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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九五五年工直及工業、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丙)款刪除,改爲
一九五五年工廠及工業規則
該條例是一九五五年九月廿八日經香 立法局批准。
者外,不得在任何危險業務中僱用任何年 齡女子或十六歲以下男子工作。
勞工處長爲行使一九五五年三十四號 「『工廠及工業條例一第五條所授權力, 訂下列施行規則。
第一章 緒則
第一條 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五年工 廠及工業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建築主管官 指建築物條例規定之建築主管官;「發 生危險 j,指本規則附表所列有危險性情 事之發生;「防火物料」,指由建築主管 官簽證爲防火之建築用物料「聯動機」 包括所有車軸、輪、鼓、轆及其他傳送 動力及任何機器之器械用具在内;「安全 圍欄」,指所設安全圍欄經處長認爲滿意 者:「分賃工廠」指有樓宇之一部分之工 廠,而樓宇之其他部分由一家以上租用或 意圖租用。
第二章 婦女少年與兒童 之僱用
第三條 無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工業 場所或危險業務中僱用兒童工作
第六條 無論何人不得在工業塲所 用年齡在十六歲以下之少年盯人從事—— (甲) 在下午七時至上午七時間工作,( 乙)在二十四小時任何期間內工作九小時 以上?(丙)連續工作五小時以上,(丁 ) 在每次連續工作五小時之後,至下次工 作之前,無一小時以上休息時間,或在海 次五小時以下工作後,無適合一切情况之 合理休息時間者,(戊)在每七日內無一 日休息。
第七條 工業所僱用之婦女或少年, 由於其年齡與體格發展之關係,不得任令 搵負不適宜之重物。但十六歲以下少年担 負重物,不得超過三十斤。
第八條 (一)無論何人不得於下午 八時至上午七時之期間在工業場所僱用婦 女或年齡十六歲或以上少年工作,但經處 長依本條項規定以書面准予儷用者不在 此限;
(二)處長對於某種特殊工業,得以 書面核准僱用年齡十六歲或以上婦女或少 年人在下列情况下工作——(甲) 由下午 八時至九時,每年不超過六十日者:(乙 ) 由上午六時至上午七時,及由下午八時 第五條 無論何人除經處長書面許可, 至下午十時之間作分班輪替工作
第四條 無論任何人不得用婦女或 少年人在任何礦地担任地下工作。
香港年鑑
第十二
工業須知
在工業塲所港用年齡十六 歲或以上婦女或少年工人由上午六時至上 午八時,或由下午八時至下午十時之間任 輪班工作者......
(甲)祗限於在處長以書面核准之建 築物內僱用此等婦女或少年工人,
(乙)各該婦女與少年工人係站立工 作者,須供設-
足地方,予以適當便利, 使在工作時間內有機會坐下休息;
(丙) 供設一所而其中並無工業製造 程序進行之適宜房間,並加以配備,以作 膳堂及休息室之用;
(丁)所有各該婦女與少年工人須採 用輪值制度,在二十四小時期間内,工作 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戊)各該婦女或少年工人在得二十 四小時期間內,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分 班輪值制度或編排,使工作時間總共不 得超過八小時,各該制度或編排,在實施 之前,須呈由處長以書面核准之;
(己)各該婦女或少年工人不得工作 四小時半以上而無半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 ,而在休息時間内,各該婦女或少年工人 不得任令在進行工作的廠房內停留;
(庚)須在僱用工人地方設置登記册 一本,記載所僱每一婦女之姓名,編號及 相片,並作合時之編製;
(辛)須在僱用工人地方設備現行紀 錄册一本,備載每班輪值工作所有婦女與 少年工人之姓名,編號及相片。
第十條 所有工業須依照勞工處長核
地方設置所 少年工人登記册一本 項登乳册,須作合時之編製。
第三章 通則
第十一條 (一)工業場所發生意外 事件,以致任何人喪失生命者,須在其人 逝世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視察員及該工業塲 所就近警署報告。
(二)工業塲所發生意外事件,致所 僱工人受傷,不能担任其日常工作在一日 或以上者,須於事發後四十八小時內報告 視察員。
(三)凡遇意外事件致工人受傷,經 依本條項規定提出報告在案,而受傷工 人旋因傷致死者,須於其人死後二十四小 時內以書面向視察員及意外發生塲所就近 警署呈報之。
(四) 依本條規定所爲報告,須說明 每個死傷工人之姓名,各個傷勢與輕重程 度,及意外發生之情形等,並得用電話後 口頭或書面提出報告
工業發生危險應速報告
第十二條 (一)工業所遷有發生危 險情事,不論有無工人受傷,須於出事, 二十四小時內報告觀察員。
(二)依本條規定所作之報告,須用 書面爲之,另依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所提出 必要報告,報告書內須列具意外發生的時 間,場內建築物或所裝機器或工廠設備有 無損壞,以及意外發生之情况等各詳細事 (第七篇)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