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不適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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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十二间
(第七篇) 八
工業須知 十五或三十六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 受二千元罰金之處分。
液體或固體或載器或容器,其壓縮力超過 空氣壓力,由於氣壓而發生爆炸者。
其構成該塲所樓宇一部份之屋頂、牆壁 樓板、建築或地基由於任何原因,至全部 或局部發生傾場者。
第三十五條 注册工塲須在各工人便 利接觸之適當地方應設置公衆水喉或供應 經衛生官以書面核定來源所取汲之-
足食
第三十六條 注册工塲須按照所僱工 人人數,設置-
份初級救設備,連同各 該設備使用法之簡淺說明書。
第五章 罪行與刑罰
第三十七條 凡違反規則第三、四、 五、六各條或八條項之規定者,以犯罪 論,應受五千元罰金之處分。
第三十八條 無論何人——(甲)達 反本規則第十五條)項,第十六條第二 十六條項之規定、(乙) 違反按第二十 五條項規定所頒命令者,均以犯罪論, 應受一千元罰金之處分
第三十九條 工業場所東主——( ) 遠反本規則第十四條項,第二十五條 項,第二十六條分項或三十八條項之 規定者;(乙) 容許塲所內任何人做出任 何情事而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者,(丙) 對於工業場所而有違反規則第十八、十九 、二十二、二十三、三十或三十三條項 之定規者,均以犯罪論,應受五千元罰金 之處分。
第四十條 工業塲所東主有——1(甲 )違反本規則第十條之規定者,或(乙) 對於工業場所而違反本規則第九、二十一 三十四在停項 第
第四十一條 工業場所東主(甲 >容許任何人在傷所内作出任何違反本規 則第七條之規定者;〔乙)對有關工業塲 所違反本規則第二十四、二十九條、三十 二條〇項或三十三條項之規定者; ( 丙 ➔對工業場所發生意外或危險事件而不提 出報告或不將遇難死亡工人以書面呈報, 有違反本規則十一或十二條之規定者,均 犯罪論,應受一千元罰金之處分。
第四十二條 無論條例第十條有任何 之規定,工業塲所東主對於干犯本規則第 十五條簪項或第十六條規定之罪行,不得 以犯同樣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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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危險事件
一 用機械力發動之反旋器、車輪、 石磨或磨輪發生爆烈者。
二 起重機、紋機、紋車、紋轆或用 以載運工人貨物升降或其他器材或其一部 發生破毀或失效(鏈索破裂除外), 重機倒轉者。
二 發生爆炸或火災,致損壞有工人 在內工作房間或地方之建築,或損毀所裝 機器或機械設備,因而各該房間或地方之 通常工作完全停止者。
四 因爆炸或失火洩電或使電機機械 設備或儀器失效,或使建築物遭受損壞因 而發生停頓或不能使用者。
六 僱有工人在内工作之工業塲所,
一九五六年工廠及工業(修正)
則
勞工處長爲行使一九五五年工廠及工 業條例第五條所賦權力,制定下列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六年王 廠及工業(修正)規則
第二條 一九五五年工廠及工業規則 (下稱原規則) 第二條註釋「建築主管官 」一定義之後,增加下列定義一項
「建築或機械營造塲地一,指工業塲 地而場內係使用純粹手工機器以外之機械 ,以建造、重建、保養、修葺、更改或拆 卸任何建築物、鐵路、電車路、海港、船 塢、碼頭、運河、内河、道路、隧道、橋 梯、棧道、渠溝、暗溝、渠道、水井、電 報、或電話設備、電力塲所、煤氣廠、自
一九五七年七月十一日香港立法局通過
來水廠或其他營造工程,連同構築各該工 程或結構物的基礎等在內者。
下文第四篇甲
第三條 原規則第三十六條之後入
第四章甲 建築及機械營造塲地
第三十六條甲 爲實施本規則第十八
十九、二十、二十五、二十六、三十四
、三十五及三十六各條之規定所稱「註 册工場」應包括建築或機械營造場在內, 無論各該塲地係不必依工廠及工業條例第 七條 項規定注册者。
註:本規則修正案,目的在使建築及 機械一併適用一九五五年工廠及工業規則 關於註册工塲防止意外,防範火災及衛生 設備之規定。
一九五七年工廠與工業(輻射)
特別規則
第一章 通
則
五 儲藏瓦斯或煤氣(包括空氣)
第一條 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七年工 廠與工業八辐射)特別規則
九五七年四月九日勞工處長制定 九五七年五月八日 立法局批准 第二條 本規則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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