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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册結婚規則摘要
凡欲在香港結婚者,應遵照香港婚姻法律(即一 七五年公佈之第七號婚姻條例)所規定之事項及手續如
標貼訂婚通告又 (一)婚禮不論在婚姻注册 處或教堂舉行,事前必須在香港高等法院婚姻註册處標 貼訂婚通告。(二)訂婚者之一方7須親到婚姻註冊處 簽署訂婚通告,並將有關雙方之下列各項據實塤明:全 姓名,含處男排爲傑夫,爲處女抑爲寡婦,抑爲會離婚 者,以前會否涼照中國法律及習慣或其他儀式結婚者7 年齡,如一方之年齡在廿一歲以上者,則應將准許定項 無姻者之姓名及住址以及其對未成年訂婚人之關係,如 爲父爲母抑爲法律監護人等,分別列明。(三)與報 項必須詳盡華確,如故意偽報者,將受嚴厲處分。
逾三個月無效 (四)是項訂婚通告之公開 及有效時期爲三個月,自發出之日起7婚禮必須在此期 問舉行,逾期雖屬無效?必須另發通告,始得舉行婚禮 。通告一份,須在高等法院婚姻註册處張貼7張貼時期 不得少過十五天,且可在報紙登載,在此期内,任何人 在法律上對是項婚姻必須得其認可者,有權依照下列解 釋以書面通知,制止結婚。
可提反對理由V 如有人反對是項婚姻而訂婚 者之一方對反對意見發生爭議時,則婚姻註冊官有標進 查究,如認爲反對理由不能成立,得進行結婚,如婚 姻註冊官認爲反對理由得以成立,當人如有不服,得 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但高等法院之決心即爲最終之決 定
滿十五日行國中 (五)訂婚之“穷冫必須於 第十间
香港年鑑
訂婚通告發出並在婚姻注册處張貼滿十五日後,方得結 婚7至於結婚日期及時間,如在教堂舉行者,則須先與 教堂牧師商定,如在婚姻註冊處舉行者則與婚姻注册官 商定。
二十一歲以下又 (六)訂婚之雙方年齡不得 小於十六歲,(陽國計算)。如一方年齡在廿一歲以下( 陽躪計算),而又非嘿夫或寡婦,則必須向婚姻注册官 呈激其父親之書面許可,如其父親已故,則須呈激其母 親之書面許可,如父母俱亡者則須繳合法監護人之書面 許可。如未成年之訂婚人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並不居留 香港,足以依法予以許可者,問婚姻註冊官,於調查後 認爲適當者,即可以書面許可,此;許可書之效力與 訂婚人之父,或母或合法監護人所簽署者相同。凡簽 署上述許可書者,得向婚姻注册處索取許可書表格。任 何人明知有联得上項許可盡之必要,而在未經取得的, 擅與年齡未滿二十一歲而又非課夫或寡婦結婚者,或協 助,或唆使他人與之結婚者,均將受監縈處分。(七) 在結婚前,訂婚之一方必須在婚姻注册官宣誓保證履 行婚姻法例之規定 及保證是項婚姻並無合法障碍存
註冊處行婚禮》 (一)普通市民婚禮每日由 上午十時至下午四時依照與婚姻註冊官預先所訂定之時 間準時到達,並備開負責成年人二名到塲簽字作證,婚 姻詿那處舉行婚禮場所,全部能容十人左右,所以除 結婚當事人外,在場人士7只以證人兩名及少數親友點 限。(註) 結婚變方之父親其姓名及職業必須慣報。( 四)行婚禮時,隨結婚八之意,得用一枚或一枚以上 日用須知 結婚規則
凸
人須簽署結婚証書二份
之指環。(五)新娘,新郎及 5正本交由新娘7 新收執, 由婚姻處保存 *(六)婚禮完成後乃在婚姻註處事處辦理婚姻就
A在教堂行婚體又 (一)香港有許多教堂,獲 准爲舉行婚禮塲所。(二)凡欲在特准教堂舉行婚體者 ,乃須依照普通手續呈報婚姻注册處,婚姻註冊官在法 定期間十五天期滿後,即以証書發給當事人,此項証書 ,必須交與該教堂牧師,牧師憑此証始得主持婚禮,如 無此証者,不得舉行婚禮。(三)在教堂舉行婚禮所有其 他手續,當事人必須預先與該教堂牧師商定,與婚姻註 斯官無涉。(四)舉行婚體後,牧師即以結婚証盡一份 空結婚人,並將其副本轉呈婚姻注册官存貯備案。 一般應知事項
一)結婚後,隨時可向婚 姻註册處申贑 婚証書抄錄本,惟須數 小額証費。 (二)凡會離婚者, 如欲證照香港法例結婚, 於未舉 行婚禮前,必須以証明其身份之適當文件呈交婚姻註冊
A改訂結婚費用又 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政 務會代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八一章婚姻 條例第三十七條街授權頒發命令,將婚姻條例第二號繳 費表修正,其繳費如下:(一)結婚通知書一元,( ♪ 核准結婚証一元(三)第二十七條規定檢查籍 費(元,(四)條例規定必要文件謄本簽証費二元,由 港外地方郵寄申請書另加額外費一元(五)補發紀錄 証—–(甲)不逾十年期就者五元,(乙)十年以上期 腓者十元(六)依第十條規定訓令登記官簽發證執 照費三十元,(七)依第十二術規定特別執照費一百五 十元,(八)在營登記處行結婚費十元。
其他事宜,宜留意報,知辦法有無增訂攔。 (H) T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