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一回 交通要覽 (二)車聚,加快累,臥鋪均分開發售車票,加快票可以發售至全國任何快車 停點站 •

出境入境

(三)小孩乘車:除另有規定外,對無大人護送的未超過十周蟲的小孩不售予客 票。一個購有客緊的大人有棚携帶二名未超過五周小孩免費乘車,携帶多於兩名未 超過五周歲的小孩或機帶超過五周歲至十周歲的小孩乘車時,應另購小孩票。超過十 周上的小孩應買同大人相同的車票。

(四)乘坐臥車:旅客乘坐臥車時,除購客票外,還應購買同客票席別相同的臥 輔票。持用軟席客票,可以購硬臥鋪但客票同硬席客票的票價差額不能退 還。兩大人不能合用或輪流使用一個臥鋪。一個持有小孩客票的小孩或兩個未超過五 周歲的小孩,可以免費隨同大人使用一個臥鋪,如小孩單獨使用臥鋪,或兩個至三個 小孩共同使用一個臥鋪時,應另購一張臥鋪;但免費小孩單獨使用臥鋪時,還應 購一張小孩客票。

(五)中途下車變更目的地均須向當地站長請求加簽或更改。

(六)旅客購票後必須按照祟面所載日期,車次乘車,並要在票載有效期內到達 終點,如因故不能乘坐當日當次車時,須於距離開車前兩小時要求退票或簽証乘。 逾時無效。簽証乘以一次爲限(臥鋪票不辦乘經簽証改乘後之客票,快車票不 再退還價。

(七)隨身携帶免費行李每成人以二十公斤爲限(購有小孩票之小孩每人以十公 斤爲限)。

(八)行李攘量成人每人在五〇公斤以内,(蔣有小孩票之小孩每人亦在五〇公 斤以內)可按照行李運價核收,超過以上重量時其超過部份按照包裹運價核收。

出入共區携帶行李物品辦法

旅居港澳僑胞及其親友,因必要再情來往大陸共區者,其所携行李物品,常遭受 若干麻煩,去年(一九五六)三月一日,共黨的對外貿易部,又實行一種「關對來 往香港澳門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探得其全文如下,以供港澳僑胞及其親友必要時

第一條。來自或前往香港、澳門(以下簡稱港)的旅客所携帶的行李物品,按 照本辦法的規定驗放。

在本辦法規定範圍內的行李物品,准免領許可証。

第二條。自港澳舉家遷移回來的旅客和首次回內地就學的學生(有確實証明文件 的所携帶的自用行李物品,可以比照「無關對進出國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的 規定稔放。

第三條。來自港澳將在内地居住個月以上的旅客(有雎實証明文件)及由內

(第四篇)六

地往港澳居住三個月以上的旅客,在他們進來時所携帶的自用物品和旅途必需的衣 食品、盥洗用具等免稅放行外,在到岸價格人民幣五十元以內的僅徵收關稅、貨物 稅或商品流通稅放行。

第四條。來自港澳將在内地居住不滿二個月的旅客及由内地往港澳居住不滿三個 月的旅客,在他們進來時,所攜帶的自用物品,除旅途必須的衣、食品、盥洗用具 *免稅放行外,在到岸價格人民幣十五元以內的准微收關稅、貨物稅 或商品流通稅放 第五條。來自港澳的旅客所携帶的應稅物品,如經旅客保証回澳時帶出並經海關 認可的,可在登記後免稅放行,不計入限值内。保証帶回港澳的物品如不按時帶出以 走私論處。 第六條。前往港澳的旅客所帶行李物品在自用、家用範圍合理數暈内的7准予 行。短期仍擬返回的旅客,如帶有回必須完稅的物品,可以向海關登記,回程時憑 以免稅核放行。

第七條。來自港澳的旅客不准携帶本辦法附件(一)所列物品,前往港澳的旅客 不准携帶本辦法附件(二)所列物品,如有違犯,依法處理。

第八條。旅客所携帶的行李物品如超過本辦法第三、第四、六各條的規定,來自 港澳的由海關扣留限期退運港濙7逾期不退運的由海關變價繳庫;前往港澳的不便 第九條。來自或前往港澳的旅客所携帶的金銀及其製品、外幣和珠寶飾物,按本 辦法附件(三)限量表的規定放行,所携帶的外國貨幣票據、有証券,按國家銀行 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根據本辦法放行的自用物品,不得出賣牟利,如有違犯,按走私行爲處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一九五六年三月一日起實施。

附件一7來自港澳旅客不准携帶下列物品:(一)各種武器、彈 爆炸物品; (二)無線電器材管理條例規定應當受當制的器材;(三)中國貨幣;(四)中國貨 幣票據和有價証券;(五)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包括日記 部、曆書、圖片、樂譜、書報、宠物、廣告等》、手稿、謄寫本、鉛、紙、底片 照片、留聲機唱片、電影片、巴錄音的錄音帶等。(六)使人能成癮癖的麻醉藥品

*3鴉片、嗎啡、海洛因、可卡因(高根)等毒品和吸食毒品的用具;烈性毒藥;(七 ) 彩票; (八)已攝影未經冲洗的底片和膠卷; (九) 活鍋子。

附件二,前往港澳旅客不准携帶下列物品:(一)各種武器、彈藥和爆炸物品 (一)無镍電:材管理條例規定應當受管制的器材;(三)中國貨幣;(四)中國貨 幣票據和有價証券;(五)外國貨幣、外國幣票據和有價証券;(六)黃金、白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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