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以便出售,或 改變物質者,包括船籍在內· 或各種原動力之產力,變換和運輸,(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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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建築、重建、保養、修理、改建或拆毀 任何建築物、鐵路、電車路、海港、船塢 、碼頭、運河、内河、道路、隧道、橋樑 、棧道、渠溝、水井、電報或電話設備冫 電業、煤氣廠、水務工程或其他建築工程 ,連同整理或構築各該工程或建築等地基 在内,(已)由公路或鐵路或内河運輸旅 客貨物,包括在船塢,停溶所、碼頭及倉 庫搬運貨物以及運載煤炭,建造材料及垃 圾在內;
「視察員」,指依第三條規定任命爲 總勞工頑察員,高級勞工觀察員或勞工視 察員之人員;
「鑛塲」,指從泥土中提採礦物之工 包括打石或其他採石工作在内; 「東主」,在有關工業中包括當時管 理或控制或收受各該工業盈利之人,並包 括經營工業之法團、行號、佔有人及其代 理入在内;
「註册工塲」,指依第七條項規定 必須注册之工廠、礦塲、樓宇或地方傷所
『表列行業」,指第二附表所列行業 , 製造程序或職業;
「少年人」,指年齡在十四歲以上十 八歲以下之人;
(二)本條例之規定,對下列各項不 適用——(甲)並非爲貿易或牟利而經營
香港年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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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工業 宜用之食物並在調製場所出售
第三條:總翳得委任勞工處長一人,
副處長一人,勞工官及助理勞工官若干人 ,勞工監督一人,總勞工視察員一人,高 級勞工視察員與勞工視察員若干人,以及 經總督認爲實施本例規定所必要之其他人 員若干人。
第四條:(一)依第三條規定委任之 處長與助理勞工富及任何視察員賦有下列 各種權力—————
(甲)於日夜適當時間內進入,視察 及查驗任何他明知或有相當理由相信其經 營工業之樓宇或地方,
(乙)每次得帶同任何認爲可藉資黝 助以執行本例規定之人員7
(丙)要求將本條例規定必須設置之 册籍或其他文件繳驗及查閱抄錄之,
(丁)查詢一切必要情事,俾薩定是 否遵守本條例規定條件辦理,並查驗所有 認爲違反 本條例規 定罪行 足資佐證 之事
(戊)單獨或會同他人在場見證,就 本條例規定事項,查詢工業内任何人員或 有適當理由相信在以前兩個月內受僱於各 該工業之人員,或要求各該人等據實答覆 此項詢問,及簽署一項聲明書作爲證據,
(已)糟令在工業内僱用婦女,少年 或兒童之人或各該僱主之代理人或服務人 員提供所有有關所僱婦女、少年或兒童之 情况;各該僱主僱用之每一婦女、少年 第十二间
工業須知
及兒童之勞動情形與烤過等情事
「庚]將在任何地點發現違反本條例 或有相當理由懷疑其違反本條例規定之少 年兒童移送依現行條例規定關於婦女、 少年或兒童指定設置之庇護所,予以留 以便查訊?
(辛)要求將有關本條例規定事項或 關於工業製造,機器設備,製造程序或僱 用工人等事項以通告方式標示之,
(壬 依本條例制定的規則所賦予之 其他權力;
(二)衛生官,消防局長以書面授權 之消防局人員,以及處長特別授權及遵照 處長指示辦理之人員,得隨時進入與視察 任何工業場所,以確定其是否遵行本條例 之規定;
(三)依本條例規定授予任何官員之 權力爲兼有而非代替其原有者。
勞工處與工業
第五條:(一)勞工處長對於工業, 得制訂規則,規定下列事項, 以資遵守
一部份之規定 因規定登記與其他情事之 表格,規定保持衛生情况之方法 定防止發生意外事件及救護遭受意外者之 方法,規定保證避免危險或除去缺點方 法,金規定對於肇生意外事件或遇有規定 則明定危險情事時必須提出報告事宜, 日規定預防火災及逃生設備,提取所 用原料,物質樣本,以資化驗,對於 工業以前或現在受僱員工遇有發生規則規 定病症者,必需提出報告事宜,6四對於 工業僱用員工或某一種人等必要受衛生官 或談有關工業東主所聘醫師之醫事檢驗事 宜,規定東主及所僱員之職責,因 一般有效實施本條例規定各事宜;
(二)(甲)勞工處長認定工業塲所 使用之製造、機器、製法或各種人力按其 性質足使所僱員工或某一類人遭受身體傷 審時,在不妨害本條項規定所制定規則 之下,處長得制訂合理面適當之特別規則 以應付此項事件之需要;而特別規則應 包括下列兩項——對於有關製造,機器 製法或各種人力,禁止或管制所有員工 或某一種人等之僱用事宜7禁止或管制 使用於進行任何物料或製法,並規定僱主 員工或其他人員之職責;(乙)上述特 別規則,得適用於製造,使用機器,製法 或各種人力之一切工業或適用於指定各該 工業之某一部門,並得規定工業某一部門 完全或另附條件免遭上項規則之規定;
台禁止或管制危險行業或表列行業對 對所有員工或某一類人之僱用事宜,禁 止或管制工業對婦女、少年與兒童之僱用 -)辯令工業將僱用婦女、少年及兒童情 形登記入册,對於在工業塲所僱用婦女 少年兒童之僱主及其代理人或服務人 員,規定各該人等應負保證遵守本條例規 定之義務,個明定助理勞工官員與觀察員 之職權,金特許任何工業免遵本條例或其 送總督察核,並經立法局之批准; (第七篇) 三
(三)勞工處長制訂之所有規則,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