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间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五六年航(修正)條例。 第二條。一九五三年商航條例(下稱原例冫見法律卷四第二六五及二六五百 ) 第十條(一)項「凡過五十一條(二)項所列情事發生時」字句之後,加入下文 一段————無論會否依第四十九條(一九五四年四四號圆訂)規定執行調查。 第三條。鬨例第五十一條(三)項調查字樣之後,加入『依第四十九條甲規定執 行初步調查以外』字樣。

第四條。本例應視爲係出一九五四年四四號航(修正)條例實施之日施行 記:第五十低腰際委派海搴法處調查商船意外事件,惟一九五四年條例 又新訂一條使和車處長得下令舉行初步研訊,傳召證人聆聽供詞,並向來點長報告 ,但依照原例第 十一條(三)項規定凡經調查之事件,不能再舉行調查,臥此,總 督似不能再塗派 處調查一件已嫁之事,但一九五四年新例之用電所舉行之初步 調查程序,刀在協助當局,並非妨碍總督是否有意委派海事庭者冫本法案之創的, 即此峛攤解除,並溯 一九五四年起生效。

人民入境統制(第三號修正) 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五六年人民入境統制(第三號修正)規則。

七月三十1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冫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二四三章人民入境制條 例第三十五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二條。人民入境統制規則(見法律彚卷三第八五頁>附表第四號第六柱照 徵費表............「十五元」?易爲「二十五元」字樣。

香港電車公司敎育託管基金

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六年四三號規定設立一項託管基金,稱香港電車公司教育托管基金,使 理委員會主席立案爲法人,-

任該基金之記僧人,使此項基金有正當之管理,及使上 述有關备情,得以實施條例》歷年八月十日公佈施行。

案查——(一)香港電車有限公司(下稱創辦人)烏能念在我行車五十週年起見

法規特輯

辦理。

.

(丙)四四

,曾於一九五四年撥款設立託營基金,一九五五年亦會撥款作同樣用途,所授的款 屬現金速同所生利息,並曾用以購買股份,有如附表所列者。(二)創辦人供獻下列 此部基金及其所得增益爲永久促進與獎勵經創辨人選定新舊僱員子弟教育之用。( ▲茲將第六條規定所設立之管理委員會主席立案爲法人,-

任該基金託管人,以贄

第一條 - 本例定名一九五六年香港電車公司教育託管基金條例。

第二條。本例除內文有相反意義規定者外,所稱1

「委員會」指依第六條規定組設之委員會。

「創辦人僱員」包括創辦人之舊僱員在內

「創辦人」指香港電車有限公司。

第三條。(一)茲立託管基金一項,稱香港電車公司教育託管基金(以下稱基 金

(二)基金以附表所列現金與股份組成之,連同股利或社息所積之金 額,股份紅利,及隨時搬入基金項下之其他款項財產,煙隨時由該基金所得現金或 賢之金額。

第四條。(一)委員會主席應-

任基金託管人(下稱託人),爲一立案法人,名 爲香港電車公司教育託基金管人,得用此名義永遠賡續辦理,得在本港各級法庭 進行原訴及被訴,得設置與使用普通印鑑,並得隨時將該印鑑毀棄,改易及更換之。 (二)託管八受權爲託管人,並在-

任託管人期內有權取得、承批:購

買,管業及享受任何性質科類及座落任何地方之地產,樓宇業或房屋,得於款投 資按揭任何地產、樓宇、房屋、或按揭任何政府政府,法團公司之債券 股票、資金、股份,證券,購置與特有各種商品及動。

(三)託管人復有極酯定條件,給予、出售、轉讓、抵押、割皺、交換 轉移甚或處龇當時授予管人所准房地產、韜、按揭、債券、股票、資金、股份

·證券或其他商品及不動產。

(四)無論本條(二)項有若此之規定,託管人如未每次季先獲得總督

在政務會之特別許可,不得在本港購置任何不動產。

【五】所有契約及其他文據必要蓋戮託管人印鑑者,須於當任託管人在 塲時行之並由託管人加以簽署,所有其他文件據需要託管人之代表人簽署者,須由 -

任代表之人簽署之。

第五條,託管人受託保管基金1暨賦有及須遵照本列下文所載力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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