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八回
(一)各該法國派發股利,不論有無扣除稅,須予每一股份持有人以 證明書一件,列明股利若于,扣稅若干或應扣稅若干各事項。
第五篇 利息税
第二十八條 所有債券,按揭,動產抵押據,債項,存或貸默在本港 所生或應付利息,一九四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後到期應付之全部利息金額 ,須徵利息稅,稅率依標準萃微收,照下列各項微繳之——(甲)凡向公 務機關或公務員發記之按揭,債券或動產抵押據均應徵稅。(乙 ) 凡在本港 經營商業,職業或業務並遵照第十六條規定核算各該商業職業或業務盈利稅 准予減除費用者,均須徵稅。(丙 ) 依香港政府照下列各法案所發文據支 付或應付額者如 (子)還工務公債條例。 (丑) 香港銀公債條例 “(寅)香港復興公債條例 或另訂其他條例舉辦公債而以本港稅收抵押者 ,但下列各項特許豁免利息(甲)經由局長批准由銀行交付或付交銀 行之利息。(乙) 應付或付交在港經營商業或業務各法團之利息。
第二十九條,無論何人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負納稅義務之利息,在本港 交付他人或爲他人記賬者,無論在本例施行前或以後有無相反合約之規定, 須照應予付交或記賬利息之日之標準稅率扣除利息金額,作爲其人負欠香 港政府之債務,而此項扣除金額,連同其人依本例規定應繳其他稅費,得由 政府予以追繳或評定徵繳之。上述之人雖未遵照本條規定扣除此項利息稅, 仍應視爲業已扣除者。
第三十條。凡遵照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扣除利息稅者,如按據收受利息人 所要求,須依規定表式給予證明書一件,列明下開各項情事(甲)利息 總額+(乙 ) 扣除稅額。(丙)所付或記賬純金額(丁)生息期間。(一 九五〇年三〇號)
第三十一條。(一)依第十四及十五條規定應納稅之盈利,包括照 第二十九條規定扣除利息稅之利息金額在內,其人如能繳驗第三十條規定所 發證明書,則對於遵照第四篇規定應納盈利稅·得扣抵證書所列扣除之金額 ,但扣除金額超過盈利稅數目時,得依第七十九條規定退回之
,局長除予以本條(一)項應有救濟外,得並决定予以相當之救濟•
(三)對於扣除利息稅之金額,依本條規定給予救濟,所予救濟總額, 無論如何,不得超過扣除利息稅數目之外,
第三十二條。應付利息與他人而遵照第二十九條規定扣除利息稅者,其 人得在管有他人資議項下扣抵-
分數目,並對此項扣抵金額負賠償責任,如 管有該他人之資產不足扣抵時,作爲該他人負欠之債務,
第三十三條。局長認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扣除利息稅之規定,不能微收第 二十八條規定之利息稅或無徵收之可能者,局長依法得向收受此項利息之人 或其代理人採用直接評價徵稅法追繳之•
第六篇 價值低跌及損耗等
第三十四條(一)任何人支銷費用以建造屬於工業之樓宇或建築 物以資營業者,對於此部費用,應給予其人以免稅額,等於此部費用十分之 一,稱爲「創設免稅額」。
(三) (甲) 任何人在評價年度基本期間終結之後,對於此項工業性質 之樓宇或建築物活有利签一份而此有關係屬於因建造上述樓宇建築物 之主要費用者,對於此部利,應給予其人在評價年度以免稅額,等於此部 費用五十分之一,稱爲「每年冤稅額」。(乙)上述樓宇或建築物因建造費 用之有關利益轉售他人者,其在評價年度之基本期間已在上述利益轉售後終 結,則對費用餘數所給免稅額,應以歷來評價年度之年數照分母分子之份數 核算之,包括下列期間在內(子)由承購人享受或應享受免稅額之首一 評價年度之開始 (丑)至該年後之第五十個評價年度止(丙)無論上述 各條有若何之規定,對於上述費用給予任何人某一評價年度之每年免稅額數 拜,除因免稅而撤銷者外,不得超過其人在評價年度基本期間終止時所餘上 述費用之數。
第三十五條(一)建造樓宇或建築物作工業用而支鎖主要費用並發生 下列各項事例如 (甲)將有關利益轉售者。(乙) 非繼承而揭借得來 之此項利益已終止者。(丙)該樓宇或建築已遭破壞或雖非破壞,但已完全
(二)凡在任何評價年度依第十八條(五)項規定應受盈利稅之評價者 不用者,應在發生上項情形時給予免稅額或予以徵費,稱爲「結餘免稅額
中卷一日用便覽
地方稅例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