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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册結婚規則摘要

凡欲在香港結婚者,應遵照香港婚姻法律(一八 七五年公佈之第七號婚姻條例)所規定之事項及手續如

標貼訂婚通告 (一)婚禮不論在婚姻註册 處或教堂舉行,事前必須在香港高等法院婚姻註毌處標 貼訂婚通告。(二)訂婚者之一方,須親到婚姻註册處 簽署訂婚通告,並將有關雙方之下列各項據實填明:全 姓名,爲處男 爲夫,爲處女抑爲寡婦,抑爲會離婚 者,以前會否遵照中國法律及習慣或其他儀式結婚者, 年齡,如一方之年齡在廿一歲以上者,則應將准許是項 婚姻者之姓名及住址以及其對未成年訂婚人之關係,如 爲父爲母抑爲法律監護人等,分別列明。(三)填報事 項必須詳盡準確,如故意爲報者,將受嚴厲處分。

逾三個月無效▶ (四)是項訂婚告之公開 及有效時期爲三個月,自發出之日起,婚禮必須在此期 間舉行,逾期即無效,必須另發通告,始得舉行婚禮 。通告一份,須在高等法院婚姻注册處張貼,張貼時期 不得少過十五天,且可在報紙登載,在此期内,任何人 在法律上對是項婚姻必須得其認可者,有權依照下列解 釋以書面通知,制止結婚。

可提反對理由 如有人 婚姻而訂婚 者之一方對反對意見發生爭議時,則婚姻注册官有權進 行查究,如認爲反對理由不能成立,得進行結婚,如婚 姻注册官認爲反對理由得以成立,當事人如有不服,得 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但高等法院之决定即爲最終之決 定。

滿十五日行體▶ (五)訂婚之雙方,必須於

香港年鑑 第九回

訂婚通告發出並在婚姻註冊處張貼滿十五日後,方得結 婚,至於結婚日期及時間,如在教堂舉行者,則須先與 敎堂牧師商定,如在婚姻註冊處舉行者則與婚姻注册官 商定。

二十一歲以下 (六)訂婚之雙方年齡不得 小於十六歲(陽曆計算)。如一方年齡在廿一歲以下( 陽曆計算),而又非嘿夫或寡婦,則必須向婚姻註册官 呈繳其父親之書面許可,如其父親已故,則須呈徼其母 親之書面許可,如父母俱亡者則須繳合法監護人之書面 許可。如未成年之訂婚人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並不居留 香港,足以依法予以許可者,則婚姻註冊官,於調查後 認爲適當者,即可予以書面許可,此項許可書之效力興 訂婚人之父,或母或合法監護人所簽署者相同。凡簽 署上述許可書者,得向婚姻註冊處索取許可書表格。任 何人明知有取得上項許可書之必要,而在未經取得前 擦與年齡未滿二十一歲而又非衆夫或寡婦結婚者,或協 助,或唆使他人與之結婚者,均將受監禁處分。 (七) 在結婚前,訂婚之一方必須在婚姻註册官前宜保證屨 行婚姻法例之規定 及保證是項婚姻並無合法障碍在

A註冊處行婚禮▶ (一)普通市民婚禮毎日由 上午十時至下午四時依照與婚姻註册官預先所訂定之時 間準時到達,並同負責成年人二名到塲簽字作証,婚 姻註册處舉行婚禮場所,全部僅能容十人左右,所以除 結婚當事人外,在場人士,只以証人兩名及少數親友爲 限。(三)結婚雙方之父親其姓名及職業必須填報。( 四冫行婚禮時,隨結婚人之願意,得用一枚或一枚以上 日用須知 結婚須知

之指環。(五)新娘,新郎及証人須簽署結婚証畫二每 ,正本交由新娘新郎收執冫副本由婚姻注册處保存。 (六)婚禮完成後乃在婚姻註册處辦事處辦理婚姻注册

A在教堂行婚禮》 (一)香港有許多教堂,獲 准爲舉行婚禮場所。(二)凡欲在特准教堂舉行婚禮者 ,乃須依照普通手續呈報婚姻註冊處,婚姻注册官在法 定期間十五天期滿後,即以証書發給當事人,此項証書 ,必須交與該教堂牧師,牧師憑此始得主持婚禮,如 無此証者,不得舉行婚禮。(三)在教堂舉行婚禮所有 其他手續,當事人必須預先與該教堂牧師商定,與婚姻 注册官無涉。(四)舉行婚禮後,牧師即以結婚証書】 份交結婚人,並將其副本轉品婚姻注册實存貯備案。 一般應知事項 (一)結婚後,隨時可向婚 姻注册處申領結婚証書抄錄本,惟須繳交小額領証費。 (二)凡會離婚者,如欲遵照香港法律結婚,於未舉行 婚禮前必須以証明其身份之適當文件呈交婚姻註册官

改訂結婚費用又 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政 務會代書記官佈告,總會在政務會執行第一八一章婚姻 條例第三十七條所授頒發命令,將婚姻條例第二號 費表修正,其徵費如下:(一)結婚通知書一元,(二 ▲核准結婚一元》(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檢查册籍 費二元(四)條例規定必要文件本簽証費二元,由 港外地方郵寄申請書另加額外費一元?(五)補發紀錄 (甲)不癒十年期間者五元,(乙)十年以上期

閻者十元,(六)依第十條規定訓令登記官簽發證書執 照費三十元 (七)依第十二條規定特別執照費一百五 十元,(八)在登記處舉行結婚費十元。

其他事宜,宜留意讀報,俾知辦法有無變更。 (庚)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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