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註册工塲所有外出門戶 及備用工人名以上在内工作之房案所有 門戶, 除係滑動門之外,須爲向外開啓

第二十三條 註册工場所僱用工人在 工場時,無論各該工人是否在内工作,其 出外門戶暨各該工人所在房間之門戶,均 不得加以鎖閉或扣牢,使其人有不能從其 內容易及快捷開門之

第二十四條 所有注册工傷,每層樓 如有車軸或推動皮帶經過之通口,須加設 備,以得處長滿意爲準,使遇火警時得將 每一通口關閉之

第二十五條 (一)注册工塲而使用 或意圖使用任何惹火液料或含有此項液料 之混合物或處長認爲有火災危險之物質或 事物者,處長得以書面飭令在該工場內禁 止吸烟及使用無環燈火。

(二)凡依本條項規定禁止吸烟或 使用無罩燈火之註册工場,其東主須依照 處長書面指示採取步驟,以執行此項禁止 命令。

第二十六條 (一)註册工塲東主對 於工場內設置的有避火出路及救火器具, 應保持其良好情况及免除一切阻塞障碍。 (二)無論何人不得故意改變、損壞 、阻撓此項避火出路或滅火用具。

第二十七條 註册工塲不得設在領有 執照儲存一八七三年第一號危險品條例規 定之危險品之樓宇内,但存儲危險品之處 設有防火物料構築物隔斷該工塲之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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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並經威長真消防局長程爲已意者則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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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一)處長得以書面通 知瀟令採取下列措施—

(甲)注册工場建築物或其一部份, 其容積超過二十五萬立方呎者,須用防火 物料構造之糧或樓板分隔成若干間,每間 容積不超過二十五萬立方呎,以使建築主 管官滿意;

(乙 ) 依 ( 甲) 欸規定所必要之分間 牆或樓板而設有通口者,須用防火物料裝 配隔成使建築主管官認爲滿意的門窗;

(丙)凡屬注册工塲之一部,而 台建築物高達六十呎以上,及建築物 內僱用工人二十名以上工作者,須依照處 長通知書所列,供設逃避火災之出路; (丁) 注册工塲須依處長通知書所示 採取防火措施及設置滅火器具;

(戊)註册工場須在場內避火出路處 設立附有中英文「 太平門」之發光標示牌 並保持其完好狀况;

(已)凡屬分賃工廠須在每 上落處設置專用混凝土樓梯並裝配用防火 物料構造之自動關閉式門戶。依本欸規 定所設樓梯,須用混凝土製成直達該建 物定頂樓,並接連用混凝土梯或鐵梯直通 至屋頂。裝設一安全通路,通往近鄰 築物,或依通知書所指示另設其他逃避火 災出路。

(二)依本條規定所發通知書,須開 列處長要求之詳細事項,包括遵行期限在 第十二回 工業須知

該有關註册工傷之東主收受上 通知書後,須執行及辦理一切必要工事 及情事,以符合指示所規定的一切要求; 包括將圖則送呈建築主管官審核在内。 生

第二十九條 所有注册工場須保持淸 潔,曁免除渠溝、廁所或臭惡物所發出的 炱氣,並在不妨害上項規定之情况下,撈 取下列各項措置(甲)每日須用適當 方法將工作室內樓板、工作枱、樓梯及通 路所積存之垃圾廢物清除之,(乙) 每一 工作室之樓板,最低限度每星期用水洗刷 一次,或於有效及適宜之情况下,用大掃 除或其他方法清潔之,(丙)所有內牆 間壁、天花板或樓頂,最低每年須灰水 一次,如已髹油或加漆飾者,則每十四個 月內至少須用熱水與肥皂洗滌一次。

第三十條 (一)註册工塲須作有效 與適當設備,以保持每一工作室清新空氣 之流通,如屬礦傷,則每一穴須有此項 有效與適當設備,以保持各該室或礦穴 有-

分空氣流通,並在可能範圍內,使工 場進行工序或工作時有可能發生損害健康 之烟塵及其他不潔事物不致爲於人。 (二)在不妨害本條項規定之下, 注册工塲進行製造工作而發出烟塵或不潔 之物,其特性與程度足以傷害所儷工人者 或發出大量塵埃者,須採取所有可行措 施,以保障所僱工人免受此種烟塵或

於工作業之内 特別是在製造過程中,其工作性質有使其 實際發生可能時,須在盡量接近塵烟或其 他不潔物之來源地,裝設排抽器,以防止 其侵入工作室中之空氣。

第三十一條 (一)在註册工傷有工 人工作或來往之各部份,須裝置有效率之 設備,以保持-

分與適當光線,無論係爲 天然或人工所造者。

(二)注册工塲工作室用以透入光線之 一切玻璃窗及天窗,裏外兩面須盡可能保 持清潔免有障碍之處。但此項玻璃窗或天 窗得加白油或遮陰,以減輕熱力眩目之弊 第三十二條 注册工塲進行之製造或 工作易使地板受濕,其水濕程度大可加以 排洩者,須設置或保持有效渠道,將濕水 排洩之。

第三十三條 (一)注册工場工作進 行時,不得任命工人過於擠逼,至有危害 所僱工人健康之處。

(二)在不妨害本條項規定下,如 所僱工人於同一時刻在工作室内工作,其 人數過擠,致使每人所佔位置不及11百五 十立方尺者,該註册工場,即作爲上述所 請人數過擠論。

(三)所有注册工塲每一房間,須標 貼牌示,列明各個房間,按照本條規定可 以容納工人之人數。

第三十四條 (一)註册工場須在塲 內供設-

足與適宜之厠所及盥洗室,其僱 用或擬僱用男女兩性工人者,須分別設備 之。

(二)所或盥洗室不遵照建築物條 規例定辦理者,按照本條規定即以未-

分 (第七篇)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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