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一
出境入境
交通要竟 使領館於其所持普通照上給予「回合加簽」「回合加簽」後,在護照有效 期限内,可隨時憑運照回合。
·僑居與我有外交關係國家之人民,持有已經「回合加簽」之普通護照因照之 有效期限屆滿,經我使領館予以延長期限時,是否再須「回合加簽」, 答:原已簽蓋之「回合加簽」,在硬照延長之有效期限内,繼續有效,勿須再辦「回 合加簽」。
問:再入境証應如何請領?普通護照上之「回合加簽」與再入境之效用是否相同? 答:(一)出境前往國軍駐守地區,港澳地區,及與我無外交關係國家,仍須返台者 ,於申請出境時,可同時申請再入境,經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核定後,將 出境証及再入境証同時發給,返台時,憑再入境入境。
(11)出境前往與我有外交關係國家?於申請出境時,同時申請再入境者,外交 部於核發普通護照時,即給予一回合加簽」,返台時,憑「回合加簽」之 普通硬照入境。故普通照上之「回合加簽」,與再入境証,均爲出境後 返回台灣之有效証件,僅因地區之不同而名稱有異,其效用則一。
·依入出境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出境前往港澳地區者,應出境証出境,由港澳 地區來台者,應將入境入境,不知持有護照者,可否經由香港來台或前往目的 答:(一)持有外交護照、公務護照,經「回合加簽」之普通照,由與我有外交 關係國家來台者,如順航程,道經香港,可憑護照經由香港來台。
(二》由台灣前往與我有外交關係國家,其所持護照已經前往目的地國家之駐華 使領舘簽証,如順航程冫道經香港,或因前往目的地之國家在合未設立使 領舘,必須前往香港該國駐港領事館辦理簽証,經証明屬實者,可憑護照 經由香港前往目的地。
·持憑護照入境之人民,須再出國時,應備何種手續?
答:人民持憑蹤照入境者,其所持護照於到台時即由港口或機塲之檢查機構代爲收繳 外交部保存,入境後如須再出國,應備具有關証件表依入出境管理辦法之規 定,定有核轉機關者,由核轉機關轉送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未定有核轉機關者, 由居住地之警察核轉台灣省保安司令部,經核定後,即由該部函請外交部 於其原在照上給予「再出國加簽」,特憑「再出國加簽」之證照,即可出國。
·人民組織之團體,前往海外域港澳地區者,其團體之組成人員,德如何申請出境
·人民組織之團體,前往海外、或港澳地區者,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應依團
(第四篇)四
體組成人員本人之身分,分別依人出境管理辦法之規定,向台灣省保安司令部申 請出境及入境,例如:本人係一般人民身分者,應依一般人民出境入境之規定辦 理,如係公務人員身分者,應依公務人員出境入境之規定辦理。
問:依國外留學規程考試及格,申請出國者,應繳何種証件
答:除應依入出境管理辦法之規定,呈數有關畫表、証件、照片外,並須繳驗留學生 軍訓証件,但年逾四十五歲者,免繳軍訓證件。
問:公務人員及其直系親屬、配偶,可否倒一般人民之身分,申請入境出境? 答:必須依入出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公務人員及其親屬入境出境之規定辦 理不得以一般人民身分申請入境出境。
問:政府機關編制以内之工友、及其親屬,申請入境出境,應依何種手續辦理? 答:政府機關編制以内之工友申請入境出境,比照公務人員入境出境之規定辦理,其 親屬申請入境出境,應依一般人民入境出境之規定辦理。
問:政府機關額外人員、及其親屬冫縣市民意機關之駐會職員及其親屬申請入境 出境者,應依何種手續辦理?
答:應比照公務人員及其親屬入境出境之規定辦理。
問:非由海外保送或港澳來台合格升學之學生,而係由海外或港澳自行來台升學者 ,其出境及再入境,是可依入出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同樣辦理?
答:由海外或港澳自行來台升學之學生,如其直深罉親屬辘係僑居外戚港澳,有當 地居留証,或身分証,並經我駐外使領館,或經合法僑團證明屬實者,於暑假丶 寒假、或畢業、輟學,返回原僑居地,申請出境及再行入境,可比照入出境管理 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問:依入出境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保證人在一年時期之内,以連續保証十人爲限 ,對於港澳來台合格升學學生,以保証二十人爲限,如在一年之内,既爲一般人 民,或公務人員,及其親屬之保証人,又爲港澳來合合格升學學生之保証人,其 保證名額應如何計算?
答:在一年時期以內,既保証一般人民,又保証港澳來台合格升學學生,其保証名額 應以比例計算之,例如:某甲已保証一般人民或公務人員及其親屬七人,尙餘保 証名額三人,可以保証港澳來台合格升學學生六人。又如某乙已保証港澳來合合 格升學學生十二人,尚餘港澳來合合格升學學生之保証名額八人,可以保証一般 人民,或公務人員及其親屬四人,總以不超過入出境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保証 名額之範圍爲限。對於港澳來台合格升學學生之保証,採保証至其退出城,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