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回

法規特輯

但規定計算任何汽車座位容量,駕駛人之座位除外:

(二)處長得許可任何巴士車載客人數超過每一巴士車之座位容量;

(甲)巴士車領照在其下層或獨有之層載客者,不得超過其下層或獨有座位容 量三份一之人數;及(乙)巴士車領照在其上層載客者,不得超過上層座位容量之人

第二十條。爲實施本規則之規定起見,凡自內燃機器發出全部推動力之任何汽車 其汽缸容量爲一個或多個汽缸作用者,應爲—1

(甲)如係單汽𩵚機器,即爲供應陔機 汽缸之汽缸容量;(乙)如一機器有兩 個或多個汽缸者,即爲供應各個汽缸容量之總數。

(二)一個內燃機器之任何汽缸其汽缸容量應視爲等於

(甲)汽缸如有一個單活塞,其所產生之容量是以立方公分表示者,此汽缸之内 直徑以公分量之,及該活塞聯同汽缸在機器內運轉半週之距離用公分散後乘以〇七 八五四;及(乙)汽魟如有多過一個活塞,其總共產生之容量,是以立方公分表示者 此汽虹每一部份之內直徑以公分暈之7及該活塞聯同汽缸在機器的運轉半逅之距離 用公分量後以〇七八五四。

(三)爲計算汽缸容量而起之量度汽缸,及爲計算汽缸容量其不足一公分之零數 亦應併入計算。

第二十一條。無論何人不得駕駛,注册主人亦不得容許他人駕駛任何汽車,除非 此汽車之左邊擋風屛上裝設有風雨保障器俾該汽車之車輛牌照得在前面,看見清楚: 但規定如電單車,機動三輪車及殘疾人車輛,與任何其他未有裝設固定檔風屛之 車輛,其車輛牌照可裝設於車輛左邊在駕駛座位前之顯明處,其離地高度不得少過二 尺六寸或多過六尺六寸7俾汽車於開動或停放時在日間所有時間得在前面看見清楚。 (一)無論何人不得在任何汽車上陳列號碼詳細不明瞭之靜照。

第二十二條。(一)汽車牌照如有遺失,壞,或意外破損或其號碼,其詳細 ,逐漸看不清楚時,該汽車之註册主人得向處長申請另發副本牌照,處長對於上述遗 失,毀壞,破損,不清楚或遭更改及查出此汽車之牌照意外破損在何處,其號碼或 詳細爲何逐漸不清楚,認爲滿意時,於接到牌照及繳付費用二元後,得給予同一標誌 之副本一件,所發識本其效用與原本牌照相同。

(二)凡依照本規則規定發給本牌照後,在任何時期,如發現原本牌照,話 班主人須即報告處長及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將該原本髀照得回術環處長,

第二十三條。處長於搬到退回有效車輛響照時,

·效牌照未滿期之一部份費

用按照第四附表第二段表格之規定發還之。 第二十四條。處長爲公衆利益或爲本港車輛交通規則引起見,如認爲必要或便 宜時。得拒絕發給牌照予任 照予任何汽車及得撤銷任何汽車之牌照,

但規定任何人對此 此拒絕或撤銷有不服時,得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起上訴以反對之 第二十五條。補政司對於本規則規定汽車應激之費用,如該汽車是外國政府所有 7臨時帶至本港爲供應該國政府海軍將佐階級使用者,有全權得將此費用豁免。 第二十六條。(一)無論何人不得駕駛或使用或容許駕駛或使用任何汽車,於使 用該汽車時,未嘗領有該項牌照之用途者。

(二)無論何人不得使用或容許使用自用汽車或自用巴士車作爲租賃之用。

(三)凡依據本規則而發生任何訴訟事件—

(甲)如提出登記冊酵本一份而經受託保管此册之官吏簽證爲正本者,即爲該 車輛業已注册之初級證據;(乙)註冊主人須負責使法處或裁判司滿意證明本人並不 知情及無理的可相信其 輛未領此項牌照而作此項用途。(丙)駕駛人及任何其他被 告須負責使法院裁判司滿意證明本人並不知情及無理由可相信該車輛未領此項牌照 而作或意圖作此項用途。

第三篇 商業牌照

第二十七條。任何汽車製造人,或修理人7或販賣人,如欲爲其所有汽車領取商 劉牌照者 處長規定之格式向處長送呈商業牌照申請書一份,並向處長繳付費 用一百八十元及按金一百元。

第二十八條。處長如滿意申請人確保汽車製造人7或修理人或販賣人得依照其 申請書發給申請人以商業牌照,並附以商業車牌一套及一附以天氣保障器之車牌。 第二十九條。(一)每一商業牌照載備有——————

(甲)領取牌照人之姓名及地址;(乙)派給予此種商業牌照之商業車牌號碼;

(丙)自發給牌照之日起,醉照黨期時間爲一年;(丁)該牌照之連貫編號。

(二)每一商業車牌須依照處長所指定之形式,用白底紅字標出「『]字連同號 碼字數及其編號。所發之商業車牌一套仍關處長所有物,不得於發給之後任意塗改, 7暫停或到期而不換領時,須即將此一套高業車牌送還處長,處長應將所繳

按金發還,但此項車陸如有損毀,個處長認爲必要時,得扣除若干費用,以爲賠補。 第三十條。附帶有商業牌照之商業車牌,於依照本規則規定關於派給該汽車之注 册鈀號而使用時,須裝設在車之前面,其他商業車勝則裝 軍之後面7汽車於使用

(丙)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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