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償財產價值五百元以下二元。 索懽財產價值五百元至二千元——五元 索償財產價值二千元以上—十元。 四、强制出庭傳票及腦本,包括送達,每一証人:
要求索討三百元以下 一元。 要求索討五百至二千元——二元 要求索討二千元以上————三元。 其他民訴訟事件——三元。
地方法院民事訴訟(徵費)規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韩政司佈告,總督依第四章高等法院條例第三十七條 (六)項(丁)之規定接納正按察 簽署証明規程委員會所創立之下規程,特訂 公佈週知。
第一條。本規程定名爲一九五五年地方法院民事訴訟 (徵費)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自一九五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第三條。本規程附表所列費用,對於在一九五六年一月一日或以後向地方法院提 起所有任何民事訴訟或事件,應予繳納之。
第四條。除該附表另有規定者,黴納費用,須以黏貼印花或在有關文件上戮壓 費金額行之。
第五縣。爲實施本規程之規定,每七十二字爲一帙,而每一數字即作一字計算 第六條。本組程之規定,對於起訴政府或由政府提起一切訴訟事件,均適用之。 附 表 傳訊票强制出庭傳票及到案狀事件
一、傳票(包括送達,定期開審及訊
要求索償百元以下———二元。
要求索償五百元至二千元——五元。
要求索償二千元以上——十元。
其他民事訴訟事件——十元。
二、共同發及修正傳票(包括送達7定期開審及研訊)——三元。 三、請求裁定狀(包括送達,研訊及命令):
執行令狀事件
五,執行令狀(包括送達) 判償債務五百元以下——三元。 到償債務五百至二千元——五元。 判體債務二千元以上十五元。 其他民訴事件——十五元。
六、禁制令或扣抵財產及謄本(包括送達》 六元。又多一本——三元。 七、開釋在押被告令
八、在判决前逮捕被告人或拘留或扣押財產拘押,包括送達——十元。 九、第三者拘押令狀及謄本,包括送達: 扣抵財產受託一人者——十元。
每多受託人一人者——三元。
簽保及存檔 四元。
解除第三者扣押遵行判决清償証明書————五完。
登記官查抄財產令——五元。
申請及命令等事件
一〇,請求發出按察司傳票或請求缺席審判或動議通知書之存檔,必要時包括送
,及各該命令之存檔——六元。
二、請求按察司改判或重新審訊六元。
11 二、草擬上交未有規定
康定之命令及存檔7 包括本四元
四元。
。 每多一本有
Ro
露狀爭議及送請審查事件
二〇、發仲裁令——七元五角
香港年鑑
第十回
法規特輯
(丙)九
一八
二三、訴狀存檔與本蓋印——五元。
一四、修正訴狀 檔及木蓋印三元。
一五、權利主張 別事件呈耎存檔—十元。
一六、爭議書存檔——十二元五角。
一七,依民事訴訟法第十節第二條規程相互協議存椟——十二元五角。
十元
一九、審查賬佳令存檔——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