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册結婚規則摘要

凡欲在香港結婚者冫應遵照香港婚姻法律(即一八 七五年公佈之第七號婚姻條例)所規定之事項及手續如

A標貼訂婚通告▶ (一)婚禮不論在婚姻注册 處或教堂舉行,事前必須在香港高等法院婚姻註册處, 九囍婚姻註册處標貼訂婚通告。(二)訂婚者之一方 ,須親到婚姻註冊處簽署訂婚通告,並將有關雙方之下 列各項據實填明:全姓名爲處男抑爲衆夫,爲處女排 爲寡婦,抑雲會離婚者,以前會否遵照中國法律及習慣 或其他儀式結婚者年齡,如一方之年齡在廿一歲以上 者,則應將准許是項婚姻者之姓名及住址以及其對未成 年訂婚八之關係,如爲父爲母抑爲法律監護人等,分別 列明。(三)填報事項必須詳盡準確,如故意偽報者, 將受嚴厲處分。(四)是項訂婚通告之公開及有效時期 爲三個月,自發出之日起,婚禮必須在此期間舉行,逾 期即屬無效,必須另發通告,始得舉行婚禮。通告一份 ,須在高等法院婚姻註冊處,或九龍婚姻注册處張貼 張貼時期不得少過十五天,且可在報紙登載,在此期内 任何人在法律上對是項婚姻必須得其認可者,有權 照下列解釋以裝面通知,制止結婚。

可提反對理由V 如有人反對是項婚姻而訂婚 者之一方對反對意見發生爭時,則婚姻註册官有欄 行查究,如認爲反對理由不能成立,得進行結婚,如婚 姻註册官認爲反對理由得以成立,當事人如有不服,得 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但高等法院之决定即爲最終之決 定。

滿十五日行體 (五)訂婚之雙方,必須於 訂婚通告發出並在婚姻註冊處張貼滿十五日後,方得結 如訂婚之申請人因事須提早完成婚遷離港者,而必 第十一间

香港年鑑

須有賴登記署所發給的婚証明時,申請者可向港督呈 示,例外批准提早舉行婚禮。至於結婚日期及時間,如 在教堂舉行者,則須先與教堂收師商定,如在婚姻註册 處舉行者則與婚姻注册官商定

二十一歲以下 (六)訂婚之雙方年齡不得 小於十六歲,為陽曆計算)。如一方年齡在十一歲以下( 陽曆計算),而又非深夫或寡婦,則必須向婚姻註册官 呈繳其父親之書面許可,如其父親已故,則須繳其母 親之書面許可,如父母俱亡者則須繳合法監護人之書面 許可。 如未成年之訂婚人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並不居留 香港,足以依法予以許可者,則婚姻註冊官,於調查後 認爲適當者,即可予以書面許可,此項許可書之效力與 訂婚人之父,或母或合法監護人所簽署者相同。凡簽 署上述許可書者,得向婚姻註册處索取許可書表格。任 何入明知有取得上項許可書之必要,而在未經取得前 搜與年齡未滿二十一歲而又非踩失或寡婦結婚者,或協 助,或唆使他人與之結婚者,均將受監察處分。(七) 在結婚前,訂婚之一方必須在婚姻注册官前宜保証 婚姻法例之規定, 及保証是項婚姻並無合法障碍存 在

註册處行婚禮》、 本港可以註冊結婚的地方有 兩處:(1)香港高等法院的婚姻註册處。(二)九龍 旺角彌敦道上海滙豐銀行大厦四樓的香港政府婚姻注册 處九龍分處。(三)普通市民婚禮每日由上午十時至下 午四時依照與婚姻註册官預先所訂定之時間準時到達, 並借同負責成年人二名到塲簽字作証,婚姻註册處舉行 婚證塲所,全部僅能容十人左右,所以除結婚當事人外 ,在場人士,只以証入兩名及少數親友爲限* (四) 結 日用參攷 結婚規則

婚變方之父親其姓名及職業必須慣報。(五》行婚後時 ,隨結婚人之願意,得用一枚或一枚以上之指環。(六 )新娘,新郎及証人須簽署結婚証書二份,正本交由新 娘》新收執,本由婚姻注册處保存。(七)婚禮完 成後乃在婚姻註册處辦事處辦理婚姻註册。

在教堂行婚瞪口 (一)香港有許多教堂,獲 准爲舉行婚禮場所。(一)凡欲在特准教堂舉行婚禮者 乃須依照普通手續呈報婚姻註册處,婚姻注册官在法 定期間十五天期滿後,即以証書發給當事人,此項 必須交與該敎堂牧師,牧師憑此証始得主持婚瞪,如 無此証者,不得舉行婚禮。(三)在教堂舉行婚禮所有 其他手續,當事人必須預先與該教堂牧師商定,與婚姻 注册官無涉。(四)舉行婚禮後,牧師即以結婚証書一 份交結婚人,並將其副本轉呈婚姻注册官存貯備案。 A一般應知事項 一)結婚後,隨時可向婚 姻註册處申領結婚證書抄錄本,惟須繳交小額領証費。 (二)凡曾離婚者 如欲遵照香港法例結婚,於未舉 行婚禮,必須以証明其身份之適當文件呈交婚姻註册

A改訂結婚費用7 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政 務會代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八一章婚姻 條例第三十七條所授頒發命令,將婚姻條例第二號徴 費表修正,其徵費如下:(一)結婚通知書一元,(二 )核准結婚証一元,(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檢查姆籍 費二元,(四)條例規定必要文件騰本簽証費二元,由 港外地方郵寄申請書另加額外費一元,(五)補發紙錄 離......→(甲)不逾十年期間者五元,(乙)十年以上期, 間者十元,(六)依第十條規定訓令登記官簽發証執 照費三十元,(七)依第十二條規定特別執照費一百五 十元,(八)在登記處舉行結婚費十元。

其出事宜,宜留意報,俾知辦法有無瑲訂改。

(第八篇)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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