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法規新輯
(第三篇)四八
第十一 註——(一)第五及第六類船隻附載之舨與小舟,煙戴十五以下用以網魚 蠔蝦之小艇冫領牌收費一元,但船牌與小舟牌上互詿各該牌照號碼者爲準。〈二〉 牌照應不另收費,補領副本,應依規則第八條規定徵收之。
道路交通條例
引港人(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五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八十一章引港人 條例第四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五七年引港人(修正)規則
第二條。引港人施行規則附乙(見法律彙編卷二第一四七頁)茲宣告廢除,易 爲下文———
乙附目——人依規則第十四條之規定)領港費用表:(一)在本港領海 内船隻引港進出維多利亞海港費用,除(三)(四)及(五)項規定者外 (甲)總噸位三千噸以下船進港費八十元。三千〇一至一萬噸船隻 百二十元。一萬〇一噸至一萬五千噸船隻一百五十元。一萬五千〇一至二 萬噸船隻一百八十元。二萬噸以上船隻二百一十元。進港費包括在海港檢疫 處寄泊期內之費用在内。(乙)總噸位三千噸以下船隻出港費五十元。三千 〇一噸至一萬噸船隻八十元。一萬〇一七至一萬五千噸船隻一百元。一萬五 千〇一噸至二萬躪船隻一百二十元。二萬噸以上船一百四十元。 (二)在 難多利亞泰港內船隻由某一寄泊處引港至另一寄泊處費用,除(一),( ) (四) 及 (五)項規定者外—總噸位三千以下船缓四十元。三年。 一噸至一萬嘠船隻六十元。一萬〇一糰至一萬五千噸船隻七十五元。一萬五 千〇一七至二萬噸船九十元。二萬噸以上船隻一百〇五元。(三)來往青 洲至荃灣添油站船隻引港費一百五十元。 (四)來往艇灣至荃灣添油站船隻 引港費二百二十五元。(五)來往本港領海某一處至吐露港船隻引港費四百 元。(六)領港時候,每小時十元。
上述費用係爲日出至日落時服務費用,至於有一部份時間係爲日落至日出時服務 者,費用加徵收。
一九五七年三九號訂第二二〇管理道路交通,使用車輛,使用道路暨其他有 關憫事條例,十二月十八日通過,定期一九五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第一篇緒則
第一條(簡稱與實施)。本例定各一九五七年道路交通條例,定期一九五八年11 月一日施行,但第十三條由總督指定日期在政府公報刊發公告,然後付之實。
第二條(詮釋)。(一)本例稱「」指其構造或限於採作載運九名以下乘 客及其事物之汽車。「保險證』指遵照一九五一年九號汽車(第三者意外)保險條 例規定所發保險證。「處長」指警務處長及處長以書面授權執行本例規定授予處長各 該職權之人。「駕駛人」對於車輛,指車輛司機與協助控制該車之人並包括人力車伕 或绣扶在内,而「駕駛」,對於車輛,包括拉車及抬轎在內。「駕駛執照」指依第五 條所制立之施行規則規定發給之執照。「職權」包括權力與職責在内。「貨車」指 造或用作運貨物,配備或其他用途之汽車,但用以載運汽車駕駛人,乘客或拖車者 除外。「汽車」指機動推進之車輛。「巴士車」指其構造或限於用作戰運九名以上乘 客及其事物之大汽車。 。「車主」包括用其人姓名將車輛註冊之人持有及使用該事之 人,而對於訂約租用或分期付款所購車輛,指依約保有該車之人。「乘客」包括巴士 車所載除駕駛人一人,售票員二名以下與需要守閘員若干人及查票員一人以外之人, 登汽車所載駕駛人除外之人在內。「公用」對於車輛,指停車行車候客租賃或準備出 租及收取租值或報酬,以運載貨客者。「注册標識」指依第四條所立之施行規則規 定授給汽車之註册標識。「道路」包括所有公路、通衢、街巷、弄徑、庭院、廣場、 拱廊、走廊、小徑、通路,及爲公衆通常或臨時有通行權或領有執照准予通行之地方 不論該處是否爲政府所有者。「停車行事候客租賃」對於車輛,指在路上停車或行
車,標示記號或由駕駛人標示記號,表示該車或任何一部準備出租,不論是否爲預定 路程者。「高等法院」與第四章高等法院條例具有相同意義。「的士計程器」指的士 車用以計時計成發計時計程,或紀錄時間路程費用而當時由處長或處長委托代表 所核定之計器。「使用」指使用道路(即在路上行駛)。「車輛」指用以在路上行駛 之車輛,不論是否機動者,並包括人力車或轎在内,在小兒車或專爲鐵路或電車運輸 所用車輛除外。「車牌J指依第四條所制立之施行規則規定發給之牌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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