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程除內文另有表示者外,所——該管我委員會」對於受懲教 人,指依規程第十一條規定在受懲教人現性地區所委懲教委員。「官一指依規程第 三十七條規定所委醫官。「條例」指一九五六年五七號罪犯懲教條例。「監法庭 對於受懲教人或懲教令,指對受懲教人現住地區有管轄權之裁判。

第二篇 懲教委員會 組織程序及職責

第三條 懲敎委員會以總督委派六人以上組織之,任期由總督指定之。

第四條 懲致委員會委員得隨時致輔政司提出辭職。

第五條 總督應舉委懲教委員會委員一人任該會主席 3.

第六條 懲教委員會應酌定適當時間地點召開會議,並議定處理與管理會內事務 但須遵照本規程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委員會主席任會議主席,主席於開會時缺席,應由出席委員中互選一入 任會議主席

第八條 委員會舉行會議,以有委員三人出席該會議爲法定人數。

第九條 委員會會議所有議題,以出席及對該問題有表決權之大多數委員决定之 3. 可决否决兩數相等時,主席得多投一表决權。

第十條 委員會須設置議事錄,由主席簽署之。

第十一條 總督委任懲教委員時,應指定其所管地區,總督認爲便利時,得隨時 將每一地區加以修改。

---

運行辦理。其不遵行時,應依下文所示提出報告。

第十八條 〔一)微該除須遵照教令規定辦理外,應常與該犯接近,時與會 牾,訪問其居址,並令該犯按時報到。(二)懲教官遵照本條規定訪唔該犯及令 報到等所定期間,應就該犯品行與行爲改善情形之下决定之。

第十九條 懲教官應對受懲教人提供意見,助力與友善,必要時並代謀職業。因 是,必須盡可能與社會及宗教工作者合作,以獲得其助力

第二十條 (一)懲教官對於在監視下之受懲教人,應就監視法庭之需求,按時 向法庭報告該犯生活方式及其一般改善情形。(11)懲教官對於在監視下之受懲教人 ,應將該犯生活方式及其一般改善情形按時向主任官與該管委員會報告。(三)受懲 教人不遵守懲教令條件時,懲教官須將此項事實報告監稅法庭及該管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依規程第二十條規定所造報告,須照監視法庭或骸管委員會主任 官指定之期間及方式辦理,並不得在法庭公開提出或刋佈之。

第二十二條 (一)依第四條(四)項規定提出之報告,應包括——() 受懲教人所住核定院所所長之報告7(乙)骸管懲教官對該犯於取消住居核定院所後 其適當居址或他處地方之報告。(二)委派在任何地區之懲教官,按據娶求,在識賣 上,向他環懲教官提示本條(一)項(乙)所指報告。

第二十三條 懲教官須依本規定表格與方式,設置關於其本人監視每一受懲敵 之正當紀錄册,並確保不將此項紀錄對非授權人揭示之。

第二十四條 懲教官須依附表指定表格在紀錄册内填註其監下每一件事之詳細 事項。

第四篇 核定院所管理過則

第二十五條 (一)核定院所所長須對主任官負責該院之有效管理。(二)院長 須設備——(甲】 該院收容及開釋一切受懲教人登記册。(乙)有關該院毎日重要事 務日記。(丙)受懲教人毎日在院居留或離院登記册。(丁) 按照主任官指定表式之 在院居留每一受懲教人個別紀錄。

第十二條 委員會對於在各該地區服務之懲教官所作畫面或口頭報告,須予以接 及研討,對於法庭認爲需要之音訊,應予提出或蒼令提示之。

第十三條 委員會對於懲教官執行監阆之各個事件,須隨時與之商討,並盡可能 對各該懲教官提供助力與意見,俾能逐行其職實

第十四條 委員會對於懲教主任官所諮詢之事項,須予以研討及提供意見。 第三篇 懲教官職實與報告 第十五條 懲教主任官執行職實,包括下列各項! (甲)懲教事務之規劃及管 制。(乙)監督與訓練懲教宮及分派工作。(丙 ) 核定院之管理。(丁)對委員會 提供意見與助力。

第十六條 懲教官對於法庭黴詢對罪犯頒發懲教令問題,應先行對該犯作初步調 查,包括其住處之環境等在内。

第十七條 懲教官奉行懲教分,須負實監視受驚人,使之明瞭令内所列條件

ti

!

香港年鑑 第十二回

法規新輯

第二十八條 院長除仍須遵照主任官指示辦理外,得决定院内其他職員之職責。 (第三篇) 九

第二十六條 核定院所受懲教人如有潛逃?院長應即通知主任官及骸院所在地之 警察區署。

第二十七條 院長徇據委員會之要求,須以書面報告在院居留受懲教人之進展情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