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 。凡有二人或多人聯合參加爲受託人或亡故人遺產之遺囑執 行人者,對於負担納稅義務,得共同或個別負担共同或各別納稅
第五十六條。(一)凡由夥營業者二人或多人參加爲受託人,遺囑執 行人或代理人或偉僱主或爲收受盈利或執行其他職務之人,不論爲代表被等 本身或代表他人者,其爲首列名之合夥人,對於依本例規定必要出執行各 職務個人造作上述之行爲或情事,須負責爲之。但依本例規定送發通告輿諡 首合夥人,除其人提出證據,證明其本人並非爲首名夥人或另有寓居本港 者爲該合夥營業之首名合夥人外,應視其人爲首名合夥人。
(11) 凡有非合夥營業者二人或多人共同執行本條(一)項所稱之職務
·各該人等對於依本例規定必要由執行該項職務者個人造作之行爲或情事, 須共同及個別負責爲之。
第五十七條,凡立案或非立案法團之公司或團體,其司理人,經理人 或其他重要人員對於依本例規定必要由各該公司或團體造作之行爲或倩事, 須負責爲之。但依本例規定送發通告與代表公司或團體之人,除提示證據, 證明其本人與該公司或團體無若何關係或另有寓居本港者爲主要人員外,應 視髙人爲該公司或團體之主要人員
第五十八條。(一)局長,副局長或稽核員依本例規定送發通告,須附 署該局長,副局長或核員名字,前項通告而有局長,副局長或稽核員名字 正式印刷或簽署者,卽發生法律效力
(二)遵奉本例規定送發通告,得專役送達或投至或那該人最後爲人 所知之寓址或現在營業地址或在當年而與該通告有關之營業所在地。但依六 十二條規定之評價通告,須專役送達或掛號郵遞 ( 如爲第二篇規定之物產稅 評價,則用掛號或普通郵遞 )寄達上述地址。
(三)郵遞通告,照通常郵程計,在其收受之翌日,即視爲依法送達。 (四)對郵遞送達提供證據而證明*附通告之函件經按址投遞及付, 在法卽爲-
分。
(五)依本例規定送發通告或證書而各該通告所段或簽署之名字或證書 上簽押,如爲受命簽發者之名字須注意辨識之。
香港年鑑 第八回
中卷 日用便覽
第十篇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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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論何人由褶核員認爲應依本例規定黴稅者 定價稅者,該費 核員得在依第五十一條(一)項規定令造具報告通知書所定限期滿後· 迅速執行評定其稅額。但稽核員認定任何人行將離港去或以他種原因應卽 爲之者,得隨時執行評定之。
(二) 無論何人經將其應受評價所得收益造具報告後,糟核員得爲下開 :(甲)接納報告,即行評定其稅額(乙)如不接納報告,則預算
其人應受評價所得收益,即行評定其稅額,但稽核員如接納報告,認爲準確
·然對於任何情事,認爲有再事調查之必要時,得就其呈報額,臨時評定之 調查後再爲修正,前項臨時評價,對於一切情事,應生效力。
(三)無論何人未造報告而稽核員認定其人應予徵稅者,稽核員得預算 其人應受評價所得收待,即行評定其稅額,但前項評價,對於其人因過失或 玩忽不將報告呈報,所負刑責任不生影响,
(四)凡屬由商業或業務所得之盈利,釋核員對於各該商業或業務之 自方式,認爲設備不過,表示不滿時,得以其營業所得純利之通常利率爲根 據而評定其所得盈利或收益,地方稅密議局得併規定某種商業或業務之通常 利率數目。
第六十條 稽核員認定依第五十九條(二)項規定之臨時評價應該加增 或應徵稅費之人,在任何評價年度未有評價,或評定之價比正常稅額爲少者 ,得在該評價年度,即業經依第五十一條規定道具報告之評價年屆滿後不 逾三年之任何時期內,就其觀察所應評定者,評定或再行評定其稅額,而本 例關於評價通知,上訴及其他訴訟程序之規定,對此項評定或再行評定稅籍, 贊黴柷均應適用之,但無論何人在任何評價年度未有評價或爲低價之評定係 因欺詐或故意規避者,得在該評價年度屆滿後六年之內隨時爲上述之評價或 再行評價•
第六十一條。稽核員認定任何人納極有減少或足以減少稅額之任何交易 事務係出於偽造,虛構或處理任何事物,絕非出於事實者,對於此種交易 事務之處理,得不予理會,而對該有關之人,逕行照常評價徵稅。 100
地方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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