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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類

工廠及工業條例

一九五五年三四號修訂工廠與工業暨工廠工業塲所儷用婦女、少年及兒童有關法 律條例,是年八月十八日通過候期公佈施行。

第一條(定名)。本例定名爲一九五五年工廠及工業條例,另由總督指定日期, 在政府公報公告施行之。

第二條(詮釋)。(一)本例除內文有相反意義規定者外,所稱!

「身體傷害」包括健康損傷在内。

「兒童』指年齡十四歲以下之人。

「處長」指依第三條規定委任之勞工處長,又除有「勞工處長」明文規定者外 應包括代處長及受任爲勞工官員或勞工司在内。

「危險業務J指第一號附表所列之商業、製造或職業

「工廠」指 ( 礤塲以外)任何樓宇場所或地方而在內製造,改造,洗刷,修理7 裝飾,加工,整理以便出售或破拆物品改變物料暨在各該場所地方之庭院或範圍內

(甲)使用完全運用手動機器以外之機器者。

(乙)用人工而有下列情事之一之所爲者——(一)僱用勞工二十人或以上者, (一)其經營人製造貿易或職業係爲補助各該塲所地方東主在本港他處地方註册工塲 所經營之工業者,(三)所爲製造,所用機器,製作或各種人工勞力係須遵照第五條 (二)項規定制訂之特別規則辦理者。

「工業」包括下列各項在內......(甲)工廠。(乙)鑱塲。(丙)任何工事企業 而在內製造,改造,洗刷,修理,裝飾,加工,整理以便出售,或破拆物品或改變物 資者,包括船廠在內。(丁】發電變壓及傳送電力或各種發動電機。(戊)建築, 建,保養3修葺,改建或拆毀任何建築物,鐵路,電車路,海港,船塢,碼頭,運河 7內陸水道,道路隧道橋樑,高 道路,渠溝,水井7電報或電話設備冫電氣事 業,煤氣廠,水務工程或其他建築工事,連同整理或構築各該工事或建築等地基在內 香港年鑑 第九回

法規特輯

之人員。

。(己)由公路飛鐵路域內陸水道運旅客貨物,包括在船塢,寄泊所,破頭,及倉 棧搬運貨物,與運載煤炭,建造材料及撒在內。

「視察員」指依第三條規定受任爲總勞工視察員,高級勞工觀察員或勞工視察員

「鏡塲」指從坭土提採礦物之工事,包括石礦或其他採石工事在内

「東主」關於工業,包括當時管理或控制或收受各該工業盈利之人,並包括經營

工業之法團、行號、租賃人及各該租戶之代理人在内。

工業類

「注册工塲」指工廠,J塲或必要依第七條(一)項規定注册之樓宇或地方塲所。

「表列業務」指第二號附所列業務,製造業或職業。

「少年人」指年齡十四歲以上十八歲以下之人。

(二)本例之規定,對下各項不適用之——(甲)並非爲貿易或牟利經營之工業

*(Z》農作業。(丙)配製食物在場內供應食用及出售之場所。

第三條(處長與其他人員之委任)。總督得委任勞工處長一人,代處長一人,勞 工官及助理勞工若干人,勞工司一人,總勞工視察員一人,高級勞工視察員與勞工 觀察員若十人,經總督認爲實施本例規定所必要之其他人員若干人。

第四條(官員權力)。(一)依第三條規定委任之處長與助理勞工官及任何觀察 員賦有下開權力

(甲)於日夜適當時間內進入,視察及查跄任何樓宇或地方而明知或有相當理由 相信其經營工業者。

(乙)每次帶同任何人員而認爲可籍資黝助以執行本例規定之職責者。

(丙)要求將本例規定必要設備之册籍或其他文件繳驗及查閱抄錄之。

(丁)查詢一切必要情事,俾確定是否遵守本例規定條件辦理,並將所有認爲犯 本例規定罪行足資佐證之事物查抄之。

(戊)單獨或會同他人在塲知見,對本例規定各情事,查詢工業内任何人等有 適當理由相信在以前兩個月內受僱於各該工業之人員,或要求各該人等據實衆答此項 詢問,及簽署一項聲明書作爲證據。

(已)著令在工業內僱用婦女、少年兒童之人或各該僱主之代理人或服務人員 提供所有有關所僱婦女、少年兒童之情報,暨各該僱主僱用每一婦女、少年及兒童 之勞工情形與待遇等情事。

(庚)將犯本例規定罪行地方所發見,或有相當理由懷疑犯本例規定罪行地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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