將罰欸連同原控票送 交法庭,自可不必到庭受訊。
(第三篇) 九
中文譯本)
一九五九年車輛道路交通(修正)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