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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結婚規則摘要

凡欲在香港結婚煮,遵照香港婚姻 故意爲報者,將受嚴厲處分。(四)是項 法律(即一八七五年公佈之第七號婚姻 訂婚通告之公開及有效時期爲三個月,自 例)所規定之事項及手續如下:

標貼訂婚通告V (一)婚禮不 論在婚姻註册處或教堂舉行,事前必須在 香港高等法院婚姻註冊處,或九龍婚姻註 册處標貼訂婚通告。(二)訂婚者之一方 ,須親到婚姻注册處簽署訂婚通告,並將 有關雙方之下列各項據實填:全姓名7 爲處男抑爲鰥夫,爲處女抑爲寡婦,抑爲 會離婚者,以前曾否遵照中國法律及習慣 或其他儀式結婚者,年齡,如一方之年齡 在廿一歲以下者,則應將准許是項婚姻者 之姓名及住址以及其對未成年訂婚人之關 係,如爲父爲母抑爲法律監護人等,分別 列明。(三)填報事項必須詳盡準確,如 香港年鑑

發出之日起~婚禮必須在此期間舉行,逾 期即屬無效,必須另發通告,始得舉行婚 禮。通告一份,須在高等法院婚姻註册處 或九龍婚姻注册處張貼,張貼時期不得 少過十七天,且可在報紙登載,在此期内 ,任何人在法律上對是項婚姻必須得其 可者,有權依照下列解釋以畫面通知,制 止結婚。

可提反對理由V 如有人反對是 項婚姻而訂婚者之一方對反對意見發生爭 讓時,則婚姻注册官有權進行查究,如認 爲反對理由不能成立,得進行結婚,如婚 姻注册官認爲反對理由得以成立,當事人 如有不服,得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但高 第十二间 日用參攷

等法院之决定即爲最黟之决定

為滿十七日行證了 (五)訂婚之 雙方,必須於訂婚通告發出並在婚姻註册 處張貼滿十七日後,方得結婚,如訂婚之 申請人因事須提早完成婚禮離港者,而必 須有賴登記署所發給的婚証明時,申請 者可向港藝呈示,例外批准提早舉行婚禮 至於結婚日期及時間,如在教堂舉行者 ,則須先與教堂神父或牧師商定,如在婚 姻註册處舉行者,則與婚姻註册官商定。 <二十一歲以下 (六) 訂婚之 雙方年齡不得小於十六歲,(陽曆計算 如一方年齡在廿一歲以下(陽曆計算>

·而又非鰥夫威寡婦,則必須向婚姻注册 官呈繳其父親之書面許可,如其父親已故 則須繳其母親之書面許可,如父母俱 亡者則須繳合法監護人之書面許可。如未 成年之訂婚人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並不居 留香港,足以依法予以許可者,則婚姻註 册官,於調查後認爲適當者,即可予以書 面許可,此項許可之效力與訂婚人之父 7或母,或合法監護人所簽署者相同。凡 發署上述許可書者,得向婚姻注册處索取 許可書表格。任何人明知有取得上項許可 書之必要,而在未經取得前,擅與年齡未 滿二十一歲而又非課夫或寡婦結婚者,或 協助,或夔使他人與之結婚者,均將受監 禁處分。(七)在結婚前,訂婚之一方必 須在婚姻注册官前宣誓保証履行婚姻法例 之規定,及保証是項婚姻並無合法障碍存 注册結婚規則

詿册處行婚禮V

本港可以注册 結婚的地方有兩處:(一)香港高等法院 的婚姻注册處。(二)九龍旺角彌敦道六 六四號滙豐銀行大廈四樓的香港政府婚姻 注册處九龍分處。(三)普通市民婚禮毎日 由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 (星期六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依照 與婚姻注册官預先所訂定之時間準時到達 ,並僧同負實成年人二名到場簽字作証, 婚姻注册處舉行婚禮場所,全部僅能容 人左右,所以除結婚當事人外,在傷人士 只以証人兩名及少數親友爲限。(四) 結婚變方之父親其姓名及職業必須填報。 (五)行婚禮時,隨結婚人之意,得用 一枚或一枚以上之指環。 (六)新娘、新 郎及証人須簽署結婚証書二份,正本交由 新娘、新郎收執,副本由婚姻注册處保存 。 (七)婚禮完成後乃在婚姻注册處辦事 處辦理婚姻注册

A在教堂行婚禮> (一)香港有 許多教堂,獲准爲舉行婚禮場所。(二) 凡欲在特准敎堂舉行婚禮者,乃須依照普 通手續呈報婚姻注册處,婚姻注册官在法 定期間十七天期滿後,即以証書發給當事 人,此項証書,必須交與該教堂神父或 師,憑此証始得主持婚禮,如無此証者, 不得舉行婚禮。(三)在教堂舉行婚禮所 有其他手續,當事人必須預先與該敎堂神 艾或牧師商定,與婚姻注册官無涉。(四 (第九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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