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diatiots 或產生電離輻射 或製造、 在或處理發射性物質之工業;
「電離輻射」(ionising) ̈電離輻射一( ionising ),包括X 光和從輻射性物質中發出的輻射;
「過光一( Iurminising ),意指使用 發光化合物於任何表面,或爲某一種行業 或製造過程而處理發光化合物;
「 發光化合物」( luminous Conn pound),意指含有任何發光物質的發光 原料;
『 輻射性物質」 ( radinansive sub+ stance),意指包括或含有任何輻射性 元素的物質
凸
第三條 未經勞工處的書面核准,任 何人不得協助有關工業進行包括使用電離 輻射的工作或製造程序。
第四條 任何有關工業的僱主應保証
第二章 曝露的控制
(甲)使他所僱用工人儘量避免曝露 於電離輻射之下。在任何情形下,他不准 許任何僱用工人在一個星期內曝露於電離 輻射超過〇・三單位( ai);
(乙)他所僱用的工人所處理的輻射 性物質應儘量少,而處理輻射性物質的時 間應少到進行工作所必需的最低限度;
(丙) 當僱用工人所受電離輻射超過 或易於超過准許的最大量時,應使用勞工 處長批准的預防措施,包括使用遠距離控 香港年鑑
制方法和搛保護幕
*
第五條 任何有關工業的東主之可使 用勞工處長所規定的保護方法,並且將這 些方法經常使用,並按照勞工處長的規定 將這些方法加以試驗,以決定其是否有
第六條 任何有關工業的東主,不得 僱用任何人—
(甲)在使用電離輻射的任何過程中 每週工作超過四十八小時·
(乙)在不舍使用電離輻射的過程中 工作十二個月以上而無至少三個月的休息
(丙) 但東主保有一份按處長規定格 式的報表,該表由受個人簽名,宣稱其明 瞭本條規則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一)任何有關工業的東主 應作安排,使所有曝露於或其工作易於 曝露於電離輻射的工人,在開始工作的七 天内,並在以後每隔一月,由處長指定之 醫官檢查身體。
(二)有關工業之東主應將處長所規 定的感光膜帶或其他探測輻射光線的標帶 供給工人,而每一曝露於電離輻射的工人 或其工作易於曝露於電離輻射的工人必須 佩帶之。
(三)勞工處長如認爲受僱於有關工 業的任何工人所接受的電離輻射量已超過 第四條所許可的最大限,或對該工人健 康絕對有危害時,得命令將該工人從曝露 第十二回 工業須知
於電離輻射的工作至談工業所之其他工 作,該工業之東主應遵行此項命令。 第三章
工場及設備
第八條 任何有關工業之東主應保証
(一>有輻射性物質使用之一切工塲 內之一切工塲内之地板和牆壁應以光滑, 不透水之原料建築而成,其設計並須易於 洗滌;
(一)在其上有輻射物質使用之所有 橙子和桌子,其表面須不透水,能洗滌; (三)曝露或易於曝露於電離輻射之 一切工人均有靠背椅可坐, 該椅須堅固並 便於洗滌。
第九條 任何有關工業之東主(一) 應保証在使用發光化合物時採用潮濕的方 法;(二)未經處長書面核准,不得使用 或准許他人使用發光粉。
第十條 任何有關工業之東主不得准 許任何人進行處理輻射性物質之工作,但 在經處長核准之有排氣之通風設備之室內 進行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任何有關工業之東主,應 在處理輻射性物質之工作櫈上設置工具架 並保証工具架和工具每日清洗之。
第十二條 任何有關工業之東主,應 備置容器,以存放工業中所使用或儲存之 。一切發光茶油和其他發光化合物。該容器 須能保護工作人員免受電離輻射,並儘可
能使其避免破裂和溢出。
第十三條 任何有關工業之東主,應 保証使烘乾發光化合物或烘乾有發光化合 物使用的其他物件的任何爐子,有效地與 外界空氣相流通。
第十四條 (一)任何有關工業的東 主,應設置一適宜的儲藏保險箱,以儲藏 轕射性物質,該保險箱四壁須用適宜的原 料製成,以防止輻射線的逃逸,並保証使 不用的輻射物性質儲存在這一保險箱中, 而只是急需應用的極少量的輻射性物質才 能在任何時間從保險箱中取出。
(二)該東主應保証使這一保險箱設 有適宜的通氣孔道,以便外面空氣進入, 而這種孔道在一切時間都不致閉塞
(三)該東主應保証使輻射性物質 能由一負責人員移動,移動時且有保護的 容器盛裝(
(四)該東主應保証使一切含有輻射 性物質的物件,而其已經加工完成或不在 製造程序中者,以適當方法儲藏之,以避, 免其有輻射的任何危險。
第十五條 (一)任何有關工業之東 主應保証使一切發物在工作休息時間或每 日工作完畢後,從輻射性物質的工廠中淸 除之。
(二)有關工業之東主應保証使一 發輻射性物質和一切含有或可能含有輻射 性物質的廢物,用免使開工工內外人員身 體健康受危險的方法處置之。
(第七篇) 九
第十六條 任何有關工業之東主應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