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七间
中卷 日用便覽
(二 ) 原例附表遇有附表」易爲「第一號附表」字樣。 (11)
(三)原例第三十六條之後增人下文第二十七條-
第卅七條:第二號附表所列表格,規定對本例應用之,每應附華文譯本一, 份。
(四)原例末段加入第二號附表,即本例附表乙所刊載者。 第卅四條:({〕政府印刷員遵奉總督指令,須將原例重行編印,並將所有 依本例及原例其他修正案規定之繪及修訂條文入,如 並有指示,須併將重行編印本另輯附目一項,列入本例第 一條,第二十四至三十一條,連同本條及本例附表甲。 (二)重行編印本及附目之印行,須由輔政司在政府公報刊發公 佈,由公佈日起生効,視爲經本例修正之原例修訂本,具 有法律効力,並視之爲官方版本,以實施第一章法律詮釋 條例第七條(三)項之規定。
(三)凡發見修訂本 及附目與原來有抵觸者, 應以原修正案爲 準。
附表甲
表格 (依第三十「條之規定
第一號——依第二十八條(一)項規定業主對商業樓宇加租通知書表式() 第二號 祥依第二十八條、2項規定業主對住客樓宇加租通知書表式(畧) 第三號 依第二十八條(三)項規定標準租值証明書表式(畧) 第四號-----依第二十九條(一)項規定二房東對分租客增加商業樓宇租值 通知書表式(畧)
依第二十九條(二)項規定對二房東付交租值証明書表式(異) 表格乙 (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第五號
依第二十九條()項規定二房東對分租住客增加住宅樓宇租值 通知書表式(畧)。
第六號
第一號
依第三條乙規定擬發重建狂通知書表式(嬰)。
第二號附表 表格 (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
策 四
法令規章
二 第二號 依第三條丙規定反對不發重建証書提起上訴通知書表式(畧) 。 第三號 —依第三條戊規定發給重建証書要求遷出通知書表式(畧)。 第四號 ·依第十一條 (一)項規定二房 東向業 主應交 租值通 知書表式 (雾)。
第五號!——依第十三條規定終止二房東租賃權通知書漫式(學)。
新界勞工寓舍規程
七月二十一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致務會執行第九十七章新界 例第四條所授權,立下開一九五三年新界勞工寓舍規程,由即日起施行 第 1 條:本規程定名爲「九五三年(新界)勞工寓舍規程。 第 二 條本規程稱
「僱主」包括與勞工簽立訂有期限繕書或口頭服役契約之人及行 號暨其代理人在內,
「衛生官」包括醫務衛生監督,代監督暨總督委爲衞生官之醫官 及當時執行衛生官職務之人員在內。
「勞工」包括受僱作勞役之人,但家庭僕役,園丁或農工除外, 「勞工視察員」指總督委任爲勞工、工廠及工塲總觀察員視察 員或助理觀察員,以實施第五十九章工廠及工塲條例規定之人
「寓舍」指非特別設計及建造作爲工人 及建造作爲工人永久宿舍而用作或意圖用 作臨時住居之建築物
第 三 條:(一)所有寓會須時常遵奉醫務衛生監督對各方面關於防止與滅 除喧擾及增進清潔之指示辦理。
四 條:所有寓舍——
(二)無論何人不得住居或任令居住於不過遵奉醫務衛生監督依
本條(一)項所指示辦理之寓舍。
(甲)除結蟒在政務會因特殊情形對某項特別事件分行指示者外,每一
勞工住居面積應佔三十五方尺以上,而所建上蓋,高度不得少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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