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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十二间

處長吳嘉士宣佈,港府出售官塘工業用地 之政策,將有改變。

依照新政策,雖然有烟霧發出及有 惡性之工廠仍不准在官塘設立,但買家在 購得土地後,所經營工業之種類,將不再 受到任何限制。新國工廠區因爲水源缺乏 關係,使到耗水蚤高之工廠,仍不適合設 立。

晏嘉士說,港府係吸取秋開始售賣 官塘地區以來所得的經驗,將此項政策 以改變。現已發覺限制工業用途,在理論 上雖然極佳,但無法實行。

港府於一九五六年八月公佈行將開始 出售官塘新塡地之工業地段後,售出之地 段約有五十幅。港府將工業種類分爲數組 並依照有意在官塘購地人士之人數比例 將地段先行概畧指定,供每組工業應用 以便於出售此等地段。每售出一地段時 俱有特別條件,以限制購地者依照每組工 業之規定,而進行製造工作。

雖然此項政策似屬公平及合理,但規 定之各種限制辦法,可能防碍工業之發展 。有等廠商之製成品種類繁雜,同時可能 分屬各組工業範圍內者。此等情形遂使該 等廠商除分購數段建廠以製造其出品外7 不能從事競投官塘工業塘地段

港府因此决定,將來所拍賣之土地, 其用途將不限於某 一 組工業範圍内 之部

但有厭惡性之工業仍不准在官塘區開 爲避免可能發出鋼

但塲附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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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須知

見,只有不會發出烟霧之工廠,或所發出 之烟霧能有效控制者,然後獲准設立,換 言之,搪瓷、玻璃廠、火柴廠、士敏土廠 磚窰、陶瓷廠、以及鋼鐵廠,將不准在 官塘設立。此項限制將予嚴格執行。

至於在官塘工業區限制供出之辦法, 仍然施行。

政府預期將此項政策改變,已在四月 初暫停將官塘工業用地出售,現在將恢復 辦理,並將預先在憲報發出公告,將出售 辦法宣佈。

關於廠家在此項聲明發表之前已在官 博購入土地一點,晏嘉士解釋稱,廠家可 以申請將地條件放寬,以便可以不受自 前售地條件限制,將已購入之土地從事其 他工業用途。

假如購買人願意依照彼等已付地價及 將來拍變所得之市價之差額補足地價,港 府將會考慮彼等之申請書。

港府已注意到,因可能發出烟霧或因 需要大量用水而不能在官塘設立之工廠, 亦需地方建廠,因此現已選擇三個地區, 並擬定計劃,將此等地區發展爲工業區。 當有地可以出售時,將准許有少量烟霧發 出之工廠設立。其中有兩地區係在蓋灣及 醉酒灣,另一個在香港仔,但用水多之工 廠,將不適宜在此處開設。最受影响之工 業 7爲搪瓷廠、玻璃廠、火柴廠、及鋼鐵

在知道有關臺址之需求後,將會研究 道路、類产 、及水電等供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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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使到地盡其用。

因烟霧或耗水關係不能在官塘開投之 工廠,仍然可以享受分期付出地價之權利 有意申請購地之人士,屬意香港仔區者 可以向工務局土地及測量部監督接洽。 屬意荃灣及醉酒灣方面者,可與新界民政 署長洽商。

從上舉之辦法中,足見當局對香港之

(第七篇) 二

工業所用之廠地予以注意且加以實際之 忙,企能獲致滿意之效果。

不過這應該只是政府對廠地政策之一 部分,其他方面還要注意,多所照顧,如 新界或本港之空地,苟有廠家申領使用 應該予以特別之通融。地價要低,俾廠家 易於購入,如屬租賃,地租尤要低,免 工廠之負担增重

工業條例與工業規則

香港政府在最近幾年中製訂了一些有 關工業及工廠之條例及規則,爲了使大家 易於明瞭及有系絲之認識,特全部刊登於 後,俾供各界人士參考。

一九五五年工廠及工業條例 該條例是一九五五年八月十七日經香 港立法局修正通過。內容爲:

第一條:本條例定各爲一九五五年工 廠及工業條例,其施行日期由總指定, 在政府公報公告之。

第二條:(一)除本條例內文有相反 之規定外,所稱·····

「 身體傷害 ∫,包括對健康損傷在 內

「兒童一 指年齡在十四歲以下之

「處長」,指依第三條規定委任之勞 工處長,又除有「勞工處長一明文規定者

·應包括副處長及受任爲勞工官員或發

工監督在内;

「危險行業」,指第一附表所列之行

業;製造程序或職業;

「工廠」,指(礦場以外)任何樓宇 場所或地方而在內製造、改造、洗滌、修 理、裝飾、加工、整理以便出售或破拆物 品或改變物料及在各該傷所地方之庭院範 圍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甲)使用除完全運用手動機器以外 之機器者:

(乙)使用人力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僱用勞工二千人或以上者,其經 營之製造程序,或職業係在香港注册工場 之樓宇或地方爲協助其東主或所經營之工 業者,他所爲製造,所用機器,製作或各 種人力係須遵照第五條項規定制訂之特 別規則辦理者,

(

「工業」,包括下列各項在內

甲)工廠,(乙)礦塲,(丙)任何工事 企業面在內製造 改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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